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政策法规

湖南科技大学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31日 编辑: 访问量: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印章管理,严格用印制度,规范用印程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中国共产党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湖南科技大学”(含钢印)、“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科技大学办公室”等公章,以及校领导公务印章、校级业务专用章和各学院、部、处、室等校属单位党政印章。
    第三条印章的管理
    ㈠学校授权党委办公室、校办公室保管学校党政印章、校领导公务印章、学校钢印;校级业务专用章由有关职能部门代管;其余印章由各学院、处、室等校属单位自行保管。
    ㈡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印章;专人确因事离岗时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
    ㈢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用印审批单》报有关领导审批,核实审批人姓名、用印件内容和落款。盖章位置要恰当(方法详见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迹要端正清晰。校级印章用印完毕由用印人在《湖南科技大学用印登记表》上登记;年底所有用印审批单和用印登记表移交学校综合档案部门存档。
    ㈣印章要存放于保险柜或加锁的抽屉内。严禁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地点。用印完毕后,应将印章及时放回原处,人离锁落。
    ㈤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事故,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印章的使用
    ㈠校级印章的使用
    1、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发出的公文,一律凭《湖南科技大学发文审批单》上校领导的签字用印。无需正式行文,但需加盖学校印章的函件,按正规公文格式打印,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党办、校办主任审核,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2、本校工作证、学生证、公费医疗证?各类毕业证书、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学历证明、招生录取通知、毕业生就业派遣证、聘书、奖状等常规证书、证明,由承办部门造册,各主管职能部门审核并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派专人统一到党办、校办办理用印手续;毕业证、学位证办理须由校办、教务、监察部门监印,集中办理。
    3、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以及送报的计划任务书、统计报表、审查表、申报表等重要文本和呈报材料,须由主办部门提出文本?报表 ,署明编报人?或联系人 ,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请校领导批准后,由党办、校办用印;合同、协议的签订必要时须咨询学校法律顾问,综合统计报表须经校办综合统计员校验。
    4、公派出国、办理边境通行证和海关免税、报关、定货等申请表以及涉外公文须经学校人事、外事、保卫、国资等相关部门审查,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必要时报校主要领导审批。
    5、介绍信由出差人所在单位开具,如实填写各项内容,核实后用印。
    6、证明信、学籍档案、成绩单等材料需要盖章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凭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经党办、校办主任同意后,方可用印。
    7、其他事项需使用校印者,可参照以上程序办理。特殊情况使用校印,须经党办、校办主任或校领导批准。
    ㈡校领导公务印章使用
    凡需加盖校领导公务印章的公文、证件、证书、聘书等,除已经其本人授权或会签的文件外,其他用印均须经校领导本人签字同意。
    ㈢其他印章的使用
    1、党委办公室印章、学校办公室印章用于以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名义上报、平送的各类公文、文书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由党办、校办主任批准后方可用印。
    2、各类校级业务专用章由代管职能部门管理,用印程序参照校印使用办法。
    3、学校各学院、处、室等校属单位的印章主要用于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校和校领导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联系工作,学校职能部门公章可用于与校外有关对口单位联系业务。用印程序参照校级印章的使用程序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并报学校备案。
    ㈣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1、纯属私人事务不予加盖校级印章。
    2、只写“联系工作”、“联系业务”的介绍信和空白介绍信。
    3、用园珠笔或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的、多处或关键字涂改字迹不清的介绍信。
    4、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证书、证件、聘书、合同、协议、文件、函件、材料、报表等。
    5、公章必须与落款名称一致,不一致者监印员要拒绝用印。属代章性质的,应注明“代章”二字。
    第五条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㈠党务、行政系统各单位刻制印章,须根据学校关于机构设置的文件,经党办、校办主任审核批准后,并经主管领导签署同意后,持党办、校办开具的介绍信到市公安局办理登记手续,然后到指定刻字社刻制。各学院、处、室下设的科级单位一般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需刻制的,由所在处级单位提出申请,经党办、校办审批后,方可刻制。各级行政机构不得自行刻制带有校名的公章和业务专用章。
    ㈡印章刻制的规格参照湖南省委、省政府有关印章管理规定。
    ㈢印章刻制完毕后,应交由党办、校办审核,符合标准者由党办、校办备案后发出正式启用通知方可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印章要另行刻制,重要印章的启用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作废印章,必须交党办、校办封存或销毁。印章丢失,须向党办、校办及时报告,并声明作废。
    第六条本办法由校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审稿:田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