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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统计工作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31日 编辑: 访问量: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改革的需要,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好学校的教育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和完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校办公室对全校统计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各有关单位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指定统计负责人并安排统计人员,其统计工作由该单位办公室归口管理并接受校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时、准确填报上级下发的统计调查报表,收集和整理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所需要的统计资料以及反映学校在发展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利用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服务;运用统计手段,监督检查学校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条 学校各级领导和统计人员,必须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科学研究和现代化建设,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  
 
    第二章 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  
    第六条 学校由校长或一名副校长主管统计工作,全面负责领导学校的各项统计工作。  
    第七条 校办公室是学校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统计干部,担任学校统计负责人,全面负责落实学校综合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组织协调学校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上级机关下达的综合统计调查表,协助有关单位完成上级机关布置的各类专项统计调查表,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信息咨询。  
    ㈡负责学校统计队伍建设。负责召开全校性的统计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指示,定期研究工作,总结交流经验,组织业务学习,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检查。  
    ㈢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和贯彻学校统计工作制度和规范,实现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㈣对学校各类计划执行情况和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和综合比较,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参考资料。  
    ㈤负责登记和审核学校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负责综合统计工作资料的管理。  
    第八条 有统计任务的单位由该单位办公室归口管理本单位统计工作。要明确一名单位负责人主管统计工作,同时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将统计工作纳入其岗位职责,并保证其有一定的工作时间。  
    ㈠统计主管领导的职责:  
    1、指导本单位统计员开展工作。  
    2、组织协调本单位负责的专项报表填报工作。  
    3、对本单位负责填报的报表进行审核签字,并负领导责任。  
    ㈡统计人员的职责:  
    1、认真执行统计法规和本规定,根据本部门业务情况建立统计制度。  
    2、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并及时、准确地提供本部门的统计数据,开展效益分析;认真填报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统计报表。  
    3、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的统计台帐;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计算机联网的基础工作;负责本部门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九条 统计人员必须掌握党的方针、政策,了解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及工作计划,熟悉教学、科研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掌握完成统计任务所需的理论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做好统计工作。  
    第十条 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一般不调动,以保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统计资料的质量。统计人员发生异动时,要做好工作移交,将有关统计资料、本部门统计工作任务、对外的统计业务联系各方面情况移交给接交人员,并及时向学校办公室通报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统计工作总结,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遵守学校统计工作制度及规范或违反《统计法》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统计工作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校办公室对全校统计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各有关单位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指定统计负责人并设立统计人员,其统计工作由该单位办公室归口管理并接受校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反映学校基本状况的各种统计数据及资料,均以校办公室的统计数据及资料为准,引用或对外发布学校统计数据及资料必须经校办公室核准,报学校主要领导审阅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凡以学校名义上报的各类报表,必须提前经学校综合统计部门审核,避免数出多门。不准确的不能报出。凡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必须由填表人签字,经本单位统计主管领导、学校统计负责人及学校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后方可报出。各单位在向上级对口部门报呈报表的同时,应同时送一份到校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统计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统计工作的内容主要是全面、准确、及时地收集整理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填报各类统计调查表,对学校教育事业开展统计分析,经有关领导审核后,依法发布统计信息。  
    第十六条 学校综合统计部门填报上级布置的统计报表时,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接受统计任务→制定实施方案→校办领导批阅(必要时报请分管校领导批阅)→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填表→各填表单位领导审核签章→校办汇总或会审→学校主要领导或有关校领导审核签章→上报。  
校内其他单位在完成学校布置的统计任务时,可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审稿:田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