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

安全工作

湖南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1日 编辑: 访问量:

湖南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安全与环境保护是实验室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保障实验教学、科学实验的正常、有序、顺利进行,确保实验安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工作是做好实验室工作、确保国家财产与人身安全的基本保证,各级领导和全体实验室人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与规定。

二、安全与环保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标志,实验室全体人员必须强化安全与环保意识,重视安全,保护环境。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负责实验室工作的院长同时负责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实验室主任对本室的安全与环保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四、校、院各级领导和实践教学及设备管理部门的工作计划、工作指导、布置、检查、总结和各种评比活动,都要把安全与环保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工作内容。

五、实验室要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全面抓好本室的安全与环保工作。根据实验室自身情况特点,协助实验室主任制定好安全与环保制度,负责本实验的安全与环保检查及治理。

六、安全员要经过培训,要具备一般的消防与防范知识。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都应张挂在明显易见的地方,严格执行,不得违章。

七、对新建、改造、扩建的实验室工程项目,新设备的购置,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用,旧设备改造等都必须考虑到安全与环保,要具备安全与环保措施。一定要将消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物质的设施与主体工程相互配套,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坚持竣工时严格验收制度。

八、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须改装时必需先书面请示院领导批准并报请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九、实验室范围内的沟、坑、井、洞,必须加装盖板,确保使用安全方便。

十、易燃易爆物品放置要远离仪器室、化学药品室和要害部位。仪器室、化学药品室、要害部位和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烟火。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必须先向保卫处请示批准,在采取恰当的防范措施之后,再动工操作,以防不测。

十一、可燃性气体钢瓶与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混合放置,各种钢瓶不得接近热源、明火,要用防晒措施,禁止碰撞与敲击,保持油漆标志完好,专瓶专用,使用的可燃气瓶要与使用的火源保持10m以上的距离。

十二、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好安全指导,要害部位要由指导人员当场监督。

十三、新进实验室人员(含外来实习、协作以及外来施工员)都必须先进行安全教育,掌握安全技能与防范措施,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后,才能动手操作。特殊工种须经劳动局安全技术培训,持劳动局颁发的合格证书上岗操作。

十四、外单位施工、废旧设备撤除,操作人员须经我方验证,具备安全操作资格。双方签定安全协议,在我方监督人员现场监督下执行。如有违章,我方监督人员有权令其立即停止。如发生事故,将依法追究肇事者、双方单位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十五、实验室的电路设计与改装要充分考虑室内用电设备、器具的用电量和插座位置,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进行合理设计,采取正确、文明的施工手段,确保施工质量。不得随意乱扯临时电线,确有必要时,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用后立即撤除。凡规定办理安全使用证的电器设备,要具备安全使用证。

十六、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本室条件要求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放在明处,取用方使,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不得挪作他用。

十七、炸药库、剧毒品库要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两人管理、两把锁锁门、两人一起领用制度。

十八、重视工作场所环境的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国家规定的高温、辐射、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有害场所,要积极配合市卫生防疫站,监测、监督、治理和定期检查,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专业,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报批,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实验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并按规定发给营养补贴费,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禁止挪作他用。

十九、实验室要遵守国家环保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防治。经常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室内、室外环境清洁卫生。

二十、发生安全事故,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扩大和蔓延。重大事故要同时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事故发生后,及时书面上报,上报时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以便做好事故原因分析,作好责任者的教育工作,进一步强化防范措施。

二十一、造成安全与环保责任事故的,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对肇事者和责任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