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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工作

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7日 编辑: 访问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此办法。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职责
1、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2、确定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门数、科目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4、审批申请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5、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6、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7、作出撤销违规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8、研究处理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9、审定有关研究生培养的制度、规范;
10、审定研究生导师资格。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组成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5~40人组成(考虑到本校学科较多,人数适当增加)任期三年。成员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7周岁(女不超过52周岁),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相关职能处室的负责人、学位点负责人或教学院负责人组成。
(三)组织机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正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日常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挂靠研究生处)。主席由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秘书长一般应为学位办公室负责人。
学校可跟据实际情况分学科设置评议小组。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职责
1、审查、确定专业学位考试的门数、科目及主考人名单;
2、确定本学院研究生论文评阅人选;
3、推选本学院研究生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答辩委员会主席;
4、负责组织制订本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
5、接受本学院学位申请,作出准否答辩的决定;
6、审查申请人课程学习、科研、论文答辩及答辩委员会工作,并写出书面意见上报;
7、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
8、进行本学院各学位点导师资格的初审以及组织师生互选工作;
9、研究与本学科学位授予工作有关的事宜。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
各教学院应组成一个分委员会,成员5~7人,成员应身体健康,不超过57周岁(女不超过52周岁),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任期三年,各院确定后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三)组织机构
各学院分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日常工作可由各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干事)办理。
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根据《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办法》精神,决定成立湖南科技大学第一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其组成成员如下:
主  席:肖国安
副主席:田银华 曹晨忠 冯涛
委  员(按姓氏笔划排列):
王卫军   王友胜   田银华   申伟华   冯  涛   朱川曲   刘友金
刘雨芳   刘金旺   刘建武   刘德顺   杨昌国   杨  洪   杨鹏程
吴  畏   肖国安   宋  跃   孟建钢   陈安华   陈梦稀   林小松
易平贵   周少武   周并举   胡燕平   钟新谷   钟毅平   施式亮
郭源君   徐剑波   高文华   唐果宁   曹晨忠   曾云龙   曾艳钰
曾景祥   谢建国
秘书长:刘少华
副秘书长:彭佑多  邹白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