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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续签《劳动合同》才合法?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3日 编辑: 访问量: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条也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的续订,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的,也应当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将续订手续办理完毕。(2)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发出续签意向,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4)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终止《劳动合同》,都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用人单位依法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用人单位在依法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时,应特别注意法律规定的不得终止或者《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情况。例如,女工“三期”期间、劳动者处于医疗期期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等情况。另外,如果双方在续订《劳动合同》时,通过平等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约定作出修改,用人单位应在续订的《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