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
研究生教育
学位工作
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目前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两级,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学科名单执行。
第三条 学位申请者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达到相应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19—25人组成(考虑到我校学科较多,人数适当增加);每届任期3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委员从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专家至少应占委员总人数的2/3以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党委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审查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五)审定学校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规定。
(六)审定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出席会议人数不能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票超过到会委员半数方为通过;不得采取通讯投票方式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作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办理学位申请手续。
(二)协助各学院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学位课程考试及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三)组织研究生导师选聘工作。
(四)管理学位证书。
(五)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送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和有关材料。
(六)收集、整理学位论文有关资料。
(七)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项。
(八)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个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席1人,每届任期3年。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由参加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院(系)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名单报学位办备案,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在籍硕士研究生学位申请,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审查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组织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对硕士点学科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工作。
(五)审查本院学位点的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
(六)提出对授予学位有争议的事项和其他事项的处理建议。
(七)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士学位要求
凡我校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符合学校教学和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按学校教务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一条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授予硕士学位:
(一)学术水平要求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课程学习和发表论文要求
1、按培养计划要求修完全部课程并完成其它培养环节,考核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学位外语成绩合格且具有一定的语言应用能力(详见《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办法<试行>》)。
2、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且符合有关规定。
(三)学位论文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
2、硕士学位论文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独立完成。论文要求语句精练通顺,结构严谨,条理清楚,主题突出,论证充分,数据可靠,论文撰写要求符合学校有关规范。论文正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5万字。
3、硕士研究生在论文工作开始前应作开题报告,论文选题必须与所攻读学位的学科方向一致,硕士研究生用于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年。
4、硕士研究生在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初稿后,须进一步听取专家意见并进行修改、定稿。论文正文前须有600字左右的中文摘要,同时译成英文。另须写出3000字左右的中文详细摘要,同时译成英文,与正文分开装订。论文定稿后按学位论文的规范要求打印、装订。此工作应在答辩前2个月完成(秋季毕业生4月1日前,春季毕业生上年度10月1日前)。学位申请时提交装订成册的论文全文及中、英文详细摘要各8份。
5、导师应在硕士研究生提交学位论文之后的两周内对其进行审查,同意答辩则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向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进行学位申请资格审查。不同意答辩则应写出详细意见,并及时将学位论文退回给研究生,令其按意见要求重新准备学位论文。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由学位点所在学院组织专人会同研究生处培养办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并注意对硕士研究生整个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查。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1、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在申请学位时仍未被撤销处分。
2、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资格审查合格的研究生须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2份,交导师和学位点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一周内对申请人进行复核,确认符合本细则十一条要求,即可批准其申请并安排论文评阅与答辩事宜。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在举行答辩前,应聘请2位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其中应有一位评阅人是校外专家。评阅人的情况对申请人保密。
(二)学校对应届毕业生的学位论文按学号随机抽评,抽评论文由研究生处组织专家评阅;未被抽评的论文,评阅工作由学院自行组织。
(三)对需保密的论文,由导师提出申请,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四)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及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明确意见,评阅意见最迟在答辩前10天送交答辩委员会。论文评阅意见及专家聘请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发。
(五)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再增聘一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增聘专家仍持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答辩委员会一般应由3至5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原则上其中应有一名外单位专家,且至少应有一位是论文评阅人。申请人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但可列席答辩会。答辩委员会可请申请人指导教师在答辩委员会会议上说明有关问题。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一人,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不参加表决。
(四)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未出席论文答辩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五)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六)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七)对未通过论文答辩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的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工作,一般于每年4-5月或10-11月由各学院集中组织进行。对有特殊原因需单独进行的,须由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提出申请,并经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九)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如下:
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成员和秘书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并宣布答辩开始。
3、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超过40分钟)。
4、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提出问题,由学位申请人回答。
5、宣读评阅人对论文的评语。
6、指导教师向答辩委员会成员介绍学位申请人基本情况(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在学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和论文工作完成情况),并宣读本人对论文的评语。
7、休会。
8、答辩委员会举行秘密会议,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学位申请人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对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由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制),讨论确定答辩委员会决议并由主席签字。
9、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10、宣布论文答辩会结束。
(十)答辩会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进行过程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回答情况、答辩委员会决议(包括论文评语、评分等级和表决结果)填入申请人的《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申请人的其他有关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及中、外文摘要,导师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论文答辩原始记录及表决票等)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
第十五条 学位审定与授予
答辩委员会表决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进入院审与校审程序。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本院所有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票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出席会议的人数须超过全体成员的2/3),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和投票结果分别填写在研究生各自学位申请书相应的栏目内(一式二份),并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
(三)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分别于5月30日之前(秋季毕业)或11月30日之前(春季毕业)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如果材料不能按时送交的,列入下次校审计划。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6月或12月召开会议,审议讨论全校硕士学位申请及相关材料,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票由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制,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须超过全体成员的2/3),方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五)未出席学位评审会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均不得采取通讯投票方式或请他人代投票。
(六)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公布,并由校长和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发硕士学位证书。学位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相关信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上报省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申请学位人员须归档的材料
(一)培养环节所有材料(详见《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二)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包括导师评语)。
(三)答辩会记录。
(四)答辩表决票和学位表决票。
(五)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学位研究生)基本信息表。
(六)学位论文及中、英文详细摘要(各2份)及全文电子文本。
(七)学位申请书(2份)。
以上材料供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抽查,并用于归档、校图书馆及有关信息机构收藏、陈列等。
未通过学位授予的人员同样需交上述材料。同意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人员的材料暂由学院保存,供以后答辩时参考。
第十七条 关于撤销学位的规定
(一)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二)讨论撤销学位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全体成员的2/3),方可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销学位决定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撤销学位决定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
2、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
3、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决定归入其档案。
4、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科技档案馆等),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四)有关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表格、信息由学位办公室及时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专业硕士学位,除执行本细则外,另制定相应的细则。
第十九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论文评阅与答辩经费从研究生培养业务费中支出,重新答辩的全部经费由研究生和导师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目前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两级,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学科名单执行。
第三条 学位申请者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达到相应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19—25人组成(考虑到我校学科较多,人数适当增加);每届任期3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委员从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专家至少应占委员总人数的2/3以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党委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审查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五)审定学校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规定。
(六)审定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出席会议人数不能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票超过到会委员半数方为通过;不得采取通讯投票方式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作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办理学位申请手续。
(二)协助各学院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学位课程考试及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三)组织研究生导师选聘工作。
(四)管理学位证书。
(五)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送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和有关材料。
(六)收集、整理学位论文有关资料。
(七)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项。
(八)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个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席1人,每届任期3年。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由参加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院(系)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名单报学位办备案,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在籍硕士研究生学位申请,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审查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组织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对硕士点学科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工作。
(五)审查本院学位点的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
(六)提出对授予学位有争议的事项和其他事项的处理建议。
(七)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士学位要求
凡我校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符合学校教学和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按学校教务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一条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授予硕士学位:
(一)学术水平要求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课程学习和发表论文要求
1、按培养计划要求修完全部课程并完成其它培养环节,考核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学位外语成绩合格且具有一定的语言应用能力(详见《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办法<试行>》)。
2、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且符合有关规定。
(三)学位论文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
2、硕士学位论文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独立完成。论文要求语句精练通顺,结构严谨,条理清楚,主题突出,论证充分,数据可靠,论文撰写要求符合学校有关规范。论文正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5万字。
3、硕士研究生在论文工作开始前应作开题报告,论文选题必须与所攻读学位的学科方向一致,硕士研究生用于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年。
4、硕士研究生在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初稿后,须进一步听取专家意见并进行修改、定稿。论文正文前须有600字左右的中文摘要,同时译成英文。另须写出3000字左右的中文详细摘要,同时译成英文,与正文分开装订。论文定稿后按学位论文的规范要求打印、装订。此工作应在答辩前2个月完成(秋季毕业生4月1日前,春季毕业生上年度10月1日前)。学位申请时提交装订成册的论文全文及中、英文详细摘要各8份。
5、导师应在硕士研究生提交学位论文之后的两周内对其进行审查,同意答辩则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向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进行学位申请资格审查。不同意答辩则应写出详细意见,并及时将学位论文退回给研究生,令其按意见要求重新准备学位论文。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由学位点所在学院组织专人会同研究生处培养办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并注意对硕士研究生整个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查。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1、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在申请学位时仍未被撤销处分。
2、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资格审查合格的研究生须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2份,交导师和学位点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一周内对申请人进行复核,确认符合本细则十一条要求,即可批准其申请并安排论文评阅与答辩事宜。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在举行答辩前,应聘请2位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其中应有一位评阅人是校外专家。评阅人的情况对申请人保密。
(二)学校对应届毕业生的学位论文按学号随机抽评,抽评论文由研究生处组织专家评阅;未被抽评的论文,评阅工作由学院自行组织。
(三)对需保密的论文,由导师提出申请,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四)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及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明确意见,评阅意见最迟在答辩前10天送交答辩委员会。论文评阅意见及专家聘请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发。
(五)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再增聘一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增聘专家仍持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答辩委员会一般应由3至5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原则上其中应有一名外单位专家,且至少应有一位是论文评阅人。申请人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但可列席答辩会。答辩委员会可请申请人指导教师在答辩委员会会议上说明有关问题。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一人,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不参加表决。
(四)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未出席论文答辩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五)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六)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七)对未通过论文答辩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的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工作,一般于每年4-5月或10-11月由各学院集中组织进行。对有特殊原因需单独进行的,须由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提出申请,并经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九)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如下:
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成员和秘书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并宣布答辩开始。
3、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超过40分钟)。
4、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提出问题,由学位申请人回答。
5、宣读评阅人对论文的评语。
6、指导教师向答辩委员会成员介绍学位申请人基本情况(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在学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和论文工作完成情况),并宣读本人对论文的评语。
7、休会。
8、答辩委员会举行秘密会议,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学位申请人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对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由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制),讨论确定答辩委员会决议并由主席签字。
9、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10、宣布论文答辩会结束。
(十)答辩会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进行过程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回答情况、答辩委员会决议(包括论文评语、评分等级和表决结果)填入申请人的《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申请人的其他有关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及中、外文摘要,导师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论文答辩原始记录及表决票等)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
第十五条 学位审定与授予
答辩委员会表决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进入院审与校审程序。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本院所有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票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出席会议的人数须超过全体成员的2/3),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和投票结果分别填写在研究生各自学位申请书相应的栏目内(一式二份),并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
(三)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分别于5月30日之前(秋季毕业)或11月30日之前(春季毕业)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如果材料不能按时送交的,列入下次校审计划。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6月或12月召开会议,审议讨论全校硕士学位申请及相关材料,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票由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制,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须超过全体成员的2/3),方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五)未出席学位评审会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均不得采取通讯投票方式或请他人代投票。
(六)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公布,并由校长和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发硕士学位证书。学位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相关信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上报省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申请学位人员须归档的材料
(一)培养环节所有材料(详见《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二)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包括导师评语)。
(三)答辩会记录。
(四)答辩表决票和学位表决票。
(五)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学位研究生)基本信息表。
(六)学位论文及中、英文详细摘要(各2份)及全文电子文本。
(七)学位申请书(2份)。
以上材料供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抽查,并用于归档、校图书馆及有关信息机构收藏、陈列等。
未通过学位授予的人员同样需交上述材料。同意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人员的材料暂由学院保存,供以后答辩时参考。
第十七条 关于撤销学位的规定
(一)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二)讨论撤销学位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全体成员的2/3),方可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销学位决定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撤销学位决定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
2、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
3、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决定归入其档案。
4、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科技档案馆等),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四)有关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表格、信息由学位办公室及时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专业硕士学位,除执行本细则外,另制定相应的细则。
第十九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论文评阅与答辩经费从研究生培养业务费中支出,重新答辩的全部经费由研究生和导师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