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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

湖南科技大学本科教学课堂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7日 编辑: 访问量:

湖南科技大学本科教学课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课堂教学过程,维护本科教学课堂秩序,提高课堂教学效果,提升学校本科教学水平,确保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湖南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堂教学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中心环节与基本形式,应坚持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原则,充分调动师生的积极性。

第三条 课堂是师生进行教学活动的主阵地,广大师生应自觉维护课堂教学的神圣感、仪式感,相关单位要积极维护教学设施和教学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正常教学秩序。

第二章  课堂教学组织管理

第四条 本校在职教师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新入职教师要求岗前培训合格)方可上课;外聘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且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组织考核,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备案后方可承担授课任务。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合理配备安排师资,认真落实教学任务;要求所有副教授、教授独立为本科生授课,倡导知名教授、行业专家为学生开设研讨课、专业导论课;合理控制大班规模,确保教学质量。

第六条 坚持高标准建设和选用课堂教学教材,优先使用国家级规划教材,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并保证教材及时到位。

第三章  教师课堂教学职责

第七条 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直接组织者、实施者和管理者,是管理、控制教学过程第一责任人,应做到严于律己、为人师表、仪表端庄、着装得体、精神饱满、言行文明、尊重学生,对课堂教学组织、课堂纪律等教学工作完全负责。

第八条 教师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充分利用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充分发掘和运用各类课程中蕴涵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

第九条 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及进度,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教师应使用普通话授课,语言准确、规范、简练、生动,文字规范、板图正确;能全面把握课堂教学的深度、广度、重点、难度,根据学生特点因材施教。

第十条 教师必须提前进入教室,提前做好上课准备,不得无故迟到、旷课、提前下课;原则上要求站立为学生授课。

第十一条 教师在每大节第一节上课铃响后喊“上课”,班干部喊“起立”,学生喊“老师好”,教师说“请坐下”;教师在第二节课下课铃响后说“下课”。师生共同增强课堂神圣感、仪式感,营造良好的尊师重教氛围。

第十二条 教师应努力提高教学技能和水平,积极创新教学方式与方法,鼓励采取启发式、参与式、讨论式、交互式等教学方法,不断增加课堂教学的吸引力,提高教学效果,重点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教师上课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教室进行,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或更换教室。教师在课堂上不得做与课堂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上课时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室。

第十四条 教师应强化课堂教学过程管理,根据教学实际采取点名、抽查等多种方式进行考勤;对学生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及时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 教师必须严格按课程教学大纲进行授课,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以整堂课播放影视片、整堂课安排自习等代替正常的课堂教学。

第十六条 教师备课时必须有工作预案,如遇停电导致多媒体教学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要坚持用黑板或其他方式上课,确保课堂教学正常进行,不得停课或让学生自习。如遇突发紧急情况,教师必须组织学生有效应对,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教师应自觉接受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学院安排的听课及其他教学质量和秩序的检查。

第四章  学生课堂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 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应遵守学校纪律,自觉服从教师的组织、管理和指导,积极配合教师圆满完成课堂教学任务。班干部、学生党员应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配合教师维护教学秩序。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迟到的学生应经任课老师允许后方可进入课堂上课;学生因病或因事请假的,必须在上课前报告任课老师,不得擅自以第二课堂活动等理由请假;不得代替他人听课,不得请他人代自己听课。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着装整洁得体,不得穿拖鞋、背心、睡衣、外短裤、超短裙、吊带衫等进入教室。不得携带早点、零食进入教室,严禁在课堂上吸烟、吃东西。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上课时必须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不得做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严禁交头接耳、嬉戏喧哗,不得在课堂上随意走动和擅自出入。

第二十二条  除课程教学需要外,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确需使用的,必须将手机等电子设备关闭或调为静音。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认真、有序、充分参与课堂讨论,严肃活泼,积极思考、主动发言。有问题或申请发言时,应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起立发言。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尊重教师,对教师授课有意见,应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不得讽刺、起哄、指责和谩骂教师。

第二十五条 保持教室的清洁卫生,遵守社会公德,营造良好学习环境。教学场所不准大声喧哗,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不准在门窗、桌椅及墙壁上涂写、刻画或随意张贴,自觉爱护教室各类设备设施。

第五章  课堂教学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健全校、院两级课堂教学督导制度和听课制度。教务处和校督导团不定期对教学进度、教学内容、教师课堂教学和学生到课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每学期制定课堂教学督查方案,开展常规性督查活动,并建立课堂教学督查档案;教务处和校督导团对各学院课堂督查情况及督查档案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课堂教学过程管理,加大教学质量监控力度,保障课堂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各学院和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听课制度。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建立校、院两级教学信息反馈制度和学生督导制度,及时反馈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条 对教师违反本科教学工作规范、违反课堂教学纪律、构成教学差错或事故的,由教务处依据《湖南科技大学教学差错、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反课堂教学纪律,构成违纪的,由教务处依据《湖南科技大学学籍管理办法》、学工处依据《湖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未到达违纪处分条件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批评教育。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