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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机要文件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31日 编辑: 访问量: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机要文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湖南省党委系统文件收发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级机要文件的收签,由校党委办公室机要室专人负责。机要室收文后,必须认真核对,编号、登记、传阅、分类、归档。对每天收到的种类信件,分轻重缓急,及时处理,不得积压延误。
    第三条  严格按照阅批文件范围阅文。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扩大文件传阅范围。校领导阅文,由专人传送。各单位负责人到机要室阅文。离退休干部可以按原来的职务阅读相应级别的文件。
    第四条  传阅文件需设立登记签名手续,签名(包括文件卡的批示和签名)需用钢笔或毛笔(不得用圆珠笔或红色笔),卷内文件不得随意勾划、批注,以免损坏文件。
    第五条  卷内文件不得随意抽走、留存、横传,因工作需要借阅文件,须到党委办公室机要室办理借阅登记手续,阅办完毕后,及时退还。
    第六条  急件文滞留在个人手中最多不超过一天,一般文最多不超过两天,以保证文件周转。
    第七条  凡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密码电报,省委、省政府下发的机密以上文件一律不准复印。省委、省政府下发的秘密文件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经请示发文机关批准同意后,由校党委办公室机要室负责统一复印。严格控制文件复印份数,复印的文件由机要室负责编号、分发,限期收回。
    第八条  凡领导干部开会带回的机要文件,密级资料,须交机要室编号、登记、签收再传阅。
    第九条  不得携带机要文件、密级资料回家阅读;不得携带密级文件或资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十条  凡分发到各单位的机要文件及资料,各单位必须按要求传阅,严格管理,年底进行清退,并退还机要室,由学校统一送市保密局销毁。
    第十一条  学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各单位机要员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应及时将机要文件、保密资料或保密记录本退回学校机要室,并由机要室盖章后人事部门才可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密级文件及内部资料(归档的以外)不得自行处理,应及时清退送交学校机要室,由学校统一送市保密局销毁。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审稿:肖国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