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
研究生教育
教学管理
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研究生公寓管理,为在校研究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在交纳住宿费之后,凭住宿费发票到研究生处办理住宿手续,由研究生处管理科安排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换房间,不得擅自挪用室内所配备的用具。
第三条 研究生毕业离校时,须先办理有关退还床位和家具手续,搬出公寓后,方可领取相关证件,因其它原因已毕业不能按时离校的学生,不予继续安排床位。
第四条 爱护室内的一切设施,注意关好门窗,宿舍的门锁不能随意更换或私自上挂锁,严禁在室内私拉乱接电源电线或使用电热器件。属人为损坏公物的,由当事人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属一般性维修的,如更换门锁、装玻璃、疏通厕所、维修水管、龙头,其经费均由住宿者共同承担。
第五条 保持室内整洁,不得向过道、楼下乱倒垃圾、脏水;不得在室内、过道上炒菜、做饭;注意节约用电用水,并按规定缴纳水电费。违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在研究生公寓大声喧哗、戏闹,学习和休息时间内不得在公寓内打牌、下棋、弹奏乐器、高音量放收录机等(节假日除外)。
第七条 严禁在公寓里打麻将、赌博、酗酒、斗殴,违者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亲友、配偶来访且需住宿者,必须在值班室登记,方能留宿,留宿异性者需有合法手续,并经公寓管理人员同意,违者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公寓楼晚上大门落锁后,门卫不予开门,有特殊情况不能回公寓者,须事先在传达室进行登记,晚归时,凭学生证方可进入公寓,凡翻墙或妨碍门卫按规定执行公务或围攻、打骂门卫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都需在研究生公寓住宿,因特殊原因需在外租房者,必须由本人申请,家长、导师及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研究生在交纳住宿费之后,凭住宿费发票到研究生处办理住宿手续,由研究生处管理科安排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换房间,不得擅自挪用室内所配备的用具。
第三条 研究生毕业离校时,须先办理有关退还床位和家具手续,搬出公寓后,方可领取相关证件,因其它原因已毕业不能按时离校的学生,不予继续安排床位。
第四条 爱护室内的一切设施,注意关好门窗,宿舍的门锁不能随意更换或私自上挂锁,严禁在室内私拉乱接电源电线或使用电热器件。属人为损坏公物的,由当事人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属一般性维修的,如更换门锁、装玻璃、疏通厕所、维修水管、龙头,其经费均由住宿者共同承担。
第五条 保持室内整洁,不得向过道、楼下乱倒垃圾、脏水;不得在室内、过道上炒菜、做饭;注意节约用电用水,并按规定缴纳水电费。违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在研究生公寓大声喧哗、戏闹,学习和休息时间内不得在公寓内打牌、下棋、弹奏乐器、高音量放收录机等(节假日除外)。
第七条 严禁在公寓里打麻将、赌博、酗酒、斗殴,违者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亲友、配偶来访且需住宿者,必须在值班室登记,方能留宿,留宿异性者需有合法手续,并经公寓管理人员同意,违者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公寓楼晚上大门落锁后,门卫不予开门,有特殊情况不能回公寓者,须事先在传达室进行登记,晚归时,凭学生证方可进入公寓,凡翻墙或妨碍门卫按规定执行公务或围攻、打骂门卫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都需在研究生公寓住宿,因特殊原因需在外租房者,必须由本人申请,家长、导师及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