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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通讯工作管理办法(试 行)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31日 编辑: 访问量:
    为加强对学校通讯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直党政机关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办发[1997]28号)和《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直党政机关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湘纪发[1997]1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办公电话的安装配置与经费管理
    ㈠学校办公电话原则上按机构设置安装配置,安装到科级及以上单位,其他情况需要安装配置办公电话的,需报校办批准后,方可安装配置。
    ㈡学校办公电话实行“经费包干、节余留用、超支自付”的管理办法。学校根据规定标准,将年度包干经费指标划拨到各单位,各单位以学校下拨经 费指标为限额,专款专用。
    ㈢办公电话经费在学校年初的财务预算中划拨。按照以下原则实行指标分配:
    1、经学校批准安装的办公电话均安排座机费指标。
    2、办公电话分为长话、市话和内部电话。各处级机构原则上给予一门(最多不超过二门)长话话费指标(长话话费分为三个等级),科级单位开通市话并给予市话话费指标,科以下单位(包括各部门领导用房的办公电话)只给予座机费指标。
    3、校领导办公电话费实行限额使用,原则上每台电话话费每月不超过200 元。校办值班电话费传真电话费实报实销,但应控制总量。
    二、住宅电话的管理
    根据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不得用公费为领导干部安装住宅电话。学校引进人才需用公费安装的住宅电话,其费用由人事处在引进人才的专项经费中支出。
    住宅工作电话补贴标准如下:
    ㈠在职校领导:80元/月。
    ㈡离退休厅级干部:60元/月,其他离休干部:30元/月。
    ㈢在职教授,在职处级干部,省人大代表,市人大、市政协负责人:40元/月。
    ㈣在职博士(生)、特殊岗位科级干部、校民主党派总支主委:20元/月。
    同时具备上述两个及其以上条件者,按就高原则享受补贴。
    夫妻双方可同时享受住宅工作电话补贴,其中一方享受本人补贴标准的50%。如职务不同,职务较高一方享受全额补贴,另一方享受本人补贴标准的50%。
    住宅工作电话补贴于年底由校办造表,组织部、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一次性发放到个人。
    三、移动电话话费补助
    ㈠在职正厅职校领导移动电话话费补助标准为400 元/人·月,在职副厅职校领导为300 元/人·月。
    ㈡移动电话话费实行限额使用,节余留用,超支自负。
    ㈢移动电话话费的缴纳,由党办校办行政科代办(也可自交),凭据限额报销。
    ㈣确因工作需要,有关特殊岗位的移动电话话费补贴年底由纪委牵头,校办拿出意见交校务会讨论,从严控制。
    四、电话的维护与缴费
    ㈠学校集团网内办公电话的经常性维护:校内线路部分由后勤电信代办所负责。
    ㈡住宅电话的维修:后勤电信代办所负责校内住户室外线路部分。
    ㈢学校集团电话网内办公电话费与住宅电话费的缴纳方式:办公电话话费由使用单位按月到电信代办所缴纳,教职工住宅电话由教职工个人自行到电信公司缴纳。
    ㈣住宅电话校内迁移按电信部门规定收取一定迁移费。
    ㈤学校不负责任何移动电话的维修。
    五、其他
    ㈠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
 
 
 
                                          (审稿:田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