学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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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湖南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科大〔2017〕9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科技大学土木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土木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结合土木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推免生工作是激励高校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引导高等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免试,是指土木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细则所称推荐是指土木学院按规定对本院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 推免生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查、择优选拔,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推荐工作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成员由院领导、系主任、三办主任及教师代表组成(其中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不低于80%),负责学院的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办,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推荐工作小组主要职责为确定各土木学院各专业推免生名额、监督学院推免生工作、审定推免生名单、受理申诉等。推荐工作小组须依据《湖南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科大〔2017〕92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制定本学院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推荐细则”),作为本单位开展推荐工作的实施依据。“推荐细则”应科学、规范、明确,包括基本要求、推荐类型及名额分配办法、考核比例、最终成绩计算办法和排名规则等内容,经学院推荐工作小组审定并公示,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院推荐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给学院的推免生名额,按各专业(土木工程专业按专业方向)应届本科学生人数确定学院各专业(含专业方向)当年应得推免生指标,推免指标数通过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当年应得推免生指标加上该专业上年累积结余指标数(结余指标可正可负),即为该专业本年度可用推免指标数。
第七条 根据各专业(含专业方向)的本年度可用推免指标数,确定各专业(含专业方向)的实际推荐名额。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一)按照本年度可用推免指标数高低,确定各专业推免优先权,可用推免指标数越高,推免优先权越高。按照专业推免优先权高低确定专业推免名额分配顺序,推免优先权高的专业先分配推荐名额,依次给各专业分配推荐名额,直至学院推荐名额用完为止。
(二)如果该专业本年度可用推免指标数大于等于1,则该专业实际推荐名额为该专业本年度可用推免指标数的整数部分数值,小数部分数值可结余到下年使用。
(三)如果该专业本年度可用推免指标数小于1,并且轮到该专业分配名额时,学院还有推荐名额没有用完,则给该专业本年度分配一个推荐名额,其当年不足的推荐指标从下一年度中扣除,即该专业下一年结余指标为负值。
(四)依照以上规则进行名额分配,直至学院当年名额分配完。如果出现按照上述分配方法,所有专业和专业方向都分配到了指标,且学院指标还有剩余时,则继续按各专业当年结余指标的高低,确定推免优先权,再次按照上述分配方法,将剩余名额分配至各专业或专业方向,直至学院当年名额分配完。
(五)如果学校给学院追加指标,则当年暂未分配到推荐名额的专业或专业方向享有推免优先权,优先分配名额,直到所有专业都获得推荐名额之后,如果学院仍然有指标剩余时,则再按各专业或专业方向当年节余指标,采用上述方法进行名额分配。
第八条 各专业可以根据需要,主动放弃部分或者全部当年推免指标,该部分指标同样可结余至下一年使用。
第九条 为保证特别优秀的学生能够获得推荐机会,对于申请推免学生中,出现满足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条件,并且该生综合测评成绩在专业或方向排名前三,而且该生在某些方面特别优秀(原则上是指该生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SCI二区及以上刊物上发表过文章,或者在政府组织的学科竞赛中获得过国家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者取得重大发现或者发明),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推荐工作小组认定属实,则无论该专业或专业方向本年度可用推免指标数高低,直接享有最高推免权,并给该生分配一个推荐名额。如果,按照第七条的名额分配办法,该专业当年能够分配到推荐名额,则该推荐名额从该专业当年分配名额中扣除,如果该专业当年不能分配到推荐名额,则先使用该专业当年的可用推免指标数,不足的指标数从下一年扣除。
第十条 确因学院发展需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学院推荐工作小组有权对各专业(含专业方向)的当年实际推荐名额做出适当调整。
第四章 推荐条件与推荐办法
第十一条 推免生工作应坚持在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的基础上综合测评,实行择优选拔,从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学生中推荐: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中职专业课教师公费定向师范生等特殊招生类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前三年无任何补考记录;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警告及以上处分(含学院处分)记录;
第十二条 推荐的学生在满足第十一条的前提下,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前三年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学分;
(二)前三年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本年级专业或专业方向排名前15%以内;在校期间,在政府组织的学科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确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对学校有特别贡献的学生,经校院两级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本年级专业或专业方向排名可放宽至30%。
(三)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
第十三条 对满足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申请推免生的学生进行综合测评,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学业成绩、科研素养、现实表现三个方面,所占比例分别为85%、10%、5%。综合测评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
第十四条 依据综合测评成绩的高低,分专业或专业方向,对申请人进行排序。当出现综合测评成绩完全相同时,则依次按照学业测评分、科研素养测评分高低作为判断依据,相应得分高的申请人排名靠前。根据专业当年的推荐名额,依照排名次序,依次确定推荐候选人。如果排名前面的申请人主动放弃被推荐权,或者前面的申请人在推荐后因各种原因,被取消了资格的,排名其后的申请人自动向前替补。
第五章 综合测评
第十五条 综合测评包括学业成绩测评、科研素养测评、现实表现测评。
(一)学业成绩测评
第十六条 学业成绩测评以前三年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为依据,采用如下公式计算学业成绩测评分(用F1表示):
F1=申请人学分平均绩点∕所属年级专业最高平均学分绩点
(二)科研素养测评
第十七条 科研素养测评按在读期间论文发表情况、专利与创新项目申报、学科相关领域竞赛等三部分综合累加计分,科研素养综合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0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科研素养测评得分用F2表示。计算公式为:
F2=Σ Ai i=1,2,3
第十八条 发表专业论文情况计分用A1表示。具体加分值按表1提供的标准计算。所有论文加分须有出版刊物作为证明材料,录用通知原则上不作为加分依据;不同论文按篇数累计加分,被转载、收录的论文按最高级别刊物计分;刊物级别由学院推荐工作小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定。论文作者仅计算前三位,第三位之后的作者不再加分。对于非第一作者的论文,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表1 学术论文加分标准
期刊类别 作者类别 | SCI1、SCI2区、SSCI1区和其他SSCI来源期刊、新华文摘全文转载、顶级权威期刊 | SCI3、SCI4区、EI、CPCI、CSCD(核心版) 、CSSCI(核心版)来源期刊或集刊、CCF-B、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人大复印资料 | 核心期刊、未进入SCI、EI、SSCI和A&HCI源期刊的国外其他学术期刊、大型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等 | 其他具有正式国际和国内刊号的学术期刊 |
独著、合著(第一作者) | 60 | 40 | 20 | 12 |
合著(第二、三作者) | 16;12 | 8;6 | 6;4 | 4;2 |
第十九条 专利和创新项目计分用A2表示。具体加分值按表2提供的标准计算。专利必须授权或有授权通知单,专利的作者署名必须排名前三,同一内容同时获得多种专利授权的,只计算最高级别,不重复计算。创新项目需要提供相应项目批文,项目参与者署名必须排名前三,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多种级别的项目资助时,按最高级别确定,不重复计算。对于非排名第一的专利、项目,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第二十条 与学业领域相关的竞赛或团体奖励计分用A3表示,参评者根据所获奖励作者排名顺序依次计分,具体加分值按表3提供的标准计算。竞赛获奖者校市级、省部级奖励,只取前三;国家级奖励,获奖者只取前四;所获竞赛荣誉是否与学业领域相关需要经过学院推荐工作小组认定;当集体荣誉不存在排名顺序时,个人计分按集体荣誉对应级别最高得分折半处理;当集体荣誉不区分一、二、三等奖时,个人计分按集体荣誉对应级别二等奖最高得分折半处理;当集体荣誉不存在排名顺序且不区分一、二、三等奖时,个人计分按集体荣誉对应级别二等奖最高得分折半处理。以上竞赛中,如果不同级别竞赛的参赛作品不相同,则不同级别竞赛获奖可累加计分,如果参赛作品相同,则不同级别竞赛获奖不累加计分,只计入最高级别获奖得分。
表2 专利和创新项目加分标准
类别 | 发明专利 | 软件著作权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国家级创新项目 | 省级创新项目 | 校级创新项目 |
第一发明人或项目主持人 | 40 | 12 | 12 | 8 | 40 | 20 | 10 |
其他发明人或项目参与者 | 16;12 | 8;4 | 8;4 | 4;2 | 16;12 | 12;8 | 6;4 |
表 表3 学生参加与学业领域相关的竞赛或团体奖励加分标准
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市)级 |
特等奖 | 42;36;30;24 | 21;15;9 | 12;6;4.5 |
一(金奖) | 30;24;18;15 | 15;9;6 | 9;4.5;3 |
二(银奖) | 24;18;15;12 | 12;6;4.5 | 6;3;1.5 |
三(铜奖) | 18;12;9;6 | 6;4.5;3 | 3;2.4;1.2 |
优秀奖、入围奖 | 12;9;6;4.5 | 6;3;1.5 | 1.5;1.2;0.6 |
集体荣誉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市)级 |
一等奖 | 30;24;18;15 | 18;12;9 | 12;9;6 |
二等奖 | 24;18;15;12 | 12;9;6 | 7.5;6;3 |
三等奖 | 18;12;9;6 | 9;4.5;3 | 6;4.5;2.4 |
(三)现实表现测评
第二十一条 个人现实表现测评内容包括:与学业领域不相关的竞赛或团体奖励、与学业不密切相关的各种个人获奖个人、团体奖励和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情况三部分,三部分综合累加计分,个人现实表现综合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0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现实表现测评得分用F3表示:
F3=ΣBi i=1,2,3
第二十二条 与学业领域不相关的竞赛或团体奖励计分用B1表示,参评者根据所获奖励作者排名顺序依次计分,具体加分值如表4。竞赛获奖者校市级、省部级奖励,只取前二;国家级奖励,获奖者只取前三;所获竞赛荣誉是否与学业领域相关要经过学院推荐工作小组认定;凡代表我院参加校(市)级文体活动获奖情况按表4对应计分;当集体荣誉不存在排名顺序时,个人计分按集体荣誉对应级别最高得分折半处理;当集体荣誉不区分一、二、三等奖时,个人计分按集体荣誉对应级别二等奖最高得分折半处理;当集体荣誉不存在排名顺序且不区分一、二、三等奖时,个人计分按集体荣誉对应级别二等奖最高得分折半处理。不同级别的获奖可累积加分。
表4 学生获得与学业领域不相关的竞赛或团体奖励加分标准
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市)级 |
特等奖 | 20;15;10 | 15;10 | 10;7.5 |
一(金奖) | 17.5;15;12.5 | 12.5;7.5 | 7.5;5 |
二(银奖) | 15;10;7.5 | 7.5;5 | 5;2.5 |
三(铜奖) | 10;7.5;5 | 5;4 | 4;2 |
集体荣誉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市)级 |
一等奖 | 20;15;10 | 15;10 | 10;7.5 |
二等奖 | 15;10;7.5 | 10;7.5 | 7.5;5 |
三等奖 | 10;7.5;5 | 5;2.5 | 4;2 |
第二十三条 个人、团体奖励计分用B2表示。个人、团体获奖指个人、团体获得政府或社会组织颁发的与学业不密切相关的各种个人获奖,与学业密切相关的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等奖励不予计分,各种个人获奖是否与学业密切相关,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依据《湖南科技大学本科生奖励办法(试行)》(科大政发【2017】79号)中给出的各种评奖办法,做出界定,当界定出现争议时,由学院推荐工作小组讨论确定。个人获奖具体计分值按表5所提供的标准计算。不同级别的个人获奖可累积加分。
表5 学生获得与学业不密切相关的个人、团体奖励加分标准
类别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级奖励 | 校级奖励 | 院级奖励 |
分值 | 20 | 15 | 10 | 5 | 2.5 |
第二十四条 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情况等得分用B3表示,具体加分值如表6。
表6 服兵役、志愿服务、国际组织实习加分标准
工作岗位 | 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 | 参加省级及以上组织的志愿服务 | 到国际组织实习 |
计分标准 | 8 | 6 | 6 |
(四)综合测评最终结果
第二十五条 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记作F)是学业成绩测评得分(F1)、科研素养测评得分(F2)、现实表现测评得分(F3)的加权和,其计算公式如下:
F=F1×85%+F2×10%+F3×5%
第六章 工作流程
第二十六条 推荐工作按以下流程办理,通过下述程序的学生取得推免生资格:
(一)学校发布工作通知,并将名额分配到学院,学院根据推免名额分配办法,将名额分配到各专业或专业方向;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学院提交申请,填写《湖南科技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所有材料需提交原件查验,并将原件的复印件提交学院存档备查。
(三)学院推荐工作小组对报名的学生按上级文件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综合测评,排出名次,择优推荐初选名单并公示3天;
(四)学院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填写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经学院推荐工作小组审核盖章后,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的名单在校内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学校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推免生名单以“推免服务系统”信息为准。
第二十七条 取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须按国家招考研究生的要求进行网上志愿填报并及时接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录取通知,未按时履行手续者,视为放弃推免生资格。
第二十八条 取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推免生资格:
(一)违法或受纪律处分的;
(二)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的。
第七章 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的推免生工作机制,推荐工作小组对本学院的推免生工作负责,及时公布相关信息,确保推荐标准、程序和结果等公开透明,并保证学生咨询、复议渠道畅通。
第三十条 有直系亲属申请推免生的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推免生工作进行监督,对在推免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严重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如对学院推荐结果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请复议,学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将复议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学生如对推荐学院复议结论或学校公示名单有异议,可在接到复议结论或学校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须对申诉人反映的问题予以复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具体推荐工作由学院教务办负责组织,学工办、行政办、各教学系应积极参与和支持推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