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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4日 编辑: 访问量:

 

 

 

为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国家规划确定的我省武陵山、罗霄山片区县,国家、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民族自治县和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基层单位(我省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农村中小学及办公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血吸虫防治站等。)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

补偿对象是指享受本办法学费补偿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湖南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学费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除外。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未在就读省份享受相关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补偿标准是根据毕业生最高学历,参照我省高校平均学费标准给予固定金额学费补偿,连续补偿三年,具体为博士生10000元/年,硕士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8000元/年,本科生5000元/年,专科(高职)生3500元/年。具体办理流程如下:⑴高校毕业生打印申请表,同时附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签署的到基层单位服务三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身份证、最高毕业学历(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递交毕业高校学籍和学生资助部门审核并盖章;⑵就业单位审核盖章,并出具工资发放证明;⑶毕业生将申请表、工资发放证明、就业协议、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报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⑸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经费;⑹县财政将补偿资金划付到毕业生账户。

有关说明:

 ⑴有关政策可登录湖南教育网查看。网址:http://xszzzx.gov.hnedu.cn

 ⑵对未满3年服务年限,因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或其他原因提前离开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报情况。凡离开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的,从当年起停止其学费补偿。

 ⑶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必须将学费补偿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⑷本补偿政策仅针对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毕业生发放。各类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学生不具备学费补偿申请资格。定向、委培、免费师范生、乡村医生等在校期间已享受免学费政策的不能申请学费补偿。往届毕业生不能申请学费补偿。

⑸对于弄虚作假的基层就业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学费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⑹符合条件的2015年应届毕业生请于2016年6月30日前(2016年以后的应届毕业生于当年12月30日前)将有关申请材料报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