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管理制度
【学生管理】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和休息的公共场所,也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阵地。学生宿舍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维护学生宿舍的正常秩序,营造一个“整洁、文明、安全、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宿舍管理等有关规定,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宿舍是指在校园内且由学校提供基本生活设施,学生获得批准后交费入住的生活居住区域。
第二章 入住、退宿管理
第四条 学生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外住宿。
第五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交清相关费用后,方可领取钥匙入住学生宿舍。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学生,本人可以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缓交手续。寒、暑假期间,留校学生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留住学生宿舍。
第六条 因病和其他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由宿管中心另行安排。
第七条 学生因毕业、退学、转学、出国等原因需办理退宿手续时,应经相关部门核查、同意,无特殊原因拒不办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宿手续的,学校有关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强制其搬出宿舍,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条 学生离校时要遵纪守法、文明离校,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如有缺损,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
第九条 住宿人员办理退宿手续后,必须在一周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寝室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如有特殊情况,住宿者本人须到宿管中心说明情况,得到宿管中心同意后方能延长规定期限。
第十条 对按学校规定应办理退宿手续,但在规定的最后期限不来办理的,将视为自动离校,宿舍内物品因清扫维修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学校可根据学生宿舍住宿情况、维修以及学生学习场所的改变等原因,调整学生宿舍的安排,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占用学生宿舍和随意调换宿舍。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自我管理和自我保护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 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发生时,学生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以及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物及具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
第十五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实施以下行为,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责任。
(一)擅自挪用和破坏消防器材;
(二)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煤饼炉、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在宿舍内烧饭菜;
(三)使用热得快、电饭煲、电磁炉、电热杯、电热褥、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四)私拉电线或私接电源和破坏配电间设施、设备;
(五)窃电和损坏公物;
(六)燃放烟花爆竹;
(七)其他可能给宿舍和学生安全带来危害或隐患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留宿外来人员,如因留宿人员而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宿舍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传达室工作人员许可后方可进入。学生应养成人离宿舍必锁门的习惯,妥善保管个人物品和宿舍门钥匙,门钥匙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八条 学生带大件包裹或行李进出宿舍区时,应主动接受宿舍管理人员的查问与登记。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学生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严禁小商小贩或传销人员在宿舍内兜售物品、张贴广告。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管理员每天应对所负责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每天应安排值日生打扫卫生,并将垃圾倒在指定地点,每个同学应整理好床铺等内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讲究公共卫生,不得乱泼污水和乱扔废纸、果皮、烟头等杂物,不得随地吐痰。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应在规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内不得有乱贴、乱写、乱画、乱刻等破坏宿舍环境和损坏公共财产的行为,违者给予相应处罚并赔偿相关损失。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各学院和后勤集团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应定期、不定期对学生宿舍卫生进行检查,并将结果及时公布。每周星期五早上为学生宿舍卫生大扫除时间(特殊情况另行通知),星期五中午为学生宿舍卫生定期检查时间。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妥善使用和保管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及其它各项公共设施、设备,不得私自拆装、改换、调整、故意打砸破坏等,不得私自调换学生宿舍门锁或另加门锁。
第二十八条 节约用水、用电,发现水电、房产等设施损坏,应及时到传达室登记报修。
第二十九条 未经宿舍管理员同意,不得将宿舍内的各种家具设施、设备搬出宿舍楼外或宿舍间调换;学生按规定调整宿舍时,宿舍内的公共财产不得擅自搬迁。
第三十条 后勤集团应建立学生宿舍财产管理责任制,确保学校财产不被人为破坏和流失。
第六章 网络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宿舍内使用网络设施,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严禁擅自跨宿舍进行计算机连网或在公共网络线上私拉私接。
第三十三条 严禁对他人网络或计算机进行恶意扫描或攻击。
第三十四条 严禁利用网络发表和从事任何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言论及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网络制造、传播谣言,发表任何侮辱和诽谤他人的言论。
第三十六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不得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看影视碟片等与学习无关的活动。在使用计算机时,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
第七章 水电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宿舍用水、用电实行装表计量,定额内无偿使用、超额收费、定期结算的管理方式。对不按时缴纳超水、超电费者,水电通信中心有权停止对其供水、供电,直到缴费后才恢复供水、供电。
第三十八条 节约用水用电,坚决杜绝任何浪费行为。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到传达室报修和向宿舍管理人员报告。
第三十九条 严禁偷电、乱拉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八章 秩序管理
第四十条 无特殊情况且未经宿舍管理人员批准,任何学生不得擅自进入异性学生宿舍。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起床、就寝。凡晚归者,凭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在《晚归登记本》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宿舍,对无正当理由晚归者,宿舍管理员有责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向学生工作部(处)及相关学院反映情况。
第四十二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区内从事篮球、排球和足球等体育活动。严禁在宿舍内开晚会、播放音响等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区进行赌博、酗酒滋事、打架斗殴、喧哗起哄、乱砸东西等不文明行为。
第四十四条 严格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交押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宿舍,会客结束离开时取回所押证件,客人晚上10:00前必须离开宿舍。上课时间及晚上10:00后,学生宿舍一律不会客。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宿舍的行为表现将作为学院对学生进行德育测评、学年鉴定和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积极配合宿舍管理人员检查工作,不得蓄意阻挠。
第四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将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宿舍评比和其他宿舍文化建设工作,每学年评选出若干“模范宿舍”、“文明宿舍”及其他宿舍文化活动奖励。
第四十八条 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学生,必须配合学校有关执勤人员和宿舍管理人员做好违纪登记工作,凡弄虚作假或干扰、阻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者,将按《湖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商保卫处、后勤一二集团、水电通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