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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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使我院评奖评优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促进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全面发展,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并参照《湖南科技大学本科生奖励办法》和湖南科技大学学工<2020>20号文件相关文件精神,特对土木学院《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评定办法》进行第三次修改。
第二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必须符合本年度国家和我校相关文件要求。
参评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全年无不良行为和违纪现象;上学年综合素质 测评不低于同年级同专业前 8%(如校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滞后,学院将结合德育测评和入围者综合测评情况确定成绩靠前者)。
(二)上学年学业成绩排名同年级同专业第一名,专业总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专业可为同年级同专业前两名(以“平均学分绩”进行比较,下同),所学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CET-4 成绩合格。
或其他条件特别优秀者,专业成绩可放宽为同年级同专业前20%,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详见《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学工〔2020〕20号第四条第5点;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上学年度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四)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上学年度获得过校级(含校级)以上个人综合奖励。在学业成绩、社会实践、创新 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或获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励的特 别优秀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详见湖南科技大学关于做好2020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第三条 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学业成绩、现实表现与创新实践能力等三个方面,综合测评总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本办法进行评定,其他相关奖项评定不受此限。
第二章 课程学业成绩测评
第五条 学业成绩测评按上一学年度学业成绩排名进行计算。
第六条 学业成绩是指学生上一学年度内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不含辅修课程)的考核成绩;经审批同意的缓考的课程按原始考试成绩计算。成绩排名是指学生上学年平均学分绩的专业排名。
第七条 学业成绩测评得分用F1表示,其计算公式为:
第三章 现实表现与创新实践能力测评
第八条 现实表现与创新实践能力测评包括综合素质测评、社会工作、公益活动、科技学术、文学艺术、文体竞赛以及其他创新实践活动等。
第九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过去一年在各方面表现的测定与评价,是学生评奖、评优的直接依据。
第十条 综合素质测评(B1)依据上一年度班级综合素质测评排序进行。
最终得分(B1)=综合素质测评实际分数×10%
第十一条 现实表现与创新实践能力测评,包括上一学年度日常违纪情况的扣分及特定时间段内的各项奖励加分,其中评选国家奖学金者的奖励计算时间从入校时至申请评审之日止;评选励志奖学金者为上一年九月至申请评审之日止,五四及年度评优所产生的校级、院级综合奖和单项奖加分只适用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不适用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二条 测评内容及计分标准如下:
(一)各项个人综合和单项奖励(B2)
1、测评内容:包括每学年度的五四及年度评优所产生的各种奖项,其中校综合奖励为十佳大学生、十佳共产党员、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五四青年标兵、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寝室长等。单项奖励为国际卓越学子奖、优秀心理委员、学风先进个人、学习优秀奖、优秀青年志愿者、科技创新先进个人、文体活动先进个人、创新创业先进个人、学术研究先进个人、自强之星、及特殊贡献奖等奖项等。
2、计分标准:获奖等级得分按照表1计:
表1:评优获校、院级表彰加分标准
级别 |
校级 |
院级 |
||||
奖项 |
十佳大学生 五四青年标兵 |
综合奖 |
单项奖(含奖学金) |
十佳大学生 五四青年标兵 |
综合奖 |
单项奖 |
计分 |
5 |
2 |
1 |
2 |
1 |
0.5 |
(专项奖学金一等奖学金1分,二等奖学金0.8分,三等奖学金0.6分)
3、市级优秀学生(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学生会干部、共青团干部)按校级奖励最高表彰120%计,省级(含厅级主管部门代发)奖励按160%计,国家级(含部局级主管部门代发)按200%计。
(二)职业技能类(B3)
测评内容:包括英语水平考试(含CET、托福、雅思等)或其他语种语言水平考试、计算机水平考试(含省二级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以及其他省级职业技能考试并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不含驾驶证等社会资质认证。
2、计分标准:证书等级由学院按照相关规定、结合证书获得的难易程度予以认定,参照表2和表3计分。同一(语种)项目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不同语种(项目)可累计加分,职业技能类最多按3项计。
表2:英语(其他语种语言水平)水平考试和普通话测试加分标准
语种 |
英语 |
普通话 |
|||||
等级 |
四级 |
六级 |
雅思、托福 |
一级甲等 |
一级乙等 |
二级甲等 |
二级乙等 |
计分 |
2 |
4 |
6 |
3 |
2 |
1 |
0.5 |
表3:职业技能类(如计算机、BIM及建造师等)加分标准
类型 |
计算机、BIM类 |
专业职业技能类 |
||
等级 |
Ⅱ(中)级 |
Ⅲ(高)级 |
建造师、造价师等 |
九大员、初级证书 |
计分 |
1 |
2 |
2 |
各加1分 |
(三)科技学术、创新实践活动类(B4)
1、测评内容:学生参加(包括但不仅限于)大学生“挑战杯”科技作品竞赛(创新创意竞赛)、创新创业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大学生电子科技竞赛、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大学生机器人设计竞赛、团的各级组织开展的大学生德育实践项目以及获得创新性试验计划科研立项等,以及在公开出版的合法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获国家发明专利等。
2、计分标准: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级别奖励,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1)参加上述创新科技学术活动、各类研究成果获得奖励的,第一作者按表4加分(其他作者按排名依次递减0.5分)。
表4:科技学术活动、创新设计类加分标准
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级 |
院级 |
|
获 奖 成 果 |
特等奖 |
20 |
15 |
5 |
2 |
一(金奖) |
15 |
6 |
4 |
1 |
|
二(银奖) |
12 |
4 |
3 |
0.5 |
|
三(铜奖) |
9 |
3 |
2 |
0.2 |
|
优秀奖、鼓励奖、入围奖 |
3 |
2 |
1 |
0 |
|
科 研 立 项 |
3 |
2 |
1 |
0 |
|
发 明 成 果 |
国家发明专利参与者每项加1分,获得者每项加5分 |
(2)在公开出版的合法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按表5加分。
表5:学术论文加分标准
期刊类别 作者类别 |
核心期刊 |
一般期刊 |
第一作者 |
4 |
2 |
第二作者 |
2 |
1 |
其它作者 |
0.5 |
0.5 |
注:1、所有论文加分应有出版刊物作为证明材料,录用通知原则上不作为评分依据;
2、不同论文按篇数累计加分,被转载的论文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
3、刊物级别由学院学生评价与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定。
(四)一般学科与文体竞赛类(B5)
2、测评内容:学生参与校内外学科、科技及文体竞赛活动及获奖情况。
3、计分标准。学生参与不同项目竞赛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只计最高分;团体竞赛项目获奖:队长(学生负责人)按相应标准计满分,其他成员计分减半或根据指导老师和主持人意见,给予相应加分。具体标准如 下:(1)学生参加课外科技、学术竞赛(经学校学生评价与奖励 工作委员会审定并通过的政府部门主办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竞赛,其他组织的各类竞赛由学院学生评价与奖励工作领导小组酌情商定)、各类研究成果获得奖励,以及获得创新性实验计划科研立项等,按表 6 加分。(2)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文体艺术竞赛获奖者,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部门组织或认可的艺术展演或竞赛,各级各类体育竞技比赛、辩论赛等综合素质竞赛或宣讲活动等,按表6加分
注(1)单个学院举办的各类竞赛,不计分;多个学院联合举办,均按院级计。
(2)各种商业组织、社团举办的选秀、比赛不计入加分。
(3)英语学科竞赛获奖按上表折半计分
表6:文体竞赛类加分标准
获奖结级别 |
国家级 (含部局单位代发)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院级 |
特等奖 |
12 |
8 |
5 |
3 |
2 |
一(金奖/1、2名) |
8 |
5 |
3 |
2 |
1 |
二(银奖/3、4名) |
6 |
3 |
2 |
1 |
0.5 |
三(铜奖/5、6名) |
4 |
2 |
1 |
0.5 |
0.2 |
优胜奖、鼓励奖、 入围奖(7、8名) |
2 |
1 |
0.5 |
0.2 |
0 |
综合素质竞赛活动 |
8 |
4 |
3 |
2 |
1 |
科 研 立 项 |
8 |
4 |
3 |
2 |
1 |
发 明 成 果 |
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加为 15 分,实用新型专 利每项加 4 分,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加 2分。 |
(五)外宣及文学作品类(B6)
1、测评内容:学生在合法媒体上(报刊应该具有CN刊号和国际标准号或有相关部门审批的内部准印号;网站应该是学校、学院和职能部门的门户网站)通过文字、视频、图片等形式发表的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
2、计分标准:学院根据作品的质量、媒体级别和权威性,依据表7的评分标准确定具体媒体发表作品的分值。所有作品加分应有证明(广播、电视发表作品要有播出单位的播出证明或影音复制件),不同作品可累计加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集体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集体合作作品如第一作者为教师则相应第一个学生作者认定为第一作者。学生记者、编辑等从事宣传工作的学生在职期间内在校级(不含)以上媒体发表作品按实计分,本类别累计分数原则上不超过8分。
表7: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报道加分标准
国家级媒体 |
省级媒体 |
地市级媒体 |
学校主办的媒体 |
学院主办的 媒体 |
3 |
2 |
1 |
0.6 |
0.3 |
注:大通社报道本学院工作被校级以上(含校级)媒体报道按上表加分。
3、由于综合素质突出或优秀事迹(如见义勇为),其个人或团体相关事迹被院级媒体报道者按2分/次计,在校级媒体报道者按3分/次计,在市级及其以上媒体报道者按4分/次计分。(相同内容按最高级媒体报道计分,被同级媒体报道者不累计加分)
作为学校、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举行的大型报告会(公办性质,非商业活动,包括但不仅限于“青春之歌”优秀男生报告会、“芳菲之歌”优秀女生报告会)主讲人者,按2分/次计,在市级及其以上者,按3分/次计分。(重复内容按最高级计分且不累计计分)
(六)社会工作类(B7)
1、测评内容:学生担任学生干部、老师助理、助班及分会成员等。
2、计分标准:
能够履行工作职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者依据干部考核结果按表8计分标准加分。其中工作量大且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负责的工作获得校级先进单位者按本级最高分计;工作量饱和且为考核良好按中间分计,工作量相对不足或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按最低分计,为不合格者计0分,未纳入考核的按本级最低分计。
担任学生干部任职期计算(国家奖学金可计算连续两个年度,励志奖只计算上年度任职),未超过一学期或无正当理由中途辞职、离职的,或干部考核结果有2次或以上不合格的,该任职分数计0分;同年内兼任多项职务的学生,最多按两项职务累计计分,且第二个职务加分减半;同一工作性质由于挂靠部门形成的两种职务(如年级分会成员兼任同年级辅导员助理),按一项计
表8:社会工作类加分标准
工作职务 |
校、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一副 |
校、院团委学生会副主席、团二副 |
校、院各部门正职以及所有社团、协会正职、助班、学生党支部书记、分会主席、分会书记、新生蹲点党员、院党建办公室主任 |
计分标准 |
7-8 |
6-7 |
4-6 |
工作职务 |
校、院各部门副职以及所有社团、协会副职、党支部副书记、分会副主席、分会副书记、班长、团支书、辅导员助理及副书记助理、院党建办公室副主任 |
校、院各部门委员、 学习委员、心理委员 |
班级其他学生干部、寝室长 |
计分标准 |
3-5 |
1-3 |
0-1 |
注:学生党支部其他支委成员、未包含在上述范围的其他学生群体组织任职和教师助理、各勤工岗位、教学楼学生管理人员等不纳入加分范围。
(七)社会实践类(B8)
1、测评内容:参与校内外各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情 况;在拾
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艰苦奋斗等方面产生一
定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在各类活动中受到院级(含院级)以上
表彰,荣获优秀团队或先进个人称号;撰写调查报告、实践报告
获奖等。
2、计分标准:(1)社会实践获奖方面:按表 9加分。受到学院及其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特别是各种协会、社团、网站所设奖项),其级别需由相应组织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认定书或证书。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获奖的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同一事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累计加分。(2)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 志愿服务活动,学校大型活动志愿服务或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 社会公益活动的参与人员,依据校团委相关文件规定,根据学生 本人在测评学年度参加经学院认证的志愿服务的次数,按表 10加 分。(3)班集体、团支部等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学院以上组织表彰 并授予荣誉称号的,主要指校、院级“五四”红旗团支部等集体荣誉;上一年度获得校、院级优秀班集体、模范班集体、百优宿舍、文明宿舍等,其班级、宿舍所有成员按表 11 加分,其中主要负责人、组织者或领队记最高分,其他成员记最低分。
表9:社会调研及实践活动类加分标准
级 别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级 |
校(市)级 |
院级 |
|
优秀团队 |
负责人 |
5 |
3 |
2.5 |
2 |
1 |
成 员 |
2 |
1.5 |
1.2 |
1 |
0.5 |
|
先进个人、积极分子 |
5 |
3 |
2 |
1 |
0.5 |
|
撰写的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获奖 |
3 |
1.5 |
1.2 |
1 |
0.5 |
表10:社会志愿服务加分标准
志愿服务次数 |
10次以上 |
6-8次 |
3-5次 |
2次 |
计 分 标 准 |
3 |
2 |
1 |
0.5 |
注:1、商业性质活动不加分,大型活动维持秩序等工作人员不加分。
2、志愿者活动凭证书统计,优秀志愿者可按0.5分/每次计算,总分不超过3分。
表11:先进集体评分标准
级 别 |
国家级 |
省级 |
市 级 |
校 级 |
院 级 |
成员加分 |
2-4 |
1-2 |
0.5-1.5 |
0.5-1 |
0.2-0.5 |
一般成员取低分,相关专业负责人取高分。
(八)日常行为规范类(B9表示以下各项扣分总和)
1、学习态度:无故旷课通报减2分/次,晚自习缺席减1分/次;考试违纪(未受处分者),减10分/次。
2、生活作风:所在寝室在学校组织的寝室卫生检查中不合格的,寝室长减2分/次,其他成员减1分/次;早签通报者减1分/次;晚归通报者减3分/次。
3、组织纪律观念方面:受到其他各项通报批评,减1分/次。
4、有以下情况:
①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者;
②参与有损于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者;
③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法,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
④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外宿者;
⑤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以上情形经查实,取消评选资格。
(九)现实表现与创新实践能力测评得分计算公式为
Bn表示本章各测评项目的评分值。
第四章 测评结果
第十三条 综合测评计分办法:其最终结果(记作F)是课程学业成绩测评得分、现实表现与创新实践能力测评得分之和,结果通过四舍五入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其计算公式为:
F = F1 + F2
第五章 评定办法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国家励志奖学金按比例分配到各年级,各年级将指标按比例分配到各专业(在各班级充分了解政策的前提下由学生本人自愿申请报名;学工办负责资格审查和材料的收取、审核),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兼顾班级平衡(原则上在保证每班一个名额)的前提下,按测评结果于本专业中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获奖人员名单;国家奖学金在兼顾专业平衡,(原则上同一学生在校本科学习期间只有一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机会)。按测评结果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获奖人员名单。个别特殊情况由评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2020年9月28日由土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执笔修订,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原《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其相关奖项的综合评定办(修订稿第二版)》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科技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综合评定 办法
报送: 校资助办 院领导
发送: 各年级辅导员 各班级
湖南科技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2020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