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
教学管理
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管理
前言
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是提高培养质量的基本保证,本《汇编》收
集了国家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及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规范,内容涉及招生
录取、教学管理、学位授予及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请各位指导教师、管理人员及在
校研究生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我校研究生教育处于快速发展时期,有关的改革正不断深入,请大家在执行有关规定过程中
及时提出建设性意见,使我校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日趋完善与规范。
本《文件汇编》在2004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相关的管理以此本为准。
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目录
一、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3、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
4、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5、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
二、学校、研究生处有关管理规定
(一)招生管理
1、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二)培养管理
1、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日常管理工作职责
2、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3、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办法
4、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5、 湖南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教学实践与管理实践、学术活动及发表论文
的规定
6、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业务费使用管理办法
7、硕士研究生培养日常管理工作内容与相关材料要求
(三)学位管理
1、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湖南科技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3、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要求与撰写规范
4、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流程
(四)学生管理
1、湖南科技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
2、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3、湖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4、湖南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5、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及管理规定
6、湖南科技大学普通奖学金发放的若干规定
7、关于硕士研究生报考博士研究生及提前毕业的暂行规定
7、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请假规定
8、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证和校徽管理规定
9、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校长奖评选办法
10、湖南科技大学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
11、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
12、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离校手续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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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它
1、 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
2、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
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
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
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
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成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的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2/3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
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学位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各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三)两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生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7至15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假期。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研[20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科教兴国战略,实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对各类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建立有一定先导性的、结构合理的,有利于高层次创新人才脱颖而出、提高研究生全面素质和培养质量的研究生教育体系,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1995年全国研究生工作座谈会以来,国家和各培养单位相继出台了许多措施,有力地推动了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较好地适应了国家“九五”期间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研究生培养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尚未解决的难点问题,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又出现了一些较为突出的新问题,主要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研究生教育发展的调节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研究生培养规模还不能很好满足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意识尚不强;研究生培养条件的改善相对滞后;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需进一步加强;能够适合于培养高水平博士的生源不足;现行研究生培养制度、培养模式等还不能完全适合于人才的个性发展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实践能力培养,与社会的实际需要还有较大的差距;研究生教育的质量保证体系亟待建立和完善等。
上述问题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影响了研究生教育适应社会需要的程度,制约了研究生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为解决好这些问题,就今后几年的研究生培养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研究生工作的基本方针是:深化改革,积极发展;分类指导,按需建设,注重创新,提高质量
(一)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必须紧密结合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鼓励有条件的培养单位在研究生培养模式和学制等方面,根据社会对不同学科、不同类型研究生的要求进行改革和新的探索,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适应社会需求的程度;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加大应用性人才培养的比重。
(二)根据区域、行业和学科的发展水平及其对高层次人才数量、质量和类型的要求,对研究生工作进行分类规划与指导。采取多种措施扶持中西部地区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重视改善研究生培养条件,国家要加强研究生培养基地的建设,适时新增一批研究生院。培养单位通过应用型人才,特别是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逐步培育一批产学研基地。
(三)推进素质教育,突出对研究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创业精神的培养,增进研究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强化全面质量观,把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国家和省级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培养单位应采取措施,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并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改革研究生培养制度和培养模式,形成有利于高层次人才成长的培养机制。
(一)科学规划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培养目标。
硕士生教育承担着既为博士生教育输送合格生源,又为社会培养各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任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在强调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重视综合素质、创新和创业精神,提高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的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和不同面向确定培养目标、培养类型和培养模式。
博士生教育应以培养教学、科研方面的高层次创造性人才为主。博士生不仅要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能够独立地、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而且要具有主持较大型科研、技术开发项目,或解决和探索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能力。
(二)改革研究生培养方式。研究生培养可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培养方式。应逐步将通过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和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的人才培养方式纳入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方式。
(三)拓宽研究生培养口径,经统筹安排硕士、博士两个培养阶段。大多数学科、专业可按一级学科口径考核招收硕士研究生,按二级学科或较宽学科口径进行培养。
培养单位可自行决定采用本科毕业生直接攻博或硕士生提前攻博等培养方式。
(四)实行弹性学制。硕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具体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允许研究生分段完成毕业,并规定学生累计在学的最长年限。
(五)加强交流与合作,建立开放的研究生培养体系。鼓励培养单位间互相承认学分。鼓励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努力使我国研究生教育在可比方面达到和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增强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三、深化研究生教学和科研环节的改革,突出创新能力的培养。
(一)硕士生课程设置要在本科教育的基础上,充分体现研究生层次的特点。课程体系要有足够的宽广度和纵深度,并具有前沿性和前瞻性。
博士生课程应结合博士生的研究领域和所需知识结构,以及提高创新能力的需要来确定。直博生的课程应贯通设置。
研究生外国语课程应着重提高研究生的外语应用能力。博士生外国语课程设置与否及其考核方式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二)建立以研究生为主体的教学方式。要重视和促进研究生个性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更多地采用启发式、研讨式、参与式教学方式。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应更多地参与学术讨论、学术报告等活动。
(三)加强研究生教材建设,更新教学内容,提高研究生教学的整体水平。国家主管部门设立“面向21世纪研究生教学用书建设计划”专项经费,支持出版高水平的研究生推荐教学用书。提倡主管部门和培养单位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出版研究生教学用书。组织出版一批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公共课、基础课和和专业基础课的推荐教学用书。
(四)加强研究生的科研训练和学位论文工作。
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的主要手段。基础学科的研究生要加强科学实验训练。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生应重视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工程技术类及应用性较强学科的研究生应加强实际工作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训练。
培养单位要采取措施鼓励博士生选择具有一定风险性的学科前沿领域课题或对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突出学位论文的创新性。要防止将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的研究工作完全限于培养单位低水平开发项目的倾向。
严格论文评阅和答辩程序。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的科学性、严谨性、创造性、尤其是不足之处有具体说明。培养单位可规定学位论文有一定的一次答辩不通过率。
四、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完善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制度。
培养单位应注意对新上岗研究生指导教师,特别是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培养。应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同时重视从国外吸引优秀留学人员回国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提供高等学校聘请科研机构的高水平科研人员担任兼职导师工作。
培养单位应完善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制度。要逐步做到博士生指导教师由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要强调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有适合于博士学位论文的高水平研究方向和科研项目。提倡建立由不同研究方向,甚至不同学科教师组成的博士生指导小组,为博士生创造更为综合的学术氛围。
五、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一)积极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改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地区布局。
(二)改进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入学考试办法。改进和推广已在部分专业学位试行的联考办法。联考应有利于考核学生的基础理论水平、综合文化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有利于选拔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入学。
(三)要根据行业、职业领域对专业学位人才知识与能力结构的要求,制订培养方案和设置课程。应积极借鉴国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成功经验。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培养单位应加强案例库的建设,较大幅度提高案例教学的比重。要注意防止降低培养质量和仍按学术型培养的两种倾向。
(四)加强与专业学位相关的学科的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一方面要注重对现有师资的培训和提高,更新知识结构,转变教学观念;另一方面,要根据需要聘请实际部门的高水平专家参与教学和论文指导工作。
六、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评估制度,不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一)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的法规建设,规范各类评估工作。充分发挥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方面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培养单位在评估中的作用。
(二)逐步建立对学位授权点进行定期评估的制度。各级主管部门应以适当方式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应根据相应的评估结果,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学位授予单位加强建设,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三)培养单位应开展经常性的自我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培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起具有自我完善功能的质量保证和监控机制。
(四)国家开展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评选工作,每年评选100篇优秀博士论文,并拨出专项资金支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进行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提倡各主管部门和培养单位开展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并采取措施,激励成绩突出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管理干部。
七、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研究生教育应把思想政治、品德教育和学风建设放到突出位置上。培养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无私奉献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养成求实、严谨、科学的作风。
八、规范研究生管理工作。
(一)国家制定有关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法规,规范研究生管理工作。
(二)国家和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研究生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鼓励管理干部进行研究生教育方面的研究,提高管理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教育管理干部队伍。
21世纪将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世纪。在这历史进程中,研究生教育承担着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培养各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战略任务。研究生教育战线的全体同志必须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和紧迫的责任感,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全面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圆满地完成国家交给我们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二○○○年一月十三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
(89)教政字003号
高等学校的大学生、研究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应当热心于改革和开放,有艰苦奋斗的精神,走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努力为人民服务,为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而献身;应当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增强法制观念,有良好的品德;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立志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做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接班人。在日常生活中须自觉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维护祖国的利益。不得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反对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
2.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努力作维护民主和法制的典范,反对无政府主义。
3.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反对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
4.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关心集体;反对极端个人主义。
5.坚持实事求事的原则。说话要有事实根据,办事力求从实际出发;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6.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勤工俭学活动,虚心向工人、农民学习;不参与经商活动。
7.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勤俭节约;不浪费水、电、粮食;不向学校和家庭提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
8.注重个人品德修养。服饰整洁,讲究卫生;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男女交往,举止得体;尊敬师长,尊重他人;敬老爱幼,乐于助人;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9.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10.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中树立科学性和革命性相结合的学风。
11.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考试不作弊。
12.维护公共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不扰乱秩序,不起哄;遵守学校校园管理制度,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不在禁烟区吸烟。
1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和私自拆装宿舍设备;不留宿异性;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留宿校外人员。
14.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珍惜教学、科研设备;损坏公物要赔偿。
15.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留学生平等、友好相处;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
(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共同制定)
广大科技工作者是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是科技知识和现代文明的传播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科技工作者的言行在社会上具有较大的影响,应当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到模范作用。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提高科技工作者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修养,规范科技工作者行为,是新时期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障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健康发展、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特提出规范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如下:
第一条 科技工作者应当模范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基础本路线,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联系起来。无论何时何地均不得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科技工作者要以推动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事业为己任,努力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不断创新,勇于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工作者要以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为自身义务,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科技工作者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高举科学的伟大旗帜,坚持真理,自觉维护科学尊严,并以科学技术知识为武器,勇于同一切愚昧、迷信活动和各种伪科学活动做斗争。科技工作者要正确对待各种自然现象,不得参与、支持任何形式的伪科学和愚昧、迷信活动。
第二条 科技工作者要在遵守社会公德方面率先垂范,严于律己,大力弘扬团结协作的集体主义精神,自觉维护科技界良好的社会形象,努力以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和技术服务于人民群众,回馈社会对科技工作者的尊重,主动搞好协作配合,注意避免不利于团结协作的现象发生。对不同的学术观点,应进行平等的争论,不得武断压制,更不得进行人身攻击。要发扬尊老扶新的良好风尚,尊重老科技工作者,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广大老科技工作者也要注意培养和关心青年科技人才,放手让他们担当重任。
第三条 科技工作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的要求、严谨的方法对待科研工作。科学技术研究是有风险的探索性活动,应当允许失败,要发扬大胆探索、积极开拓、勇于创新的精神,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正确对待失败,不断攀登科技高峰。要倡导学术上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鼓励和支持新发现以及新理论、新学说的创立。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不得为得出某种主观期望的结论而捏造、篡改、拼凑研究或者实验数据,也不得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给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研究结论。对于一些缺乏科学依据、未经严格科学验证的现象和观点,应当在学术界内部进行严谨的论证、研讨,不得不负责地在公共场合或者通过大众媒体进行传播。广大科技工作者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自觉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危放在心上,坚决抵制唯利是图等各种不良行为。对那些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但对其真实性、科学性尚有较大争议的研究项目,尤其是对那些可能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而又没有经过专门研究机构和规范化实验程序检验的研究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论证和实验。
第四条 科技工作者有科研开发项目(或课题,下同)申报或者接受委托时,必须对项目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在科研立项的有关材料中,应当对该项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科研水平和能力、完成项目的学术价值,预期经济效益或者项目目标、所需科研经费及有关技术指标等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禁止故意夸大项目的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禁止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
第五条 科技工作者和有关科技管理机构在科研立项、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验收和奖励等活动中,应当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科学态度,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如实反映其水平。相关的评价结论要在充分的国内外对比数据或者检索证明材料基础上,对评价对象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内涵进行全面分析,不得滥用“国内先进”、“国内首创”、“国际先进”、“国际领先”、“填补空白”等抽象的用语。对未经程序进行验证或者鉴定的研究成果,不得随意冠以“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或者”重大科技成果“等夸大性用语进行宣传、推广。对用不正当手段拔高或者贬低他人成果水平以及不认真负责、不实事求是、在评价活动及其结论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应当坚决制止。要按照对科技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合理确定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未参加研究或者仅从事辅助性、服务性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入排名顺序,侵占他们应得的权益。
第六条 科技工作者要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的模范。在对内、对外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及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要切实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的技术秘密。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科研论著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引证出处;未参加研究或者论著写作的人员,不得在论著中署名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行为。在所承担的国家和单位科研课题或者科技项目完成后,不得故意隐瞒关键技术或者资料,故意妨碍后续研究与开发。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应当保证单位能够充分、有效地使用该成果,禁止将研究成果非法据为已有。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互利的原则,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如实反映项目的技术状况及相关内容,不得故意夸大技术价值,隐瞒技术风险。要严格履行技术合同的有关约定,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应用的效益。
第七条 科技管理工作者要树立全心全意为科技人员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秉公办事。在有关科技计划和项目的审批、经费划拨、物资分配、成果鉴定、成果奖励、人事调配方面不得以权谋私。要提高工作效率,不得推诿扯皮。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加强科学道德修养,弘扬科学精神,保持严格、严密、严谨的科学作风,在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弄虚作假,不得违反科学规律。不得批准成立任何形式的与伪科学和迷信活动相关的所谓“科研机构”,不得组织相关的所谓“成果鉴定”或者提供变相的支持和便利,不得为愚昧、迷信活动及伪科学活动提供场所、经费及其他便利。任何科学仪器设备,不得用于支持此类活动,也不得为其进行所谓的“科学鉴定”、“评奖颁奖”和“科学调查”等。
第八条 科技工作者要模范遵守所在单位制订的科技工作者行为规范或者守则,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对在科研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自律。科技管理机构要把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作为年度或者聘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关考核结果应记入个人技术档案,作为其申报项目、职称聘任、晋升、评比先进和实施奖惩依据。
第九条 科技工作者要自觉接受舆论的监督。对严重违背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在准确把握事实真相的基础上,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其进行严厉鞭笞。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不得对他人恶意诬告、中伤诽谤,不得侵犯当事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对违背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不良行为,可以向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科技管理机构进行投诉。一经查实,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可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赔礼道歉、撤销项目、追回科研经费、行政处分、取消相应资格(包括但不限于一定期限内的科研项目申请资格等、评审或者鉴定专家资格、中报科技奖励资格)和职务、职称及其他称号等相应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科技活动中各种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科技管理机构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既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又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以教育帮助为主、处罚为辅。在有关当事人认识错误、端正态度、悔过改正的前提下,可以从轻处理。切忌武断片面、偏听偏信、感情用事、盲目草率,挫伤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有关的调查和处理活动中,要广泛听取广大科技人员的意见,以求所作出的结论经得起科学和历史的检验。对经查证核实,没有不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适当措施予以澄清、正名,使有关调查处理工作真正起到扶正压邪的作用。
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招生计划和专业目录编制
第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各学位点师资力量、科研经费、办学条件和教育部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指标等情况,分配各有关专业招生名额。
第二条 已分配招生名额的专业应确定好当年招生的指导教师。
第三条 新增招生专业,须预先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报送拟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批准招生。
第四条 已确定招生的专业要组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按国家教育部的要求认真编制好招生专业目录,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应及时将目录汇总打印,上报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印制公布。
第二章 考生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五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应在考生报名之前公布国家规定的当年最新报考条件和报名时间,并设置全国各高校、研究机构招生专业目录阅览室,供考生查阅。
第六条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根据省有关部门当年规定的标准缴纳报名费后,办理报名手续。
第七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应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条件和学校的具体要求对每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和要求的考生,不得接受报名或不发准考证。
第八条 每名考生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好各种表格,所在单位应在表格有关栏目如实地签署意见。核对无误后连同最后学历证件复印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寄至第一志愿单位。
第九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应在报名结束后及时统计报名情况上报省考试院,并按规定时间寄送各招生单位。
第三章 命题和印发试题
第十条 各招生专业要认真组织有关教师做好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工作。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政治理论课、外语和数学由教育部统一命题,业务课由各招生专业的教师命题。
第十一条 各门业务课考试命题均应成立命题小组,其成员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在近期内担任教学工作的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命题人员只限于参加一门业务课程的命题。
第十二条 业务课考试命题应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并适当地分布在几个方面,一般应包括基础理论、实际知识、综合分析等方面的内容。有些课程的试题,还应有基本运算和实验方法方面的内容。文科各门课程的试题,还应注意既能测试考生掌握有关材料的情况和能力,又能反映考生理论分析的能力。为了选拔优秀考生入学,在试题中应有一部分用以测定考生掌握该门课程的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这类试题所占分数不超过总分的20%。
第十三条 命题时应同时确定试题参**和评分标准。每道题的分值须在试题上标出。
第十四条 业务课程的考试时间以3个小时为限,满分150分,试题数量不宜过多,应使优秀考生有一定的富裕时间。
第十五条 各门课程试题的题意要清晰明确,措词要确切,以免引起考生误解。不得出现政治性错误。
第十六条 试题可以有选作题,但不宜过多,选作题之间的难易程度应大体相当。考生答题时所需的原始数据和材料应包括在试题中。
第十七条 各门课程试题的难易程度应根据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入学时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来确定,一般应使应届本科毕业的优秀学生取得及格以上成绩。
第十八条 各门课程试题的内容、文字必须经命题小组组长亲自核对无误并签字后,连同软盘装袋密封送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试题专管人员按机要文件保管,参**及评分标准另袋封装。
第十九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各个考生的业务课试题印好后,按考试科目分别装入试题小信封内密封,并在信封封面上注明准考证号码、考试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然后将各科试题装入中信封内密封,按机要通信寄送各报名考点。
第二十条 在命题和印发试题过程中,各招生专业所在学院和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应对有关教师和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凡有直系亲属报考本单位研究生的教师,均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的专业各科命题、评卷和录取工作。如发现有泄密情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对泄密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四章 考试和评卷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应组织有关人员做好考前准备工作,包括考场布置、设备调试、供电情况、座位编号、试题清点、答卷纸和草稿纸准备、监考人员安排及培训等,考试前一天,要组织考生熟悉考场,公布考场规则和纪律。
第二十二条 考点实行主考负责制,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3人,负责考试的各项工作,主考由学校主管领导担任。 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考守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开考前,要指导考生根据试题信封封面记载核对所考专业、准考证编号、考试科目、时间是否与《准考证》相符,并督促考生认真填写试卷封面的有关栏目。考试中,要认真监督考生答题。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答卷和试题装入信封中密封,并在密封条上签上监考人姓名,然后送考场办公室人员清点验收。
第二十三条 每个考场除安排监考人员外,还应安排一定的人员巡回考场,帮助监考人员及时处理偶发事件。如发现试题泄密及其他重大事故时,要立即查明情况,追究原因,并报告省招生办公室及国家教育部。
第二十四条 各门课程考试结束后,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要及时清点考试试卷,寄送各招生单位;对报考我校考生的试卷要按考试科目认真清点,作好评卷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评卷由省考试院统一组织。业务课评卷,一般以原命题小组为基础成立评卷小组。按命题时确定的答案和评分标准先集体评阅几份试卷,掌握尺度后,再由各人分题评阅。评定一题,在题号前及封面登分位置记载该题得分数,并签上评卷人姓名。遇有疑难问题,可由评卷小组集体讨论,然后定分。
第二十六条 评卷时,招生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认真做好试卷收发、传递和保管工作,评卷小组也要指定专人负责领送试卷。领卷时,要严格检查试卷封面,看清编号、封面是否完好。第二十七条 评卷工作要坚持“严格公正,评分准确”的原则。评卷人应在规定地点评卷,试卷不得带出阅卷室。在评卷过程中,应组织专人进行复查,以纠正错漏或宽严不当现象,确保评卷工作质量。评卷人要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漏评卷情况。
第二十八条 评卷完毕后,各评卷小组要对考试结果、试题的份量和难易程度,以及考生在答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写出书面意见,以改进今后命题工作。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要认真登记每名考生的考试成绩,对个别试卷中漏评、漏登,或记分错误需要更改的,必须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人、评卷小组组长和评卷人联合签名,并说明缘由。
第五章 复试和录取
第三十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应根据国家教育部拟定的录取分数线,将初试成绩上线的考生名单提供各招生专业,由招生专业征求指导教师的意见,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复试名单。参加复试的考生总数原则上按本校招生规模的120%确定。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应根据各招生专业提出的复试名单通知考生按时参加复试。在复试之前,各招生专业要组织有指导教师不少于3人参加的复试小组,确定复试的内容、要求、方法(包括口试、笔试、做实验等)和试题(百分制)。复试情况必须有记录、成绩和评语。对同等学力考生应加试2门以上本科课程,复试时间3小时,复试满分100分。
第三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应严格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即既要看业务水平,又要看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既要注重初试成绩,也要注重复试成绩,并按两项比例综合得分排列名次进行录取。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我校录取条件,但由于名额限制未予录取的考生,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应及时将其报考材料按规定时间转第二志愿单位进行调剂录取。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应将确定录取的名单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再将名单及有关统计表格报省招生办公室,由省招生办公室汇总后,报国家教育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同意录取的考生,由研究生招生办按规定时间发给录取通知书,规定入学报到时间。录取通知中应注明入学的各项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六条 录取考生的《报名登记表》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其试卷保留3年。未录取考生的试卷保存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日常管理工作职责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日常管理,使培养工作逐渐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体制
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研究生导师在各学院及研究生处的领导下对研究生培养过程全面负责,研究生处负责对全校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进行质量监控及对各学院培养管理日常工作进行组织和指导,并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工作。
各学院必须明确一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一位研究生工作秘书(干事),每个学位点确定一位负责人,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培养和学位点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生的生活与思想政治工作归口于各学院统一的学生管理。校研究生会在研究生处指导下组织研究生的全校性活动。
二、研究生处管理职责
(一)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
1、负责研究生整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包括计划的制定、全校性活动的组织、研究生的奖惩、评优等,并协调各学院研究生管理人员开展工作。
2、负责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
3、负责研究生会和研究生分团委指导工作。
4、管理研究生工资关系,核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统一办理研究生粮油、户口关系,发放研究生困难补助,协调管理好研究生宿舍,会同各学院做好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研究生培养管理
1、负责全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宏观管理,包括培养工作的文件制订、培养环节和培养质量的监控等。
2、负责全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登记学生成绩,管理培养环节的有关材料,处理有关学籍异
动事宜,建立研究生学籍管理信息库,审核、发放研究生证、进修学员证、校徽。
3、负责组织研究生培养方案、课程目录、课程教学大纲的修订及研究生课程建设工作。
4、负责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的课程安排,检查全校研究生课程开课情况及研究生课程教学评
价工作。
5、与公共课教学单位共同组织公共课课程考试,组织有关学位课程的考试,抽查专业课程
考务情况,审核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
6、与公共课教研室协商确定并征订公共课教材,宏观协调全校研究生教材建设工作。
7、负责研究生导师遴选的组织工作。
8、负责填写、发放研究生毕业证书。
9、负责组织专项奖学金的评定。
10、做好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的科学研究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坚持改革、注重创新、提高
研究生培养质量。
(三)学位管理
1、组织办理学位申请手续和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好学位的评
定与授予工作。
2、协调各学院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及学位论文的检查、评阅、评审工作。
3、对申请学位人员进行论文抽审。
4、负责管理、填写、发放研究生学位证书。
5、负责学位授予信息的上报工作。
6、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项,处理有关学位管理的日常工作。
〖HTH〗三、学院管理职责〖HT〗
(一)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
1、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实际,开展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1)了解掌握本学院研究生思想状况,深入细致地做好研究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了
解研究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提出的要求,及时予以解决或向上反映。
(2)负责本学院研究生的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突发事件的处理工
作。
(3)配合研究生处开展各项评比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工作;组
织开展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
2、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党建工作。
以学院为单位,设立研究生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考查、培养及研究生党支部
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3、建立健全研究生分会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1)负责建立、健全研究生分会组织和研究生分会干部的配备(研究生人数在20-40人的设
委员3名,10人以下的设主席1名)。
(2)指导研究生分会开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
能。
(3)每年至少组织2-3次水平较高的,以“提高研究生学术科研水平、综合素质和能力”
为目的的活动。
4、协助做好研究生就业工作。
(1)做好本学院研究生就业咨询、就业指导、毕业生教育工作。
(2)向研究生处上报本单位毕业生源统计表,编制就业建议计划。
(3)在研究生处协调下,收集和发布就业信息,接待用人单位来访。
(4)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
(5)做好有关毕业生的数据统计工作。
5、负责本学院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1)负责研究生的各类政审和毕业生鉴定工作。
(2)办理研究生的各类请假手续和审批结婚申请报告;
(3)开具各种介绍信和有关的证明。
(二)研究生培养管理
1、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
(1)建立研究生学籍档案,建立研究生培养管理信息库。
(2)组织新生填写研究生证,并予以审核,发放校徽。
(3)办理本学院研究生报到、注册手续,并将注册情况报研究生处。
2、负责安排本学院研究生专业课程的教学并组织考试,在开学初将教学计划报研究生处培
养办。
3、按研究生处统一要求,组织本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的修订工作,开展课
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评估、教学研究等工作。
4、加强本学院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审查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
5、管理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
(1)保存研究生课程考试原始成绩单及考卷(5年),及时登记上报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
(2)在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及时收齐成绩单(2份),交一份到研究生处培养办并核准
。
6、具体组织实施研究生培养流程诸环节,按研究生处统一要求组织导师与研究生按时制订
个人培养计划,组织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会及研究生培养必修环节的考核等,负责审核研究
生培养环节各种材料。及时发现并报告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7、配合研究生处开展研究生培养方面评优工作。
8、负责处理本学院研究生培养管理日常事务,并配合研究生处做好有关工作。
(三)学位管理
1、负责研究生学位申请资格初审。
2、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形式审查,审查论文字数、打印格式、样本大小等是否符合要求
。
3、组织学位论文评阅工作。
4、负责研究生学位申请前期有关表格发放及审查工作。
5、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会。研究生答辩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所有材料按档案袋上
要求整理立卷,在答辩后一周内交学位办公室验收。
〖HTH〗四、指导教师职责〖HT〗
(一)对研究生培养质量全面负责(包括研究生学习、科研、思想品德、作风以及生活各项
内容)。自觉遵守有关研究生培养的各项规定、制度,服从学院主管领导及研究生处的指导
。
(二)参与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等工作。
(三)参与制订本专业培养方案及课程大纲的制订工作,按培养方案拟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
划,并负责实施培养方案与个人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
(四)承担一门以上研究生课程,并及时与管理部门合作,按时完成所指导研究生的全部课
程教学任务,指导研究生掌握本学科、专业现状与动态。
(五)定期检查研究生课程学习、科研工作及培养计划的实施情况,定期与研究生见面,及
时发现问题并向主管院长和研究生处汇报处理。
(六)积极配合学院和研究生处,做好研究生的中期考核、筛选工作。
(七)把好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关,负责指导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及编写出论文写作计划书
,定期检查课题和论文进展情况,实事求是地评价论文质量,提出是否同意学生答辩的意见
。
(八)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学生思想小结、毕业鉴定和就业工作。
(九)自觉了解国内外研究生培养方面的动态,掌握和懂得有关政策,对校、院二级管理工
作提出改进意见。
(十)每届研究生毕业后,对自己的研究生培养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交学院存档。
〖HTH〗五、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干事)职责〖HT〗
(一)研究生工作秘书(干事)在研究生处及各学院双重领导下工作。
(二)配合研究生处抓好本学院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管理工作,在师生互选期间,对
新生进行管理。
(三)配合研究生处及各院组织好新生入学、注册、入学教育工作,并上报有关材料。
(四)协助导师制订培养方案、个人培养计划与课程大纲。
(五)了解并及时向导师与主管部门反映本学院研究生教学、生活等情况。
(六)协助主管院长安排专业课的教学、检查课程教学、考核评卷情况、登记成绩并上报研
究生处,负责试卷保管。
(七)协助本学院组织研究生的中期考核、筛选和学位论文开题工作,督促有关表格的填报
。
(八)协助本学院检查研究生论文进展情况、答辩申请以及论文答辩的准备工作,并上报有
关材料。
(九)负责进行招生宣传及考生咨询。协助复试工作并上报有关材料。
(十)配合研究生处及学院进行研究生评优和毕业鉴定,作好研究生就业的有关工作。
(十一)其他临时性工作。
〖HTH〗六、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工作日程及职责〖HT5,6SS〗[HJ*5]
〖LM〗
〖BG(!BTXDF〗
〖BHDFG1*2,FK3,K4,K17,K6,K8F〗
序号〖〗工作项目〖〗主 要 内 容 及 要 求〖〗完成时间〖〗负责单位及人员
〖BHDG15,FK3,K4,K31F〗
1〖〗新生入学〖〗
〖ZB(〗
〖BHDG1*2,K17ZQ,K6ZQ0,K8ZQ0〗
按学院、专业编印分班名册〖〗入学前10天〖〗研究生处
〖BH〗安排落实入学教育计划及内容〖〗入学前10天〖〗研究生处
〖BH〗安排研究生宿舍〖〗入学前10天〖〗研究生处
〖BHDG3〗迎新接待,办理粮、户、团关系等手续〖〗报到日期内〖〗研究生处、学院及
有关部门
〖BHDG1*2〗组织入学体检〖〗〖〗研究生处
〖BH〗〖JP5〗建立班级组织,配备干部,并报研究生处〖JP〗〖〗入学教育期间〖〗学院
、研究生处
〖BHDG3〗
审核每个研究生生活费、奖学金发放金额,并通知财务部门〖〗入学两周内〖〗
研究生处
〖BHDG1*2〗
发放校徽、研究生证、借书证、医疗卡〖〗入学两周内〖〗研究生处
〖ZB)〗
〖BHDG9,FK3,K4,K31F〗
2〖〗老生注册〖〗
〖ZB(〗
〖BHDG3,K17ZQ,K6ZQ0,K8ZQ0〗
研究生持研究生证到各院办公室研究生秘书处注册〖〗报到注册日期内〖〗研究生处、
各学院(秘书)
〖BH〗各院将注册登记表及无故未按时到院注册的研究生名单报到研究生处〖〗
开学一周内〖〗各学院(秘书)
〖BH〗
无故迟到未按时报到注册者,按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研究生处
〖ZB)〗
〖BHDG3,FK3,K4,K17ZQ,K6ZQ0,K8ZQ0F〗
3〖〗确定导师〖〗组织新生与导师双向选择,将确定的新生导师名单报研究生处〖〗入学
两个月〖〗各学院
〖BHDG6〗4〖〗制定培养计划〖〗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针对硕士生本人情况,导师指导
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培养计划表》一式4份,经导师和院审批后交研究生处、院、导师、研
究生各一份〖〗入学两个月内〖〗各学院、导师、秘书
〖BHDG7*2〗
5〖〗确定下一学期开课计划〖〗根据《培养方案》,填写下学期开课计划报研究生处
备案,对因故停开,更改开课学期及增开课程,教研室书面申请,经院审核,报研究生处批
准,超过规定日期未得到批准仍按原计划执行。〖〗每学期放假前一个月〖〗教研室、各学
院、导师
〖BHDG6,FK3,K4,K31F〗
6〖〗确定下学期课表〖〗
〖ZB(〗
〖BHDG4*2,K17ZQ,K6ZQ0,K8ZQ0F〗
安排公共课上课时间,教室,编排下学期公共课程表,发至学院、任课教师和研究生班级
〖〗放假前两周〖〗研究生处
〖BHDG1*2〗
[JP3]公共课表以外课程,由学院统一排课表[JP]〖〗放假前两周〖〗各学院导师、秘书
〖ZB)〗
〖BHDG4*2,FK3,K4,K17ZQ,K6ZQ0,K8ZQ0F〗
7〖〗考试〖〗课程学习完成后必须进行考试,公共课考试由研究生处组织,专业课、选修
课考试由院组织〖〗课程结束〖〗任课教师、教研室、研究生处
〖BHDG9,FK3,K4,K31F〗
8〖〗成绩管理〖〗
〖ZB(〗
〖BHDG4*2,K17ZQ,K6ZQ0,K8ZQ0F〗
任课教师向学院报送专业课成绩表(2份)及试卷(交秘书),公共课成绩表(2份)〖〗考
后15天〖〗任课教师
〖BHDG3〗
将本学期专业课成绩表报送研究生处1份〖〗每学期末或下学期初〖〗学院秘书
〖BHDG1*2〗公共课成绩返回院1份〖〗每学期末〖〗研究生处
〖ZB)〗
〖BHDG6,FK3,K4,K17ZQ,K6ZQ0,K8ZQ0F〗
9〖〗学籍变动〖〗
研究生休学、退学、取消学籍等,必须由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交研究生处报主管校长审批
,凡退学和取消学籍均应由研究生处行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学院、导师、研究
生处
〖BHDG4*2〗
10〖〗开题报告〖〗
研究生在本学院内作选题报告听取有关专家评议意见,并向研究生处提交开题报告书〖〗
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
各学院、导师组、秘书、研究生
〖BHDG9,FK3,K4,K17ZQ,K6ZQ0,K8ZQ0F〗
11〖〗中期考核〖〗
除平时正常的学籍处理外,对研究生政治思想,课程学习和科研能力进行一次全面审查鉴定
,鉴定意见报研究生处,对其中学业成绩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因学生本人原因(含科研究
能力差)提不出开题报告的,均应明确提出淘汰处理意见〖〗第四学期〖〗各学院、导师
〖BHDG9〗
12〖〗教学实践社会实践〖〗
安排研究生完成助教范围教学工作量,其中课堂讲授不少于6学时,在职研究生可以将在职
就读期间的教学工作作为研究生教学实践评定成绩。社会实践一般安排在假期。
向研究处填报教学实践、社会实践评语、总结表〖〗教学实践在第二学年或第三学年〖〗
各学院、导师
〖BHDG7*2〗
13〖〗总结评优〖〗组织入学一年以上的研究生学年总结,进行个人评议,在导师、学院鉴
定的基础上,评选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及研究生单项奖,填写《研究生学年总结表
》和获奖登记表报研究生处〖〗每年10月1-25日〖〗各学院、导师、研究生处
〖BHDG4*2〗
14〖〗毕业审核〖〗
清理毕业研究生学籍各项内容,确定毕业研究生名单及人数,上报省教育厅领取研究生毕业
证〖〗申请论文答辩前〖〗研究生处
〖BHDG12,FK3,K4,K31F〗
15〖〗论文定稿与答辩申请〖〗
〖ZB(〗
〖BHG7*2,K17ZQ,K6ZQ0,K8ZQ0F〗
研究生应在论文答辩前两个月将论文定稿装订,经导师审查后交各院及研究生处,根据培养
方案审核研究生课程成绩,经研究生处审查论文答辩资格后,按有关通知办理答辩申请手续
。〖〗见学位细则〖〗各学院、研究生处
〖BHDG4*2〗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不成学位论文,属特殊情况者,可向研究生处提交书面申请,延长学
习年限〖〗〖〗研究生处、各学院
〖ZB)〗
〖BHDG4*2,FK3,K4,K17ZQ,K6ZQ0,K8ZQ0F〗
16〖〗论文评阅与答辩〖〗各院组织论文评阅,组织答辩,并随时将有关情况与研究生处
联系。研究生处进行论文抽查〖〗见学位细则〖〗各学院、研究生处
〖BH〗
17〖〗学位授予审批〖〗
答辩通过后,学位论文答辩有关材料经各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后,一周内交研究生处,报学
位评定委员会审批〖〗见学位细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处
〖BHDG10*2,FK3,K4,K31F〗
18〖〗毕业离校〖〗
〖ZB(〗
〖BHDG3,K17ZQ,K6ZQ0,K8ZQ0〗
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申请论文答辩时〖〗各学院
〖BHG1*2〗
〖JP3〗向研究生处交二寸正面免冠照片二张〖JP〗〖〗论文答辩时〖〗研究生
〖BHDG3〗
填交对校、学院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对导师的评议表〖〗
办离校手续时〖〗研究生
〖BHDG3〗
颁发毕业证,办理离校手续,发派遣证〖〗离校前〖〗
研究生、研究生处及有关部门
〖ZB)〗
〖BG)F〗〖HT5SS〗〖HJ〗
〖HTH〗七、其它〖HT〗
(一)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JY,2〗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LM〗
〖BT(1+1〗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BT)〗〖HT〗
为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管理,不断提高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
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BT2〗第一章〓培养目标〖HT〗
〖HTH〗第一条〖HT〗〓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高层
次人才。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和事业心、责任感,掌握
有关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
作的能力。
〖BT2〗第二章〓学习年限〖HT〗
〖HTH〗第二条〖HT〗〓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3年,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同意可休学1-
2年,但累计在校年限不超过5年。
〖HTH〗第三条〖HT〗〓研究生均需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并
获得规定的学分和通过论文答辩。因非校方原因延长学习时间者,延长时间内的各项培养经
费由本人负责。
〖BT2〗第三章〓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HT〗
〖HTH〗第四条〖HT〗〓培养方案制定的原则
(一)凡获准招收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培养特色,认真制定
培养方案,并根据学科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二)培养方案应充分体现思想政治素质内容,培养硕士研究生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
乐于奉献,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三)要体现本学科、专业特色,既有统一要求,又应有一定的灵活性,注意新兴学科、交
叉学科和边缘学科的知识培养。
(四)要注意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对实践环节要作具体要求。
(五)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充分体现培养目标,同时发挥个人特长。
(六)培养方案应采用统一格式,由各学位点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制订,并附有课程教
学大纲(详见《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经学院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审查同意,报研究生处,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HTH〗第五条〖HT〗〓培养方案的基本内容
培养方案应对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学分要求)及课程教学大纲、培
养方式方法、实践环节、学位论文、论文答辩等做出明确规定,注重创新能力的培养。
(一)培养目标
应根据国家对学位获得者的基本要求,结合学科专业及本学科的特点,阐明对本学科硕士学
位获得者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方面应达到的深度、广度和科学研究能力或独立承担专门技
术工作的能力,以及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方面的具体要求。
(二)培养研究方向
研究方向的设置要科学、规范、宽窄适度、相对稳定、数量不宜过多。应考虑本学科自身的
优势,密切关注经济、科技以及对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领域,努力准确把握本学科专业
的发展趋势,使研究生培养立足于较高起点和发展前沿,所设研究方向应确属本学科专业范
畴。
(三)课程设置(研究生用于课程学习的时间为1-2年):
1、公共学位课(9学分):
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全校各专业第一学期开设,1学分)。
自然辩证法(理、工科各专业第一学期开设,2学分)。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文科各专业第一学期开设,2学分)。
第一外语(全校各专业第一学年开设,6学分)。
2、专业学位课(14-18学分):
专业基础课、专业外语、方向课。课程要有深度和广度,使研究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
统的专业知识,工科研究生应注意开设数学类基础课程。
3、选修课(6-10学分):
选修课程应充分体现研究特色和学术专长,内容具有先进性、前沿性。根据需要还可设置一
些交叉、边缘及跨学科课程以及计算机应用方面的课程。从跨专业及同等学力考生录取的硕
士研究生,还须按本科教学大纲加开本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并须考试合格,但不计学分。
4、教学与社会实践(各1学分)
研究生申请答辩前,应学完一套与申请学位的专业方向一致的学位课及若干门选修课,理、
工科学生获总学分32分以上,文科学生获总学分35分以上,学位课不低于20学分。政治理论
课和第一外语课程的设置和教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一外语还须执行《湖南科技大学学
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的统一规定。课程教学的具体要求见《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
管理及考核办法(试行)》。
(四)培养方式
培养方式实行各学院主管院长领导下的导师负责制,导师对硕士研究生的
业务和思想政治教育全面负责,校研究生处和学院对培养过程进行质量监控。各专业组成导
师指导小组,对研究生进行指导和培养。
(五)实践环节
实践环节包括教学与社会实践、学术活动,一般安排在第二或第三学年进
行。实践内容完成并经考核合格后获得学分,具体要求见有关规定。学校及各学院应为硕士
研究生完成实践环节创造条件。
(六)中期考核
在第四学期进行,具体要求见有关规定。
(七)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与内容必须与培养方向一致,选题应突出创新性和先
进性,特别是要注意选择有重要应用价值的课题;硕士研究生应尽量参与导师科研项目,并
结合参与的项目选题,学位论文要有新见解,论文撰写应符合规范(见《湖南科技大学论文
撰写规范》),论文的相关内容要求在一定级别的刊物上公开发表(见有关规定)。
〖BT2〗第四章〓个人培养计划〖HT〗
〖HTH〗第六条〖HT〗〓在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前二个月内,由导师根据培养方案制定硕士
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计划应对课程设置、实践环节、论文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一)课程安排: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课程和等候课程的学习以及实践环节的操作。
学位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总学分必须在32学分以上(文科35学分以上),且学位课
程不低于20学分。
(二)实践环节的时间、内容安排:包括教学实践、管理实践、科研工作以及社会调查等。
(三)论文工作安排:根据学制及选题进度情况,课程学习与论文工作可交叉进行。选题报
告应在第三学期或第四学期初完成,各专业组织导师组听取研究生的开题报告,并进行评议
审定。
(四)导师制定的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经所在院审查同意,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后以统一文表形式上交本学院及研究生处各一份(导师、学生应自留备查),一经确定,原
则上不能改动,如有特殊原因需改动的,应履行上述手续,且只能改动一次。
〖BT2〗第五章〓 硕士生个人业务档案〖HT〗
〖HTH〗第七条〖HT〗〓硕士研究生个人业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名、录取审批表。
(二)学籍管理表。
(三)硕士生个人培养计划。
(四)论文选题报告。
(五)中期考核表。
(六)实践环节考核表。
(七)课程学习成绩表。
(八)论文及评阅人评语。
(九)论文答辩会记录。
(十)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材料等。
〖BT2〗第六章〓附〓〓则〖HT〗
〖HTH〗第八条〖HT〗〓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HTH〗第九条〖HT〗〓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JY,2〗
二○○四年三月十日
〖LM〗
〖BT(1+1〗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办法〖BT)〗〖HT〗
为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的管理,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BT2〗第一章〓课程管理〖HT〗
〖HTH〗第一条〖HT〗〓凡为我校硕士研究生开设的课程,均需编写《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
究生课程教学大纲》,并附在培养方案之后,经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
研究生处。政治理论课、第一外语执行国家统一的教学要求,其教学大纲由研究生处组织有
关专家编写。
〖HTH〗第二条〖HT〗〓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采用统一格式,内容包括:课程编号、课
程名称(中、英文)、学时、学分、开课时间、授课方式、考核方式、课程主要内容与教学
目的要求、教材及参考书目、预修课程、适用专业等,并有主讲教师的姓名、职称及联系电
话。教学大纲应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1000字。
〖HTH〗第三条〖HT〗〓课程名称应采用通用的规范化的名称,力求准确、简洁,并要求有
中文(不超过12个汉字)和英文两种文字。各专业因要求不同而另行开设的与公共课相同名
称的课程,应在课程名称前加上专业名称,以示区别。课程名称在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
程目录、个人培养计划及成绩单中应完全一致。
〖HTH〗第四条〖HT〗〓硕士研究生课程以20课内学时计1学分。基础课的课内学时与学分比
,可视具体情况提高到30-40:1。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应控制在每门课60学时计2-3个学分,
一般不得高于3个学分。
〖HTH〗第五条〖HT〗〓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应选用较成熟、有权威性的教材,并注意补充
最新文献资料。硕士研究生教材由主讲教师及早向教材科提出,以便提前订购。
〖BT2〗第二章〓课程目录〖HT〗
〖HTH〗第六条〖HT〗〓研究生处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将硕士研究生开设的学位课、公
共选修课及相对稳定的专业选修课汇编成《硕士研究生课程总目录》,并予公布。目录中课
程的申报、汇总、编印一般随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同时进行。
〖HTH〗第七条〓〖HT〗硕士研究生课程总目录中所列课程必须按时开出,同步进行考核。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出,必须在授课前3个月由主讲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学位点所在
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HTH〗第八条〖HT〗〓导师在制订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和课程学习计划时,应按培养
方案和《硕士研究生课程总目录》的要求进行,一般不得随意变动。
〖HTH〗第九条〖HT〗〓全校性公共课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研究生处于每学期第十八周前
公布下学期开课目录和公共课程表,并向公共课教师下达教学任务通知书和2份成绩登记表
(附有选课学生姓名)。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HTH〗第十条〖HT〗〓专业课、选修课由各学院负责安排。各学院根据公共课课程表,安
排本单位开设的硕士研究生专业课和选修课表(避免时间冲突),并下达教学任务通知书和
2份成绩登记表(附有选课学生姓名)。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BT2〗第三章〓选课办法〖HT〗
〖HTH〗第十一条〖HT〗〓硕士研究生根据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和开课目录进行选课,并由
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登记。
〖HTH〗第十二条〖HT〗〓学位课程是必选课。因故需调整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中的非学位
课程,按下列程序进行:如要停修或改修某门课程,必须在该门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末的第15
-16周提出申请,并填写《培养计划更改申请表》,经导师及本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
生处审批备案。新生在第一学期不予停修或改修。不申请、不上课、不参加考试者,该门
课程按零分计算。
〖HTH〗第十三条〖HT〗〓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选修外学院所开硕士研究生课程(非
公
共课)的,由本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与开课单位协商,并送交任课教师成绩登记表2份,开
课单位应给予支持。
〖HTH〗第十四条〖HT〗 硕士研究生课程应由我校自行开出。少数硕士研究生课程必须到
校外单位选学的,由导师提出,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备案,所需经费由
硕士研究生业务费以及研究生本人共同支出。
〖BT2〗第四章〓课程考核及评分办法〖HT〗
〖HTH〗第十五条〖HT〗〓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课程学习情况的主要依据,凡培养计划规定
的课程或经办理选修手续的课程均需通过考核。
〖HTH〗第十六条〖HT〗〓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
(一)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或口笔兼试。
(二)考查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可采用开卷、闭卷或提交论文的形式进行,也可根据研
究生平时完成实验、课外作业的情况及考查的成绩综合评定。
(三)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按百分制或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
定成绩。五级记分制的“不及格”相当于百分制的60分以下;“及格”相当于60-69分;“
中”相当于70-79分;“良”相当于80-89分;“优”相当于90-100分。
〖HTH〗第十七条〖HT〗〓学位课程的考核,一律采用考试方式,70分(含70分)以上为通
过考核并获得学分,未通过者跟下届重修,学位课只许有一门重修且只能重修一次。选修课
可以采用考查或考试的形式,成绩及格者取得学分,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HTH〗第十八条〖HT〗〓非外语专业第一外语须通过学校统一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从入
学起即可参加),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才能申请硕士学位。学校每年统一组织一次学位
外语考试。通过全国外语等级考试六级(英语60分以上)者可免学校的学位外语考试。
〖HTH〗第十九条〖HT〗〓课程考核应在课程结束后进行,由主讲教师或考核小组负责主持
。
〖HTH〗第二十条〖HT〗〓研究生课程考试时间为110或150分钟。
〖HTH〗第二十一条〖HT〗〓公共课考试由研究生处组织。专业课、选修课考试由各学院组
织,但须将课程考核安排表提前一周送交研究生处。
〖HTH〗第二十二条〖HT〗〓硕士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在课程考核前办理
缓考手续。申请缓考应由其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经主讲教师和导师同意后,公共课报研究生
处审批,专业课由本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HTH〗第二十三条〖HT〗〓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非本专业考生及同等学力考生入学
后,要补修本专业的大学本科主干课程,且须通过考试且成绩及格,但不计算学分。
〖BT2〗第五章〓成绩管理〖HT〗
〖HTH〗第二十四条〖HT〗〓课程考核成绩以课程结束考核成绩为准。课程阶段考试成绩可
作课程考核评分参考或按一定比例计分,但不超过30%。
〖HTH〗第二十五条〖HT〗〓硕士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应于考核结束后15天内将评定的成绩
分学院填写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将成绩登记表(2份)和答卷送交各学院秘书(专
业课)或研究生处(公共课)保存备查。课程考核成绩公布前,研究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和
途径查阅试卷和成绩。
〖HTH〗第二十六条〖HT〗〓公共学位课试题(2份)和答卷由公共课开课学院保存5年;选
修课、专业课试题(2份)和答卷由学位点所在学院负责保存5年。
〖HTH〗第二十七条〖HT〗〓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一般不得查阅,如有特殊原因须查卷
,必须向研究生处申请并获批准后,由研究生处组织有关教师进行,学生不得参与。
〖HTH〗第二十八条〖HT〗〓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实行学院和研究生处二级管理,并逐
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各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应在期末或下期开学第一周内,将专业课成绩表
按专业汇总后,送交研究生处并核准(1份),同时研究生处将公共课成绩登记表发送至各
学院保存(1份)。成绩由研究生处培养办记入学籍档案。
〖BT2〗第六章〓考场规则〖HT〗
〖HTH〗第二十九条〖HT〗〓硕士研究生须持本人学生证进入考场。
〖HTH〗第三十条〖HT〗〓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并按主考教师编排的位置表就座
。
〖HTH〗第三十一条〖HT〗〓闭卷考试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有文字或有符号的纸张
以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进入考场。
〖HTH〗第三十二条〖HT〗〓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以后方可交卷,未交
卷前不得离场。
〖HTH〗第三十三条〖HT〗〓答卷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书写,字迹工整,答卷写在试
卷纸上。
〖HTH〗第三十四条〖HT〗〓考生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与试卷内容有关的问题。
〖HTH〗第三十五条〖HT〗〓考试应独立完成,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
〖HTH〗第三十六条〖HT〗〓考生在考场要保持肃静,考试结束要立即交卷。提前交卷者要
迅速离场,不得在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议论、喧哗。
〖BT2〗第七章〓主考教师职责〖HT〗
〖HTH〗第三十七条〖HT〗〓考前根据考场情况和考试人数编排座位表(座位应间隔排列)
,并提前10分钟进场。
〖HTH〗第三十八条〖HT〗〓考生入场时,督促考生将不能带入座位的书籍、资料等集中放
在规定的位置。
〖HTH〗第三十九条〖HT〗〓开考前明确宣布考试时间和有关考试纪律。开考后,清点考生
人数,统计实发考卷数。
〖HTH〗第四十条〖HT〗〓对违反考场规则的言行要严肃制止,敢于批评教育,对不听劝阻
的考生,主考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报研究生处处理。
〖HTH〗第四十一条〖HT〗〓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中途不得离场。
〖HTH〗第四十二条〖HT〗〓考试结束前十分钟,提醒考生在试卷上填写姓名、所在单位、
专业、学号,做好收卷的准备工作。收卷后清点试卷数,防止试卷丢失。
〖HTH〗第四十三条〖HT〗〓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
〖BT2〗第八章〓考场违纪处理
〖HTH〗第四十四条〖HT〗〓硕士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或考试不交卷或交白卷,或
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或中途擅自离场者一律按“旷考”论,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计“零”分
。
〖HTH〗第四十五条〖HT〗〓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有作弊行为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
程考试成绩计“零”分并不得重修,同时按学校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BT2〗第九章〓教学检查〖HT〗
〖HTH〗第四十六条〖HT〗〓研究生处每学期组织一次教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BT2〗第十章〓附〓〓则〖HT〗
〖HTH〗第四十七条〖HT〗〓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HTH〗第四十八条〖HT〗〓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JY,2〗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LM〗
〖BT(1+1〗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BT)〗〖HT〗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的管理,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
际,特制定本办法。
〖HTH〗一、考核时间:〖HT〗第四学期。
〖HTH〗二、考核小组:〖HT〗以学科所在学院3名以上专家组成考核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
作的院领导负责。
〖HTH〗三、考核内容: 〖HT〗
(一)政治思想及道德品质
考核硕士研究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和学校各项法规制
度,思想状况和行为表现以及社会活动的情况。
(二)业务学习和参加实践以及学术活动的表现
考核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态度和学风表现,所学的课程,特别是学位课程的考试成绩,社会实
践以及参加学术活动的成绩与表现。
(三)科研能力
考核硕士研究生在论文选题、参加学术活动中表现出的自学能力、综合能力、创新能力以及
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HTH〗四、考核程序:〖HT〗
(一)自入学后的第四学期内,研究生根据自己的学习任务完成情况向导师提出中期考核的
申请,导师向所在学院提出考核建议,学院定期集中组织中期考核工作。未完成上述培养任
务的,不得接受中期考核申请。
为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论文答辩申请须在中期考核通过一年后方可接受。
(二)研究生处向考核小组提供课程成绩单,指导教师向考核小组介绍研究生有关自学、创
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着重介绍选题过程所表现的科研能力。
(三)考核小组根据《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评议表》各项指标进行评分,提出评议意见。
(四)各单位于中期考核后一周内将《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交研究生处保存。研究生处
应及时对中期考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HTH〗五、考核结果的处理:〖HT〗
(一)能够坚持德、智、体、能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良,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养计划所
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在论文选题工作中表现出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者,由考核小组提出,
可进入硕士论文阶段的学习。
(二)政治表现欠佳,业务学习成绩通过,但选题报告内容空洞,科研能力较差者,考核小
组提出警告,并提出限定时间的改进措施,再经过专项考核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阶段。考核
仍未通过,即终止学习,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其学习:
1、未按时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或违反《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有关规定者。
2、在学位论文选题和科研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者。
3、因身体状况不宜继续培养者。
〖HTH〗六、其它〖HT〗
(一)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JY,2〗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LM〗
〖BT(1+3〗
湖南科技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
教学与管理实践、学术活动及发表论文的规定〖BT)〗〖HT〗
为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教学与管理实践、学术活动及发表论文的管理,提高
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BT2〗第一章〓社会实践〖HT〗
〖HTH〗第一条〖HT〗〓社会实践是硕士研究生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
。一般为3-4周,安排在第三学期(一般在暑期)进行。
〖HTH〗第二条〖HT〗〓应届本科生考取硕士研究生的必须参加社会实践(在职生及有一年
以上工作经历的研究生可免修此环节,不计学分)。
〖HTH〗第三条〖HT〗〓社会实践内容
(一)开展科技服务。承担若干生产或科研中急需解决的“短、平、快”项目,协助有关单
位解决科研、生产或管理中的某些技术问题。
(二)开展技术培训和科技咨询活动。
(三)结合科技服务进行专题社会调查。
〖HTH〗第四条〖HT〗〓管理方式
各学院应对硕士研究生社会实践进行统一安排及管理,硕士研究生应积极参加校团委组织
的社会实践活动,也可在导师指导下,参加生产、实践活动。
〖HTH〗第五条〖HT〗〓考核方式和方法
(一)社会实践结束后,硕士研究生应提交一份思想收获小结和技术总结(技术说明、意义
与效益、技术合同书等)。如属专题调查的,还应提交附有进行调查时的有关资料的调查报
告。
(二)各学院成立考核小组,根据学生实践所在的单位对实践活动的评语和硕士研究生完成
任务的水平、效益以及自我总结情况进行评审考核。考核成绩一般按“通过”或“不通过”
记载,表现突出者可记“优秀”,被记“不通过”者应重修,直到通过为止。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通过”,应重修:
1、没按规定时间完成预定任务或无充分理由未完成预定任务者。
2、实践工作不认真,违反学校或接收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
3、提交的技术总结和思想收获小结不合格者。
(四)上述材料最迟于实践结束后两周内交到所在学院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写出评语并经组
长签字后交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
〖HTH〗第六条〖HT〗〓硕士研究生的社会实践经费在导师管理的培养业务费中支出。
〖BT2〗第二章〓教学与管理实践〖HT〗
〖HTH〗第七条〖HT〗〓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担任助教总工作量不少于20学时;超过20 学时
的部分各学院给予相应的报酬。助教形式分为讲课、助课、指导实习与实践等。
〖HTH〗第八条〖HT〗〓硕士研究生在校内参加管理实践时,各学院及学校其他单位应尽量
为研究生设置管理岗位(包括学生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岗位)。
〖BT2〗第三章〓学术活动及发表论文要求〖HT〗
〖HTH〗第九条〓〖HT〗硕士研究生应积极组织和参加校内、外的学术活动以及国际、国内
的学术交流,所在学院及导师应为他们创造条件。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至少参加有关的学术
会议或学术报告会5次以上。参加学术活动应有记录。
〖HTH〗第十条〖HT〗〓我校硕士研究生在申请论文答辩前须公开发表(或有编辑部正式录
用通知)与研究方向有关的学术论文。学术论文未达到下列要求的,不得提出论文答辩申请
:
(一)论文须以湖南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二)研究生在读期间须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有编辑部正式录用通知)论文1
篇以上,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研究生应为第二作者。
(三)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论文,投稿前须交导师审查。
论文与导师共同署名的,文责由导师和研究生共同承担;论文若出现政治性错误或有剽窃、
伪造等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则不能申请学位,并将承担相应责任。
〖HTH〗第十一条〖HT〗〓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获得的专利和成果等资料副
本,是学位点评估的重要材料,各学位点应及时收集保存。
〖BT2〗第四章〓附〓〓则〖HT〗
〖HTH〗第十二条〖HT〗〓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HTH〗第十三条〖HT〗〓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JY,2〗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LM〗
〖BT(1+1〗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业务费使用管理办法〖BT)〗〖HT〗
为做好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的使用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
际,特制定本办法。
〖HTH〗一、使用原则〖HT〗
硕士研究生培养业务费实行“经费包干、跨年度滚动、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的原则,采用
在“学校下达的研究生培养业务总经费范围内包干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
〖HTH〗二、拨付标准〖HT〗
理、工、艺术及体育各专业研究生每生每年拨付1600元,文科、财经、政法及管理各专业研
究生每生每年拨付1300元。拨款计划时间为每生3年,其中70%划归导师管理,30%拨到研究
生处管理使用。会计核算中心建立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培养业务费专用账户。新生入学后,研
究生处根据当年在校生的人数、科别造册,交财务部门按规定拨款。
〖HTH〗三、使用范围〖HT〗
(一)导师管理的硕士研究生业务费使用范围:专业课教学资料及试卷复印费;材料费(含
软盘购置)、试验费(含上机费);研究生必需的专业参考书刊资料费;研究生参加社会调
查、学术会议和论文阶段调研的差旅费;发表论文的版面费;聘请外校专家的讲课费;学位
论文印刷费;论文评阅和答辩等费用。硕士研究生使用的教材及参考资料、录音机、计算器
等一律由学生自己购买。
(二)由研究生处掌握的业务费主要使用范围:公共课教学需要的各种费用(试卷印制、设
备添置、考务);培养、学位授予工作中需要的表格印刷费;培养管理资料印制、定购费;
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管理制度、研究生手册印制费;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
书购买或印制费;硕士研究生科技创新竞赛费;就业与学位信息发布费;论文评审费、寄送
费;优秀论文奖金;各级学位教育研究会与研究生学会会费;研究生处培养管理人员培训费
、参加研究生教育学术会议差旅费、会务费;组织会议的费用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
〖HTH〗四、使用管理〖HT〗
(一)拨入导师账户的培养业务费由导师签字报账。
(二)导师须根据培养过程各环节的内容安排,做出业务费使用计划并严格按规定使用。
(三)研究生处与会计核算中心每年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规问题,将严肃处理。
〖HTH〗五、其它〖HT〗
(一)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JY,2〗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LM〗
〖HT2”H〗〖JZ(〗
硕士研究生培养日常管理工作内容与相关材料要求〖JZ)〗〖HT5,6SS〗[HJ0]
〖BG(!〗
〖BHDFG2*2,FK3,K10,K10,K15F〗
工作类别〖〗工作内容〖〗完成时间〖〗相关材料要求(存档)
〖BHDG15*2,FK3,K35F〗
〖GP〗招〓〓生〓〓工〓〓作〖〗
〖ZB(〗
〖BHDG2,K10ZQ,K10ZQ,K15ZQ〗
1.招生简章编制〖〗5月30日前〖〗[JP3]各专业拟招人数、考试科目、参考书等以表格形
式交研究生处1份。[JP]
〖BHDG3〗
2.业务课命题〖〗12月10日前〖〗按统一格式打印、软盘交研究生处(按保密要求,具体
办法研究生处通知)。
〖BHDG2〗
3.报名组考〖〗国家规定时间〖〗研究生处编制组考程序表,安排考务人员等。
〖BHDG1*2〗
4.业务课改卷〖〗省考试院规定时间〖〗改卷人员填成绩册交研究生处。
〖BHDG5〗
5.复试录取〖〗教育部规定时间〖〗1.各专业组织复试,填写复试登记表1份交研究生处(
院存1份)。2.面试情况记录在专用本上(研究生处每年发1本)。
〖BHDG2〗
6.招生宣传与生源组织〖〗全年(重点在9~10月)〖〗各专业与研究生处共同组织,发宣
传材料及传媒广告
〖ZB)〗
〖BHDG19,FK3,K35F〗
〖GP〗教〓〓学〓〓管〓〓理
〖〗
〖ZB(〗
〖BHDG6,K10ZQ,K10ZQ,K15ZQ〗
1.落实下学期任课教师、教室(公共课由研究生处安排,其它课由各院安排)〖〗
期末(17~20周)〖〗〖JP3〗
1.发任务书(院留存根)成绩登记表、教学日历(2份)课表到任课教师;课表同时发到听
课学生。
2.每期课程教学安排总表交研究生处1份,院存1份。
3.任课教师需具有副高以上职称〖JP〗
〖BHDG9〗
2.考试成绩与考卷处理〖〗期末下期初(1~2周内)〖〗
1.收齐考试成绩登记表及考卷(试题1份),专业课成绩表交1份到研究生处,院存1份,考
卷由院存档。
2.教师交一份教学日历存院。
3.从研究生处领回公共课成绩表1份。
4.通知成绩不合格的学生重修(学位课70分以上为合格)
〖BHDG4〗
3.更换导师〖〗期初(1~2周内)〖〗
1.原则上不能更换,审批从严。
2.特殊情况需更换的填写审批表一式2份(一份交研究生处,一份自存)办理相关手续。
〖ZB)〗
〖BG)F〗
〖BG(!〗
〖BHDFG3*2,FK3,K10,K10,K15F〗
工作类别〖〗工作内容〖〗完成时间〖〗相关材料要求(存档)
〖BHDG39,FK3,K35F〗
〖GP〗
主〓〓〓要〓〓〓环〓〓〓节〖〗
〖ZB(〗
〖BHDG6,K10ZQ,K10ZQ,K15ZQ〗
1.落实新生导师〖〗每年10月30日前〖〗1.新生入学后,组织师生见面,相互介绍,按师
生互选原则确定。
2.互选结果以表格形式交研究生处一份,院存一份。
〖BHDG11〗
2.编制新生个人培养计划〖〗每年10月30日前〖〗
1.严格按本专业培养计划由导师与学生共同完成,一式五份,交研究生处2份,院存1份,导
师、学生各1份。
2.编制培养计划应注意:学分要求、各环节时间(应届生要有社会实践)安排。论文题目或
选题范围、完成阶段计划。
3.一经确定,不能更改。
〖BHDG8〗
3.论文开题报告(提前毕业者应早开题,开题报告完成一年左右才能答辩)〖〗
二年二期初(5月30日前,提前毕业的相应提前开题)〖〗
1.各专业组织导师组听取学生开题报告并进行提问、评议,提出修改意见。
2.通过后学生填写《开题报告书》一式3份,交研究生处2份,院存1份。
3.各专业集中组织。
〖BH〗
4.中期考核(包括思政表现,特别注意学习成绩是否合格、科研能力等)〖〗二年二期(
开题完成后)〖〗1.按相关规定进行,各专业集中组织。
2.考核通过的学生填写《中期考核表》,一式3份,2份交研究生处,1份院存。
3.考核通过,进入论文写作阶段,未通过的进行学籍处理。
〖BHDG6〗
5.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位申请前〖〗1.学生填写教学实践报告书2份,1份交研究生
处,院存1份。
2.学生填写社会实践报告书2份(附总结)交研究生处1份,院存1份。
〖ZB)〗
〖BG)F〗
〖BG(!〗
〖BHDFG3*2,FK3,K10,K10,K15F〗
工作类别〖〗工作内容〖〗完成时间〖〗相关材料要求(存档)
〖BHDG39,FK3,K35F〗
〖GP〗
主〓〓〓要〓〓〓环〓〓〓节〖〗
〖ZB(〗
〖BHDG9*2,K10ZQ,K10ZQ,K15ZQ〗
6.学位论文提交与送审、学位申请(提前毕业者必须比正常的提前半年以上交学位申请书
且需批准)〖〗
6月份授学位的学生4月1日前提交送审文本。论文送审5月10日前完成。正常毕业学生的学位
申请书与送审论文同时提交〖〗[JP3]
1.抽审论文由研究生处送审,其它由院送审。
2.提交论文附导师评语表一式3份,交研究处2份,院存1份。
3.送审论文时附审稿人聘书1份,评议书1份,评议书原件收回后交研究生处、院留1份复印
件。
4.学位申请书一式2份,全部收齐填全后交研究生处。[JP]
〖BHDG2〗[JP5]
7.学位外语考试(不合格者不能申请学位)〖〗每年6月30日前〖〗[JP3]
研究生处组织,试题二套,试卷存档,满分100分,60分以上合格。[JP]
〖BHDG10〗
8.论文答辩(延期答辩的学生填写审批表)〖〗5月30日前〖〗[JP3]
1.答辩前一周,各院交研究生处答辩安排表1份,院存1份(包括时间、地点、答辩人、答辩
委员会组成,答辩秘书),同时公布。
2.答辩后三天内,填写答辩会记录1份(院存1份复印件)与答辩委员表决票一起交研究生处
。
3.同时填写每位学生的答评报告书一式2份,交研究生处1份,院存1份。[JP]
〖BHDG15〗
9.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初审会议及评选优秀论文〖〗答辩结束一周内开会并交材料〖〗
[JP3]1.填写分会审定报告书一式2份,交研究生处1份,院存1份。
2.会议记录2份,交1份,院存1份复印件。
3.建议授予学位名册2份,交1份,院存1份。
4.分会表决票一套交研究生处。
5.授学位毕业生信息表2份/人,1份交研究生处,1份院存。
6.毕业生正式论文文本8本及电子文本(院留自定)交研究生处。
7.优秀论文名称、作者(包括申报表)。
8.学生在校发表论文、专利、科研等名细表与复印件。[JP]
〖BHDG2*2〗
10.校级学位审定会议〖〗6月20日左右〖〗
研究生处组织并填写相关材料(材料与分会初审的基本对应)。
〖ZB)〗
〖BG)F〗
〖BG(!〗
〖BHDFG3*2,FK3,K10,K10,K15F〗
工作类别〖〗工作内容〖〗完成时间〖〗相关材料要求(存档)
〖BHDG37,FK3,K35F〗
〖GP〗
研〓〓究〓〓生〓〓工〓〓作〖〗
〖ZB(〗
〖BHDG11,K10ZQ,K10ZQ,K15ZQ〗
1.报到、注册、交费〖〗每期开学第一周(新生在报到时间)〖〗
1.交费手续办好后在各院秘书处注册。
2.在研究生证上盖注册章(未办交费手续的不注册)。
3.填写注册表一式二份,交研究生处一份,院存一份。
4.老生请假及新生缓报到手续交研究生处。
5.交清住宿费的新生办理住宿手续、安排宿舍。
〖BHDG7〗
2.新生入学教育〖〗报到的一周内〖〗
1.各院新生会议、与导师见面、学习有关规定、院管理要求。
2.选定临时负责干部。
3.组织体检、身体不合格的办休学手续。
4.参加全校开学典礼。
5.领教材。
〖BHDG6〗
3.评优秀研究生、优秀干部,校长奖;申报勤工助管岗位。〖〗每年10月份〖〗
1.评优只在二、三年级中进行,数额与评审程序发文公布。
2.勤工助管岗位主要是特困生申请、申报与审批办理发文公布。
〖BHDG3〗
4.发毕业证、学位证〖〗7月初〖〗填写领证记录,凭本人身份证。
〖BHDG5〗
5.办离校手续,发派遣证〖〗7月初〖〗
1.毕业生去各单位办手续,最后到研究生处领派遣证。
2.研究生处向用人单位寄学生档案。
〖BHDG2*2〗
6.上报毕业生信息与学位授予信息〖〗7月10日前〖〗
研究生处编制电子文本
〖BH〗
7.向有关部门寄送毕业生学位论文〖〗7月20日前〖〗研究生处
〖ZB)〗
〖BG)F〗〖HT〗〖HJ〗
〖JY,2〗
2004年9月2日
〖LM〗
〖BT(1+1〗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BT)〗〖HT〗
〖BT2〗第一章〓总〓〓则〖HT〗
〖HTH〗第一条〖HT〗〓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
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HTH〗第二条〖HT〗〓我校目前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两级,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
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学科名单执行。
〖HTH〗第三条〖HT〗〓学位申请者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
法,达到相应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BT2〗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HT〗
〖HTH〗第四条〖HT〗〓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19—25人组成(考虑到我校学
科较多,人数适当增加);每届任期3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
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委员从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
选。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专家至少应占委员总人数的2/3以上。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党委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HTH〗第五条〖HT〗〓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审查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五)审定学校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规定。
(六)审定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HTH〗第六条〖HT〗〓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出
席会议人数不能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票超过到会委员半数方为通过;不得采取通
讯投票方式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HTH〗第七条〖HT〗〓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作为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办理学位申请手续。
(二)协助各学院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学位课程考试及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
(三)组织研究生导师选聘工作。
(四)管理学位证书。
(五)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送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和有关材料。
(六)收集、整理学位论文有关资料。
(七)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项。
(八)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的有关工作。
〖HTH〗第八条〖HT〗〓各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个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
席1人,每届任期3年。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由参加研究生培养
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院(系)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名单报学位办备案,并
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在籍硕士研究生学位申请,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审查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组织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对硕士点学科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工作。
(五)审查本院学位点的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
(六)提出对授予学位有争议的事项和其他事项的处理建议。
(七)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
〖BT2〗第三章〓学士学位〖HT〗
〖HTH〗第九条〖HT〗〓学士学位要求〖HT〗
凡我校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
(二)符合学校教学和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HTH〗第十条〖HT〗〓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按学校教务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BT2〗第四章〓硕士学位〖HT〗
〖HTH〗第十一条〖HT〗〓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
成绩合格,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授予硕士学位:
(一)学术水平要求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课程学习和发表论文要求
1、按培养计划要求修完全部课程并完成其它培养环节,考核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学位外
语成绩合格且具有一定的语言应用能力(详见《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办
法<试行>》)。
2、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且符合有关规定。
(三)学位论文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
2、硕士学位论文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独立完成。论文要求语句精练通顺,结
构严谨,条理清楚,主题突出,论证充分,数据可靠,论文撰写要求符合学校有关规范。论
文正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5万字。
3、硕士研究生在论文工作开始前应作开题报告,论文选题必须与所攻读学位的学科方向一
致,硕士研究生用于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年。
4、硕士研究生在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初稿后,须进一步听取专家意见并进行修改、定稿。
论文正文前须有600字左右的中文摘要,同时译成英文。另须写出3000字左右的中文详细摘
要,同时译成英文,与正文分开装订。论文定稿后按学位论文的规范要求打印、装订。此工
作应在答辩前2个月完成(秋季毕业生4月1日前,春季毕业生上年度10月1日前)。学位申请
时提交装订成册的论文全文及中、英文详细摘要各8份。
5、导师应在硕士研究生提交学位论文之后的两周内对其进行审查,同意答辩则写出详细的
学术评语,并向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进行学位申请资格审查。不同意答
辩则应写出详细意见,并及时将学位论文退回给研究生,令其按意见要求重新准备学位论文
。
〖HTH〗第十二条〖HT〗〓学位申请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由学位点所在学院组织专人会同研究生处培养办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结合其培养计划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并注意对硕士研究生整个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
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查。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1、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在申请学位时仍未被撤销处分。
2、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资格审查合格的研究生须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2份,交导师和学位
点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一周内
对申请人进行复核,确认符合本细则十一条要求,即可批准其申请并安排论文评阅与答辩事
宜。
〖HTH〗第十三条〖HT〗〓学位论文评阅
(一)在举行答辩前,应聘请2位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
阅,其中应有一位评阅人是校外专家。评阅人的情况对申请人保密。
(二)学校对应届毕业生的学位论文按学号随机抽评,抽评论文由研究生处组织专家评阅;
未被抽评的论文,评阅工作由学院自行组织。
(三)对需保密的论文,由导师提出申请,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
公室审核批准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四)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及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
学术水平提出明确意见,评阅意见最迟在答辩前10天送交答辩委员会。论文评阅意见及专家
聘请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发。
(五)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再增聘一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增聘专家
仍持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HTH〗第十四条〖HT〗〓学位论文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答
辩委员会一般应由3至5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
原则上其中应有一名外单位专家,且至少应有一位是论文评阅人。申请人指导教师不参加答
辩委员会,但可列席答辩会。答辩委员会可请申请人指导教师在答辩委员会会议上说明有关
问题。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一人,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协
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
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不参加表决。
(四)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未出席论文答辩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
通讯方式投票。
(五)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六)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七)对未通过论文答辩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
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的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工作,一般于每年4-5月或10-11月由各学院集中组织进行。对
有特殊原因需单独进行的,须由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提出申请,并经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
的负责人批准。
(九)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如下:
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成员和秘书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并宣布答辩开始。
3、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超过40分钟)。
4、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提出问题,由学位申请人回答。
5、宣读评阅人对论文的评语。
6、指导教师向答辩委员会成员介绍学位申请人基本情况(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
在学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和论文工作完成情况),并宣读本人对论文的评语。
7、休会。
8、答辩委员会举行秘密会议,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学位申请人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
对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由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制),讨
论确定答辩委员会决议并由主席签字。
9、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10、宣布论文答辩会结束。
(十)答辩会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进行过程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回答情况、答
辩委员会决议(包括论文评语、评分等级和表决结果)填入申请人的《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
位申请书》(一式二份),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申请人的其他有关材料(包括学
位论文及中、外文摘要,导师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论文答辩原始记录及表决票等)
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
〖HTH〗第十五条〖HT〗〓学位审定与授予
答辩委员会表决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进入院审与校审程序。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
本院所有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票由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出席会议的人数须超过
全体成员的2/3),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和投票结果分别填写在研究生各自学位申请书相应的栏目
内(一式二份),并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
(三)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分别于5月3
0日之前(秋季毕业)或11月30日之前(春季毕业)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如果材
料不能按时送交的,列入下次校审计划。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6月或12月召开会议,审议讨论全校硕士学位申请及相
关材料,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票由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制,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须超过全体成员的2/3),方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五)未出席学位评审会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均不得采
取通讯投票方式或请他人代投票。
(六)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公布,并由校长和学位委员会主席签
发硕士学位证书。学位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相关信息由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办公室上报省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HTH〗第十六条〖HT〗〓申请学位人员须归档的材料
(一)培养环节所有材料(详见《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二)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包括导师评语)。
(三)答辩会记录。
(四)答辩表决票和学位表决票。
(五)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学位研究生)基本信息表。
(六)学位论文及中、英文详细摘要(各2份)及全文电子文本。
(七)学位申请书(2份)。
以上材料供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抽查,并
用于归档、校图书馆及有关信息机构收藏、陈列等。
未通过学位授予的人员同样需交上述材料。同意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人员的材料暂由学院保
存,供以后答辩时参考。
〖HTH〗第十七条〖HT〗〓关于撤销学位的规定
(一)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
议,可以撤销。
(二)讨论撤销学位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出席会议的人
数必须超过全体成员的2/3),方可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销学位决定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撤销学位决定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
2、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
3、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决定归入其档案。
4、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科技档案馆等),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
学位论文。
(四)有关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表格、信息由学位办公室及时上报。
〖BT2〗第六章〓附〓〓则〖HT〗
〖HTH〗第十八条〖HT〗〓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专业硕士学位,除执行本细则外,
另制定相应的细则。
〖HTH〗第十九条〖HT〗〓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
请学位,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HTH〗第二十条〖HT〗〓论文评阅与答辩经费从研究生培养业务费中支出,重新答辩的全
部经费由研究生和导师共同承担。
〖HTH〗第二十一条〖HT〗〓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HTH〗第二十二条〖HT〗〓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试行。
〖JY,2〗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LM〗
〖BT(1+1〗
湖南科技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BT)〗〖HT〗
为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管理,提高其水平和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HTH〗一、评选标准〖HT〗
(一)论文选题具有较大的科学理论意义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较大的实用价值。
(二)文献阅读的范围宽广,深入了解本领域和相关领域国内、外学术研究动态,文献综述
概括能力强。
(三)论文在理论上有新见解,或在生产实践中有较好的实用价值。
(四)论文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深入的理论分析或先进的实验
方法或手段。
(五)论文中学术观点正确,推理严密,引用数据、资料真实可靠、科学、系统。
(六)论文反映出作者科研能力或实践能力强,科研作风严谨,基本功扎实。
(七)论文的文字表达准确、逻辑性强、文风严谨、条理清晰、层次分明、文笔流畅。
(八)图表、单位、符号、公式、参考文献等规范。
(九)论文答辩时,答辩委员会70%以上的委员评价为优。
(十)研究生在读期间在我校选定的B类以上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与硕士学位论
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以上,或C类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3篇以上,或被SCI、EI、ISTP、
SSCI、A&HCI及新华文摘摘录,或获得一项发明专利。
〖HTH〗二、评选方法〖HT〗
(一)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每年评选一次。评优比例不超过当年已通过论文答辩人数的10%。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校下达的指标进行初选。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评选条件严格把关,逐项进行评分,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参加会议的人数必须达到分委员会委员总数的2/3,赞成票须超过分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
一半,初选结果方为有效。
(四)各学院初选后,将学位论文及初审评语交研究生处,研究生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
果经公示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通过。
(五)对评选出的优秀论文,学校将颁发“优秀学位论文”证书,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并
张榜公布。
(六)国家和省评选优秀学位论文时,学校将根据下达的名额,在校优秀论文中进行选拔推
荐。
〖HTH〗三、其它〖HT〗
(一)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JY,2〗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LM〗
〖BT(1+1〗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要求与撰写规范〖BT)〗〖HT〗
〖HTH〗一、论文选题〖HT〗
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与所攻学位的学科方向一致,内容应综合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
际需要、本学科的发展状况、学院现有的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条件及本人的学习基础与学术
专长,具有一定的学术与应用价值。
〖HTH〗二、论文内容〖HT〗
一篇完整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题目。论文题目应当简明、具体、确切地概括出整个论文的中心内容,一般不宜超过20
个汉字,必要时可使用副标题。
2.目录。目录是论文各组成部分的标题。由论文的篇、章、节或一、二、三等小标题以及
附录的序号,题名和页码组成。
3.摘要和关键词。摘要应言简意赅,主要说明本课题的重要性,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作
者对课题所做的主要研究工作及研究结论。摘要一般在600字左右,并应译成相应的外文。
为便于文献检索,硕士学位论文应注明3-5个具有代表意义的“关键词”。
4.引言。引言是学位论文的开端,主要说明研究工作的缘起、目的、涉及范围、国内外研
究现状、研究方法,以及学位论文中拟解决的问题、理论意义等。引言一般应详略得当,概
括上述内容。
5.正文。正文是学位论文的主体、核心部分,应包括立论依据、论据材料、结论等部分。
正文要求论点正确,论据充实,结构严谨,条理分明,数据可靠,文字精炼。凡学位论文中
有参考他人成果之处必须标注。
6.总结与展望。对论文进行总结,指出存在问题及将来应改进的地方。
7.参考文献与注释。列出主要参考文献,未公开发表的文献一般不要列出,外文参考文献
直接写外文,外文期刊名可以用本学科俗成的简写。
8.附录。附录是正文主体的补充项目。包括篇幅过大不便编入正文的材料或珍贵罕见的材
料或对本专业同行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9.致谢。对指导教师或其他给予帮助的有关人员或单位,表示感谢。
〖HTH〗三、论文编排〖HT〗
整篇论文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内容编排:
1.中文封面。格式见附1。
2.英文封面。格式见附2。
3.目录。格式见附3。
4.中文摘要及关键词。格式见附4。
5.英文摘要及关键词。格式见附5。
6.引言,正文,结论等。
7.参考文献。格式见附6。
8.致谢。
〖HTH〗四、论文打印〖HT〗
1.打印数量:论文一般需打印20份左右。
2.打印格式:(1)纸型:用A4纸打印;(2)字体:一级标题用2宋加粗,二级标题用3楷
,正文用小4宋,其他按格式所标注字体字号;(3)行距:1.5倍行距;(4)页边距:每一
页的上方(天头)、下方(地脚)和左侧(订口)应分别留边30mm,右侧(切口)应留边25
mm;(5)页号:页面下侧居中;(6)正反面打印。
3.毕业论文提要应单独成册,字数中文不少于3000字,另附外文翻译。提要是指毕业论文
的详细摘要,也应有必要注释或参考文献。
〖HTH〗五、其他要求〖HT〗
1.硕士学位论文应有适当的篇幅,一般以3万字左右为宜。
2.在正式定稿打印前,必须将论文交导师和学位点负责人审定。经导师和学位点负责人认
为合格并签字后,方可正式定稿、打印、装订。
3.毕业研究生必须在4月1日前向研究生处上交学位论文打印正式稿及提要各8份(含打印原
稿各一份)。逾期概不受理。
4.向所在院(系)上交的学位论文打印正式稿份数由各院(系)自定。
〖JY,2〗
2004年2月20日
〖LM〗
〖HT2”H〗〖JZ(〗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流程〖JZ)〗〖HT5,5”SS〗
〖HJ*5〗
〖BG(!BTXDF〗
〖BHDFG1*2,FK4,K12,K5,K12F〗
时间〖〗内〓〓〓〓〓〓〓容〖〗责任人〖〗相关材料及规定
〖BHDG5,FK4,K12ZQ,K5,K12ZQF〗
4月1日〖〗
硕士学位申请人根据《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要求与格式》的有关规定提交硕士学位论
文。〖〗申请人〖〗1.学位论文及中、英文详细摘要各一式八份;
2.学位论文正式稿电子版。
〖BHDG4〗
[JP3]4月10日[JP]〖〗指导教师评阅学位论文,对达到要求的研究生推荐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导〓师〖〗
1.《湖南科技大学指导教师对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一份。
〖BHDG5〗
4月15日前〖〗〖JP3〗
各硕士点将本学期拟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并领取硕士学位申
请书。〖JP〗〖〗硕士点〖〗1.《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
〖BHDG7*2〗
4月下旬〖〗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送审两份论文,其中一份送校外专家评审。)〖〗研究生处〖〗
1.《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评阅人聘书》两份;
2.《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学术评议书》两份。
〖BHDG4*2〗
4月底〖〗
申请学位人员填写申请书,交各硕士点研究生秘书,并由指导教师和所在院系填写意见。〖〗
申请人、硕士点
〖BHDG11〗
5月上旬〖〗根据《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申请人
资格。审查通过后,硕士点将本点学位论文答辩方案报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答辩委员会秘
书领取硕士研究生答辩的有关表格。〖〗研究生处、硕士点〖〗
1.《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一式两份。
2.答辩材料下发登记表及相关材料。
〖BHDG21〗
5月中下旬〖〗
各硕士点组织通过审查的硕士研究生进行集中答辩。学位论文答辩会要求对外公开举行。〖
〗硕士点〖〗
1.《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一份;
2.《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记录》一份;
3.《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一份;
4.《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成绩评分标准》一份;
5.《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报告书》一式两份;
6.《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聘书》一份。
〖BHDG20〗
5月下旬〖〗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针对学位论文答辩情况组织初审推荐会。〖〗学位评定
委员会〖〗
1.《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学位授予审核报告书》一份;
2.《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会议记录》一份;
3.《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表决授予学位名单》一份;
4.《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表决票》一份;
5.《湖南科技大学授予硕士学位研究生信息表》一份。
〖BHDG10〗
6月上旬〖〗各硕士点将全部答辩材料及学位授予讨论结果报送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研究
生处学位办公室对各硕士点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硕士点、研究生处
〖BHDG24〗
6月中旬〖〗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事宜。〖〗研究生处〖〗
1.《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审核报告书》一份:
2.《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记录》一份;
3.《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位名单》一份:
4.《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授予学位名单》一份:
5.《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表决票》一份;
6.《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授予审核意见表》一式两份。
〖BHDG7〗
6月底〖〗
学位审批材料归档。〖〗研究生处〖〗
《湖南科技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位审批材料A、B》
〖BG)F〗〖HT〗〖HJ〗
〖LM〗
〖BT(1+3〗
湖南科技大学
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BT)〗〖HT〗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最高层次,研究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层次人
才,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的素质和质量。为
了切实加强我校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促进研究生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2004]16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HTH〗一、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体制〖HT〗
1、我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实行学校、学院、导师三级管理,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
2、学校研究生工作部(处)是全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校党委领导下
,在分管校领导的具体指导下,全面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和指导。
3、各学院研究生由所在学院分党委领导,成立研究生思政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
书记或其他院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具体负责本院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工作, 工作责
任到人, 并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4、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直接责任人,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有重要而不可
替代的作用。导师应在各学院党委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导小组领导的领导下,直接负责做
好本人所指导的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5、建立和健全研究生党支部,研究生党支部按学院或专业建立,各支部可根据情况设立党
小组。研究生党支部要在学院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导小组和研究生工作部(处)的指导下
,切实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6、校研究生会是研究生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学生社团,在研究生工作部(处)、校团委指
导下开展工作。
〖HTH〗二、研究生工作部(处)、各学院、导师的具体工作职责〖HT〗
1、研究生工作部(处)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1)制定有关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文件和规定, 组织布置全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对各学院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行宏观指导和管理。
(2)指导研究生会开展各项工作。
(3)配合党委有关部门和各学院分党委抓好研究生党支部建设、研究生干部队伍建设和入
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
(4)对各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及导师的研究生思政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
(5)指导和协调各学院研究生思想品德教育、学年和毕业鉴定等工作, 组织开展研究生的
评优与表彰等工作。
2、各学院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1)认真落实学校关于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对全院研究
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出规划和具体安排,并组织实施。
(2)具体指导本院研究生党、团组织开展工作。
(3)指导、督促和检查本院导师对研究生的教书育人工作,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4)负责本院研究生的学期考查、学年鉴定、毕业鉴定、评优评奖、政审等工作。
(5) 维稳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工作。
3、导师在研究生德育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1)切实执行《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日常管理工作职责》,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在
指导研究生做学问的同时,要教育研究生如何做人。教育和引导研究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注重人格修养和品德修养,在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业和进行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切实做好思
想政治教育工作。
(2)深入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和动态,经常与所指导的研究生谈心(每月至少二
次),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思想上存在的困难和
问题。
(3)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风和学术道德,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
规范,对研究生学风不正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问题,应及时察觉,严肃对待,认真处理。
(4)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在研究生就业时给予推荐、
介绍,尽力提供帮助。
〖HTH〗三、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求〖HT〗
1、改革研究生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引导研究生将阅读马列经典著作与关心国内外时事政治
结合起来,将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与实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
来,政治思想教育要逐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体系统一,以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
感召力和渗透力。
2、要把政治理论课教学同引导研究生学会做人、做学问,提高研究生全面素质统一起来,
政治理论课教学要服从、服务于研究生德育工作的整体目标和要求。
3、要坚持以“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为目标,实施人文素质教育,渗透德育教育。每
学期至少为研究生举行二次以上人文素质教育方面的讲座。
4、充分发挥研究生党、团组织和研究生会的作用,大力倡导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要重视社会实践,积极创造条件,引导研究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经受锻炼,接受
教育。
5、要建立、健全德育工作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研究生工作部(处)、学院的管理职能、
教育功能和研究生导师的表率作用,全面实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
6、要注意正面教育、正确引导与及时处理违纪行为相结合,表彰先进,激励后进。
7、要逐步创造条件,运用现代化传媒手段,加强信息网络在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地
位和作用。
8、要创新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法,紧密结合实际,经常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研
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
〖HTH〗四、实行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责任追究制〖HT〗
为确保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效实施,必须实行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事故责任追
究制。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事故是指由于相关责任人事先的工作失职、失察或事后的处
置不当、不力,而造成的在读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事故。
1、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事故主要包括三类:(1)研究生发生严重的政治错误并造成重大影响
;(2)研究生科研论文和学位论文写作中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且造成既成事实并产生严重
影响;(3)研究生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2、发生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事故如属于研究生工作部(处)的责任,应视情况分别对
研究生工作部(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给予取消年度考核评优和评
奖资格、扣发岗位津贴的处理或纪律处分。
3、发生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事故的学院,应视情况分别对学院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领导小组或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取消年度考核评优和评奖资格、扣发岗位津贴的处理或其他
纪律处分。
4、发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事故的导师,应视情况分别给予取消年度考核评优和评奖资格、
扣发岗位津贴、停招研究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或纪律处分。
〖JY,2〗
二○○五年五月八日
〖LM〗
〖BT1〗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BT2〗第一章〓总〓则〖HT〗
〖HTH〗第一条〖HT〗〓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我校研究生的学籍
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
定。
〖HTH〗第二条〖HT〗〓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
学籍管理。
〖HTH〗第三条〖HT〗〓学校各有关单位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
不断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要坚持以教育为主、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HTH〗第四条〖HT〗〓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学
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
文化知识;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BT2〗第二章〓入学与注册〖HT〗
〖HTH〗第五条〖HT〗〓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湖南科技大学录取
通知书及身份证件,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
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
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HTH〗第六条〖HT〗〓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HTH〗第七条〖HT〗〓入学体检复查由校医院根据有关体检标准进行。对患有疾病暂不宜
在校学习的新生,应休学治疗,不予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
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且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
查不合格或到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HTH〗第八条〖HT〗〓研究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
院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
,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
〖BT2〗第三章〓学习期限〖HT〗
〖HTH〗第九条〖HT〗〓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学制为3年。在此期间允许研究生休学1—2年,但
在校最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应征入伍者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少数优秀研究生可申请
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2年。
〖HTH〗第十条〖HT〗〓国家计划内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发放年限为3年。提前毕业的研究生
按实际学习时间发放普通奖学金。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发普通奖学金。
〖BT2〗第四章〓考勤与成绩记载〖HT〗
〖HTH〗第十一条〖HT〗〓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及学校统一组织的教学活动。因
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
个月,如超过一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根据《湖南
科技大学违纪处理办法》,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5—9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达到10—19学
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到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30—39学时者,给予记
过处分;达到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以上(含50学
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处理。
〖HTH〗第十二条〖HT〗〓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
修课程的考核,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
考核的规定。
〖HTH〗第十三条〖HT〗〓各培养环节的考核与成绩记载执行本校研究生培养管理的相关规
定。
〖BT2〗第五章〓转学、转专业与更换导师〖HT〗
〖HTH〗第十四条〖HT〗〓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受理转学、转专业及更换导师,因特殊情
况必须转学、转专业或更换导师的,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HTH〗第十五条〖HT〗〓学生可申请转到其他院校完成学业。但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它无正当理由。
〖HTH〗第十六条〖HT〗〓凡申请转入我校就读的研究生,须由研究生处调阅申请者的档案
,并会同相关学院进行审查,拟同意转入的,由学院确定好指导教师。
拟转入转出的研究生,须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应在学期开学前办
理。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HTH〗第十七条〖HT〗〓研究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及更换导师,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征得相关学院和导师的同意后填写审批表,报研究生处审批。研究生转专业一般限于同一
学科门类范围内进行,并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培养和交费。
〖HTH〗第十八条〖HT〗〓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研究生,未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
定的教学活动,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BT2〗第六章〓休学与复学〖HT〗
〖HTH〗第十九条〖HT〗〓研究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研究生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
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期
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HTH〗第二十条〖HT〗〓下列情况应予休学:
(一)研究生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
的;
(二)累计请假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院系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HTH〗第二十一条〖HT〗〓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期间的一切活动学校不负责任。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往返路费自理。
〖HTH〗第二十二条〖HT〗〓休学研究生复学,须在下学期开学前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请
,经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研究生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
断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并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间有违纪、违
法行为者,按照《湖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BT2〗第七章〓退〓学〖HT〗
〖HTH〗第二十三条〖HT〗〓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
的教学活动者;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经重修考试
后仍不合格者;
(五)经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未完成学业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HTH〗第二十四条〖HT〗〓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HTH〗第二十五条〖HT〗对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
本人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
到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湖南科
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办理。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以后不再受理。
〖HTH〗第二十六条〖HT〗〓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学习
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年度学习任务且成绩合格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
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学习证明。
〖HTH〗第二十七条〖HT〗〓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按有关政策安排、推荐就业,没有接收单位的,学校将其户
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的研究生须在决定生效后10天内办理离校手续。
〖HTH〗第二十八条〖HT〗〓研究生退学后,不得复学。
〖BT2〗第八章〓毕业与就业〖HT〗
〖HTH〗第二十九条〖HT〗〓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
,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学位授予,思想品德和
身体状况良好,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HTH〗第三十条〖HT〗〓研究生毕业时,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
面。研究生要严肃认真、如实地填好“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HTH〗第三十一条〖HT〗〓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
必修环节,成绩合格,思想品德和身体状况良好,但未能通过学位授予者,准予结业,只发
给结业证书。
〖HTH〗第三十二条〖HT〗〓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就业;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
业。
〖HTH〗第三十三条〖HT〗〓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BT2〗第九章〓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HT〗
〖HTH〗第三十四条〖HT〗〓定向、委培研究生必须在入学前签订有关协议。定向、委培研
究生的培养协议须满足本规定的管理要求。
〖HTH〗第三十五条〖HT〗〓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不享受学校发放的普通奖学金。
〖HTH〗第三十六条〖HT〗〓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改变培养方式。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
生不得改为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
〖BT2〗第十章〓附〓则〖HT〗
〖HTH〗第三十七条〖HT〗〓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此前规定同
时废止。
〖JY,2〗二○○五年九月
〖LM〗
〖BT1〗湖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BT2〗第一章〓总〓〓则〖HT〗
〖HTH〗第一条〖HT〗〓为加强学生教育与管理,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教育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HTH〗第二条〖HT〗〓凡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如发生违纪行
为,均按本办法处理。
〖HTH〗第三条〖HT〗〓处理违纪学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教育为主、
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程序、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
则。
〖HTH〗第四条〖HT〗〓鼓励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查处工作部门对举证人负有保护义
务,举证人的材料绝对保密。
〖HTH〗第五条〖HT〗〓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通报批评。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者,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
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如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并达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BT2〗第二章〓处理细则〖HT〗
〖HTH〗第六条〖HT〗〓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由他人代**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
重者;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
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HTH〗第七条〖HT〗〓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HTH〗第八条〖HT〗〓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为首者和参加非法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
上处分。
〖HTH〗第九条〖HT〗〓违反学习纪律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上课迟到、早退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5—9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达到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达到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到40—49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
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处理。
〖HTH〗第十条〖HT〗〓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者,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者,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
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HTH〗第十一条〖HT〗〓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一次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400—1000元者,给予记
过处分;价值在1000—2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二)两次以上(含两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偷窃试卷、印章、档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作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HTH〗第十二条〖HT〗〓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经教育不改者,参照第十条处
理。
〖HTH〗第十三条〖HT〗〓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HTH〗第十四条〖HT〗〓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
处分。
(二)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
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策划、怂恿、召集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
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持器械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承担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和法律责任。
〖HTH〗第十五条〖HT〗〓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提供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参加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加重处分。
〖HTH〗第十六条〖HT〗〓男、女间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非法同居、混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造
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从事三陪、卖淫、嫖娼等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HTH〗第十七条〖HT〗〓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商业活动者,除暂扣物品外,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规使用热得快、电炉、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除暂扣器具外,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区焚烧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区参与打麻将、骨牌者,除暂扣器具外,给予警告处分。
(六)窃电者,除补交电费和按校园管理规定处罚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
(七)学生宿舍区严禁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灶等用具,违者,除暂扣其用具外,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违反学生宿舍卫生管理规定,破坏公共卫生、喂养狗、猫等宠物、不按要求整理内务
,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内私藏管制刀具、枪具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者,除暂扣物品外,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
(十)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不按时就寝、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不服从管理,侮辱、威胁、打击报复宿舍管理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四)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因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失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须承
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HTH〗第十八条〖HT〗〓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扰乱正常校园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
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HTH〗第十九条〖HT〗〓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骚扰、诬陷、威胁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二)猥亵、调戏异性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购买、持有各类假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谎报火警、匪警或医疗急救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HTH〗第二十条〖HT〗〓在校期间擅自下水游泳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HTH〗 第二十一条〖HT〗〓酗酒闹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酗酒所致就医者,费
用自理,损坏公私财物按故意损坏论处。
〖HTH〗第二十二条〖HT〗〓制作、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
〖HTH〗第二十三条〖HT〗〓制造、贩卖、运输毒品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吸食毒品者
,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吸食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HTH〗第二十四条〖HT〗〓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
〖HTH〗第二十五条〖HT〗〓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HTH〗第二十六条〖HT〗〓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法规和《湖南科技大学校园计算
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HTH〗第二十七条〖HT〗〓违反《湖南科技大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者,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
〖HTH〗第二十八条〖HT〗〓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HTH〗第二十九条〖HT〗〓有下列情形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伪造、销毁、藏匿违纪证据者。
(二)隐瞒事实、包庇他人、作伪证者。
(三)在违纪事件查处过程中再次违纪者。
(四)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者(考试作弊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五)对举报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六)群体违纪事件为首和起主要作用者。
(七)干扰、妨碍、阻挠正常查处工作者。
(八)其他根据违纪情节、后果应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HTH〗第三十条〖HT〗〓有下列情形者,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主动改正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者。
(三)主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四)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行为所造成后果者。
(五)其他根据违纪情节、后果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者。
(六)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BT2〗第三章〓处分权限和程序〖HT〗
〖HTH〗第三十一条〖HT〗〓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违反考试纪律和学籍管理规定另行处理)
,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查清事实,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在一周内提出
处分意见。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由学院发文
;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分管校
领导签字后由学校发文;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
提出处理意见,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发文。
〖HTH〗第三十二条〖HT〗〓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由保卫处牵头,学生工作处和学生
所在学院参加,将事实查清,送司法部门或进行治安处罚后,再按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HTH〗第三十三条〖HT〗〓对学生宿舍内发生的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
学院、保卫处和后勤集团将违纪事实查清,再按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HTH〗第三十四条〖HT〗〓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牵头,保卫处和学生所
在学院的分管领导参加,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再按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HTH〗第三十五条〖HT〗〓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院或相关部门应听取学生或其
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学校作出对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后,学院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
生本人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须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
学生拒绝签字的,则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对因特殊原因无法直接送达的,则由学
校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公告送达)。
〖HTH〗第三十六条〖HT〗〓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后,如有异议,可根据《湖南科技大
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HTH〗第三十七条〖HT〗〓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申诉期满后或复查维持决定后,
10日内办理手续离校,对滞留学校者,由保卫处和学生所在学院派人遣送回原籍,户口和档
案退回生源所在地。
〖HTH〗第三十八条〖HT〗〓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教育厅备案,被开除学籍的
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BT2〗第四章〓附〓〓则〖HT〗
〖HTH〗第三十九条〖HT〗〓受到纪律处分者,本学年内取消参加评奖评优、申请困难补助
、勤工助学及助学贷款等资格。
〖HTH〗第四十条〖HT〗〓学生所受处分决定书都应归入本人档案,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
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HTH〗第四十一条〖HT〗〓受留校察看处分以下的学生(毕业当年学生所受处分除外),
如其能深刻认识错误,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可在毕业当年五月份,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全班同学讨论鉴定,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以撤消处分
。
〖HTH〗第四十二条〖HT〗〓研究生处负责对违纪研究生进行处理,教务处负责对违反考试
纪律等学籍方面的学生进行处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其他违纪学生的处理。
〖HTH〗第四十三条〖HT〗〓本办法所称“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均含本级处分。
〖HTH〗第四十四条〖HT〗〓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有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
准。
〖HTH〗第四十五条〖HT〗〓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HTH〗第四十六条〖HT〗〓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LM〗
〖BT(1+1〗湖南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BT)〗
〖BT2〗第一章〓总〓〓则〖HT〗
〖HTH〗第一条〖HT〗〓为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
准确,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
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HTH〗第二条〖HT〗〓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
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HTH〗第三条〖HT〗〓本办法适用于正式录取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学
生。
〖HTH〗第四条〖HT〗〓学生应当以实事求是、履行义务、接受教育为原则提出申诉;学校
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BT2〗第二章〓申诉受理〖HT〗
〖HTH〗第五条〖HT〗〓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是学校办公室。
〖HTH〗第六条〖HT〗〓学生申诉书面材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学号、专业、所在学院、联系电话等);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HTH〗第七条〖HT〗〓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校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时,区别不同情况作
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全,限期补齐后再受理,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BT2〗第三章〓申诉和处理期限〖HT〗
〖HTH〗第八条〖HT〗〓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决定
如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HTH〗第九条〖HT〗〓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
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HTH〗第十条〖HT〗〓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HTH〗第十一条〖HT〗〓从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
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BT2〗第四章〓申诉处理程序〖HT〗
〖HTH〗第十二条〖HT〗〓学校办公室在决定受理学生申诉后,应立即向校领导汇报,并负
责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复查。
〖HTH〗第十三条〖HT〗〓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九人以上(含9人)成员组成(必须是单数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校领导、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处、保卫处
、监察处、申诉学生所在学院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申诉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或辅导员)及
学生代表组成。
〖HTH〗第十四条〖HT〗〓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时,应对学生申诉材料和原处
理学生相关材料进行复查,还可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HTH〗第十五条〖HT〗〓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
,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则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应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
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
,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
决定。
〖HTH〗第十六条〖HT〗〓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
方式为直接送达(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字的,则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或公告送
达(在校内公告)。
〖HTH〗第十七条〖HT〗〓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HTH〗第十八条〖HT〗〓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
,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
理工作。
〖BT2〗第五章〓附〓〓则〖HT〗
〖HTH〗第十九条〖HT〗〓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HTH〗第二十条〖HT〗〓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
〖LM〗
〖BT(1+1〗
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及管理办法〖BT)〗〖HT〗
为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学校教学、科研的积极性,培养研究生自强自立的能力,同时为家庭
困难的研究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特设立研究生“三助”岗位并制定此办法。
〖HTH〗一、申请条件〖HT〗
取得湖南科技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满足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
(一)政治思想表现好。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
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课旷课。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谦虚谨
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尊敬师长、友爱同学。
(二)积极参加学校及研究生处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活动中表
现出较强的组织和实践能力。具有奉献精神。
(三)身体健康。
(四)学习能力强,学风严谨、刻苦钻研。严格按计划完成各个培养环节。
〖HTH〗二、岗位设置〖HT〗
面向研究生设置的岗位分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三类。助教、助研岗位由各学位点所在学
院按实际需要设置和管理,经费由学院自筹解决;助管岗位由研究生处根据需要统一设置与
管理。
〖HTH〗三、评审程序〖HT〗
(一)研究生助教、助研岗位公布后,经导师或相关课题组同意,研究生方可提出申请,填
写《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院(系、所、中心)审批同意后,报送研
究生处备案。
(二)研究生助管岗位由研究生直接向研究生处申请。一般只提供给家庭特别困难的自费生
,经费从学校预算的特困生补助中开支。申请人需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
申请表》并附家庭生活情况的证明及所在学院出具的现实表现材料。
(三)研究生“三助”岗位每年评聘一次。
〖HTH〗四、其它〖HT〗
(一)委托培养研究生、工资由原单位发放的定向培养研究生以及本校在职研究生原则上不
能申请由学校提供津贴的研究生“三助”岗位。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申请两个岗位。考试不
及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不能应聘研究生“三助”岗位。
(二)处于延期毕业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不参与本岗位的评聘。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处具体实施并负责解释。
〖JY,2〗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LM〗
〖BT(1+1〗
关于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的若干规定〖BT)〗〖HT〗
为保证我校研究生本人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国
家教委、财政部[1996]教财字85号文件《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
》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作如下规定。
〖HTH〗一、享受普通奖学金的对象〖HT〗
享受普通奖学金的对象为非定向研究生。
〖HTH〗二、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HT〗
(一)热爱社会主义社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功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有健康的体魄。
〖HTH〗三、普通奖学金发放标准〖HT〗
(一)入学前没有参加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22元。
(二)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
每月242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62元。
〖HTH〗四、普通奖学金发放方式〖HT〗
(一)享受普通奖学金对象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者,由财务处按人按月按上述标准下浮10元
发放到人(即实际发放标准依次为212元、232元、252元),具体发放日期由财务处确定;
下浮部分的普通奖学金由研究生处集中掌握,用于研究生“三助”报酬或特困生补助。
(二)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分别视情况停发或扣发普通奖学金;
1、休学、退学或开除学籍或延期毕业者,停发普通奖学金;
2、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
3、受记过和严重警告处分者,扣发3个月普通奖学金;受警告处分或通报批评者分别扣发2
个月、1个月普通奖学金;
停发和扣发普通奖学金的名单,由研究生处在每月发放普通奖学金之前送财务处执行。
〖HTH〗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HT
〗
〖JY,2〗二○○四年五月
〖LM〗
〖BT(1+1〗
关于硕士研究生报考博士研究生及提前毕业的暂行规定〖BT)〗〖HT〗
为了加强对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管理,确保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HTH〗一、应届硕士毕业生报考博士研究生〖HT〗
(一)国家统招统分及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报考博士研究生,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
师及学位点负责人签章同意,所在院系批准后,方能到研究生处开具介绍信,办理报名手续
。其它任何单位开具介绍信均无效,研究生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定向培养及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报考博士研究生,必须出具与原协议单位解除协议的
证明,方可按上述(一)程序办理报名手续。
(三)根据有关规定,每名硕士生一年最多可以报考两所院校的博士研究生。
〖HTH〗二、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HT〗
按专业和培养管理要求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必须提前半年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及
学位点负责人签署同意提前毕业的明确意见、所在院系盖章后,报研究生处审查同意,方能
办理提前毕业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手续。
〖HTH〗三、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HT〗
〖HTH〗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JY,2〗二○○四年三月
〖LM〗
〖BT1〗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请假规定〖HT〗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有足够的在校学习时间,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请假必须写出文字申请(包括请假理由、起止时间等)。
二、研究生应按规定日期在每学期开学时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须事先
向院(系)、所请假,并同时报告所在教研室和导师。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按时注册者
以旷课论处。
三、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平时必须坚持在校学习,
不得任意离校,因故离校须事先请假,获准后方可离校。
四、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一般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三
天以内,由导师批准;两周以内,由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两周以上,经院提出意见,由研
究生处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超过一月,必须休学。
五、〖JP3〗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两天以内由导师批准;一周以内由学
院主管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由研究生处批准。研究生在一学
期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六、研究生请假获准后,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JP〗
七、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归,或续假未获准而不
归,均按旷课论。对旷课的研究生应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纪律
处分,直至按有关规定进行学籍处理。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JY,2〗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LM〗
〖BT(1+1〗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证和校徽管理规定〖BT)〗〖HT〗
研究生证和校徽是研究生的身份证明,为了敦促研究生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学生证和校徽,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与管理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入学后,由研究生处签发研究生证一本,校徽一枚。研究生证和校徽由研究生本
人签字后领取,不得代领。
二、研究生证和校徽只限本人使用,严禁转借、送人。研究生应对其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不得损坏或涂改,如随意损坏或涂改,将不予更换或补发。
三、研究生证和校徽如有丢失,应及时向研究生处挂失。由本人写出书面补发申请,经所在
院研究生秘书审核同意后,统一到研究生处办理。各单位办理研究生证补发手续,应有记载
。补发的研究生证编号,为原始编号后加“补”字。学生照片应该是近期的一寸登记照。研
究生证丢失又未及时挂失而被他人利用,造成的后果由丢证研究生承担责任。
四、不带工资学习的研究生,按国家规定,可享受火车乘车优待。研究生在入学时应将探亲
乘车区间如实填入研究生证。如父母或配偶迁居需修改乘车区间,应由研究生本人提交书面
报告,经所在院及研究生处同意,准予更改,盖章有效。
五、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研究生必须持研究生证到所在院加盖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注册章
,未按期加盖注册章的研究生证一律无效。
六、研究生因毕业、结业、退学、转学等原因离校时,必须将研究生证交研究生处注销,方
可办理离校手续。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JY,2〗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LM〗
〖BT(1+1〗
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校长奖评选办法〖BT)〗〖HT〗
为了激励研究生奋发学习,创新进取,发现和奖励优秀研究生,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
发展,特设立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校长奖。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校长奖是我校研究生教育的
最高奖励。
〖HTH〗一、评选条件〖HT〗
凡取得湖南科技大学学籍、在校脱产学习的二、三年级研究生,热爱湖南科技大学,遵纪守
法,品学兼优,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做出一定成绩,并满足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此奖
:
(一)政治思想表现好。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
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课旷课。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谦虚谨
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尊敬师长、友爱同学。
(二)积极参加学校及研究生处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活动中表
现出较强的组织和实践能力,具有奉献精神。
(三)坚持经常性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
(四)学习能力强,学风严谨、刻苦钻研。严格按计划完成各个培养环节。学位课程考试均
不低于75分,平均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无补考、重修课程。
(五)达到以下条件中任意三条者可申请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校长奖一等奖;达到以下要求
中任意两项者可申请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校长奖二等奖。
1.在读期间以湖南科技大学为第一单位,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在《湖南科技大学鼓励发
表学术论文期刊目录(试行)》规定的A类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B类学术期刊
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C类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已刊发或有编辑部
正式录用通知。)
2. 获发明专利,专利证明书上发明人排名为前三名;或者获实用新型专利的第一发明人。
3. 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各类科技竞赛、文艺、体育竞赛中获奖,为成员组的主要骨干。
4. 社会工作中有突出成绩。为国家及地方建设提出重要建议而被采纳且有一定的社会或经
济效益;或在理论与实验上有新的发现;或在技术上较重要革新且有一定经济效益(经相关
技术部门鉴定)。
5.获省级三好学生、省学联优秀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励一次以上,获校优秀研究生
或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励两次以上。
6. 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成绩者(附材料)。
〖HTH〗二、评审程序〖HT〗
(一)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校长奖评审表》一式两份并附相关
参评材料。各学院按本学院在校二、三年级研究生数的5%确定名额(不足一人的可报一人)
并排出顺序,由导师和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
(二)研究生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初评。
(三)研究生校长奖由评委会审核;评委会由5-7名专家组成,校长任评委会主任。
(四)公示评审结果。
(五)校长签字同意后由学校行文公布获奖人名单。
(六)评选工作于每年10月进行。
〖HTH〗三、奖励办法〖HT〗
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校长奖设一等奖和二等奖。每年设一等奖两名,每名奖金1500元,并颁
发荣誉证书;二等奖三至五名,每名奖金1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HTH〗四、其它〖HT〗
(一)在评奖过程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标准,宁缺勿滥,严格评选。获奖成果
有争议时,申请者本人可申辩,如发现材料有剽窃、做假等重大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荣
誉资格,收回证书,并追回所发奖金,且对导师和研究生作出一定处理。
(二)获奖材料不能重复使用。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处具体实施,并对条例负责解释。
〖JY,2〗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LM〗
〖BT(1+1〗
湖南科技大学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BT)〗〖HT〗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HTH〗一、评选条件〖HT〗
在校脱产学习的二、三年级研究生,满足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
(一)政治思想表现好,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
令和学校规定,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谦虚谨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尊敬师长、友爱同
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具有奉献精神。
(二)刻苦钻研、自学能力强、学风严谨、按计划完成各个培养环节,课程学习成绩优良或
在科研工作中取得好的成绩,表现出较好的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坚持经常性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
(四)学业成绩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二年级学生:学位课程考试平均不低于85分,单科不低于75分。
2、三年级学生:学位课程考试平均不低于80分,单科不低于70分;积极参与相关课题研究
,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了学术论文(或有编辑部正式录用通知)。
3、学位课程考试不低于70分,没有重修课,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各类竞赛中获奖或在社
会工作中有突出成绩者。
(五)优秀研究生按在校生总数的10%选出;优秀研究生干部按在校生总数的3%选出。
〖HTH〗二、评审程序〖HT〗
(一)公布、宣传评优条件及程序。
(二)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参评材料。
(三)各学院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按学校下达的推荐名额排好序,
报研究生处。
(四)研究生处公布初评结果并征求意见。
(五)研究生处根据初评结果和反馈意见,确定最后人选并报学校审批。
(六)评选工作于每年10月进行。
〖HTH〗三、奖励办法〖HT〗
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由学校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HTH〗四、其它〖HT〗
(一)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JY,2〗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LM〗
〖BT1〗研究生住宿管理暂行办法〖HT〗
〖HTH〗第一条〖HT〗〓为切实加强研究生公寓管理,为在校研究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
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HTH〗第二条〖HT〗〓研究生在交纳住宿费之后,凭住宿费发票到研究生处办理住宿手续
,由研究生处管理科安排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换房间,不得擅自挪用
室内所配备的用具。
〖HTH〗第三条〖HT〗〓研究生毕业离校时,须先办理有关退还床位和家具手续,搬出公寓
后,方可领取相关证件,因其它原因已毕业不能按时离校的学生,不予继续安排床位。
〖HTH〗第四条〖HT〗〓爱护室内的一切设施,注意关好门窗,宿舍的门锁不能随意更换或
私自上挂锁,严禁在室内私拉乱接电源电线或使用电热器件。属人为损坏公物的,由当事人
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属一般性维修的,如更换门锁、装玻璃、疏通厕所
、维修水管、龙头,其经费均由住宿者共同承担。
〖HTH〗第五条〖HT〗〓保持室内整洁,不得向过道、楼下乱倒垃圾、脏水;不得在室内、
过道上炒菜、做饭;注意节约用电用水,并按规定缴纳水电费。违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HTH〗第六条〖HT〗〓任何人不得在研究生公寓大声喧哗、戏闹,学习和休息时间内不得
在公寓内打牌、下棋、弹奏乐器、高音量放收录机等(节假日除外)。
〖HTH〗第七条〖HT〗〓严禁在公寓里打麻将、赌博、酗酒、斗殴,违者按国家及学校有关
规定处理。
〖HTH〗第八条〖HT〗〓亲友、配偶来访且需住宿者,必须在值班室登记,方能留宿,留宿
异性者需有合法手续,并经公寓管理人员同意,违者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HTH〗第九条〖HT〗〓公寓楼晚上大门落锁后,门卫不予开门,有特殊情况不能回公寓
者,须事先在传达室进行登记,晚归时,凭学生证方可进入公寓,凡翻墙或妨碍门卫按规定
执行公务或围攻、打骂门卫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HTH〗第十条〖HT〗〓 研究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都需在研究生公寓住宿,因特殊原因需在外
租房者,必须由本人申请,家长、导师及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研究生处批准。
〖HTH〗第十一条〖HT〗〓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HTH〗第十二条〖HT〗〓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JY,2〗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LM〗
〖BT(1+3〗
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离校手续办理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证的规定〖BT)〗
〖HT〗
根据《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
修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经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学位授予;思想品德和身体状况良好,准予毕业,可发给《毕业
证书》、《学位证书》。其办理离校手续和领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按如下程序办
理:
一、由研究生本人到研究生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并按其顺序到各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离校通知单》经各有关部门签名盖章后,交研究生处。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派遣手续
。没有答辩的研究生不能办理离校手续。
〖HTH〗二、领取证书时间〖HT〗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于六月下旬和十二月下旬召开两次学位评定会议,凭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评定通过的学位授予名单,可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具体领取证书时间:上
半年为7月10日左右。下半年为次年的元月10日左右。
〖HTH〗三、领取**法〖HT〗
到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领取《毕业证书》。
到学位办公室(研究生处)领取《学位证书》。
〖HTH〗四、领取**法〖HT〗
1、本人领取
凭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并在《证书发放登记册》上签上本人姓名、证件号码和领证日
期。
2、请人代领
委托人应在请人代领前与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和学位办公室联系,说明委托领证事由。代领
证书者,除必须持有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外,还必须凭代领人身份证和由委托人亲笔书
写的委托书(必须注明代领人姓名、性别和联系电话),并在《证书发放登记册》上签署代
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领证日期,方可代领证书。
五、研究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是代表研究生本人的学历和学位级别的一种证件
,要妥善保管好,如果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
六、为了加强对研究生的发证管理,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学位授予起,研究生须在
六个月内领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逾期未领者,按每个证书每月10元收取超期保
管费。如果在一年内还未领取证书,研究生处将证书上交校挡案室,另行处理。
〖LM〗
〖BT(1+1〗
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试行)〖BT)〗〖HT〗
〖BT2〗第一章〓总〓〓则〖HT〗
〖HTH〗第一条〖HT〗〓为加强我校学位点学科建设及硕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硕导)队
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HTH〗第二条〖HT〗〓硕导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硕导的选聘工作应有利
于我校的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培养社会急需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硕导应对研究
生培养过程及培养质量全面负责(包括学习与科学研究、思想品德以及生活等各项内容)。
〖HTH〗第三条〖HT〗〓学校只在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设立硕导岗位,各学院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院各学位点硕导任职资格的初审。申请人的研究成果应与所申请岗位
的专业方向一致,每位教师原则上只能向一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硕导岗位。
〖HTH〗第四条〖HT〗〓为充分利用我校现有教学、科研资源,扩大研究生招生规模及提高
培养质量创造条件,鼓励各学位点从相近学科组织符合条件的教师组成导师组(配副导师)
。
〖HTH〗第五条〖HT〗〓应优先聘任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且正在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
项目的中、青年专家。
〖HTH〗第六条〖HT〗〓引进竞争与淘汰机制,努力提高我校硕士生导师队伍的学术水平与
指导质量。
〖HTH〗第七条〖HT〗〓硕导选聘的总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2倍。
〖HTH〗第八条〖HT〗〓新选定的硕导须经过上岗前的业务培训。培训工作由各学院负责
组织,研究生处进行检查,未参加培训的新硕导不安排招生计划。
〖BT2〗第二章〓硕导任职的基本条件〖HT〗
〖HTH〗第九条〖HT〗〓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为人正派,学风严谨,能自觉执行有关
研究生培养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各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坚持教书育人,保证培养质量
。
〖HTH〗第十条〖HT〗〓我校在岗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且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
本科以上学历,45岁以下的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一般应有硕士学位(学历)。
〖HTH〗第十一条〖HT〗〓应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近5年内(截止申请当月底),主持完成
过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或有主持的科研项目通过专家鉴定;或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
奖(前3名);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过专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具有相当学
术水平的科研论文5篇以上;或公开出版过第一主编的规划教材(所指导学生在读期间发表
的著作论文,学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均认可)。
〖HTH〗第十二条〖HT〗〓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扎实、宽广的基础知识,至少能承担一门以
上研究生课程。
〖HTH〗第十三条〖HT〗〓有主持在研的科研项目并有一定的在帐科研经费(工科不少于1
万元,理科不少于0.5万元,文科不少于0.3万元)。
〖HTH〗第十四条〖HT〗〓身体健康,可胜任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截止申请当年1月1日
,年龄不超过57周岁。
〖BT2〗第三章〓任职资格评审程序〖HT〗
〖HTH〗第十五条〖HT〗〓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硕导选聘办法。
〖HTH〗第十六条〖HT〗〓个人申请。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硕导任职资格申请表》,复印
相关附件,交硕士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课程教学论学位点由教育学院总负责,其
他各学院教师的申请材料均须交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后上报)。
〖HTH〗第十七条〖HT〗〓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条件进行初审。分委员会主席指
定专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由分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投票表决,同
意票过2/3者,初审通过。入选名单及申请表经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
公室(设在研究生处),附件由各学院保存备查。
〖HTH〗第十八条〖HT〗〓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硕导资格任期三年,由学校发文公布。
〖HTH〗第十九条〖HT〗〓考虑到两校合并前后的政策过渡,已有指导研究生任务的教师,
硕导资格可顺延至最晚入学的研究生毕业,但从2004年起继续招生须重新审定资格。
〖HTH〗第二十条〖HT〗〓新增人员的硕导资格评审每年进行一次,同时进行已获硕导资格
人员当年招生资格的审查,此项工作于每年五月底前完成。
〖BT2〗第四章〓 招生资格审查〖HT〗
〖HTH〗第二十一条〖HT〗〓招生资格审查由各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与
新增人员的硕导资格评审同时进行,审定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公布。具有硕
导资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暂停招生:
(一)截止当年1月1日,年龄满58周岁者。
(二)科研项目或经费不能满足第十三条要求者。
(三)所指导的研究生论文经抽查不合格或教学检查发现不能认真执行有关培养规定者。
(四)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经查实者。
(五)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完成指导工作者。
〖BT2〗第五章〓硕导聘任〖HT〗
〖HTH〗第二十二条〖HT〗〓具有硕导任职资格且有指导硕士研究生任务的导师,由学校统
一聘任,履行岗位职责,享受相应待遇。
〖HTH〗第二十三条〖HT〗〓聘请校外兼职硕导参照此办法执行。
〖BT2〗第六章〓师生互选〖HT〗
〖HTH〗第二十四条〖HT〗〓在新生入学后的一个月内,各学院应组织具有招生资格的指导
教师与新生接触,组织新生参加教研室活动,向新生介绍本学科导师的科研、教学等情况,
并完成师生互选工作。新生的导师确定后,上报研究生处备案。师生互选期间新生照常进入
公共课学习,由各学院进行管理。
〖HTH〗第二十五条〖HT〗〓每位导师每年招收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名。
〖BT2〗第七章〓附〓〓则〖HT〗
〖HTH〗第二十六条〖HT〗〓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HTH〗第二十七条〖HT〗〓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JY,2〗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LM〗
〖BT(1+1〗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办法〖BT)〗〖H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精神,结合
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此办法。
〖HTH〗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HT〗
(一)职责
1、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2、确定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门数、科目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范围,审批主
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4、审批申请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5、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6、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7、作出撤销违规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8、研究处理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9、审定有关研究生培养的制度、规范;
10、审定研究生导师资格。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组成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5~40人组成(考虑到本校学科较多,人数适当增加)任期三
年。成员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7周岁(女不超过52周岁),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
学位。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相关职能处室的负责人、学位点负责人或教学院负责
人组成。
(三)组织机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正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日常工作由
学
位办公室负责(挂靠研究生处)。主席由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秘书长一般应为学位办公室负
责人。
学校可跟据实际情况分学科设置评议小组。
〖HTH〗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HT〗
(一)职责
1、审查、确定专业学位考试的门数、科目及主考人名单;
2、确定本学院研究生论文评阅人选;
3、推选本学院研究生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答辩委员会主席;
4、负责组织制订本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
5、接受本学院学位申请,作出准否答辩的决定;
6、审查申请人课程学习、科研、论文答辩及答辩委员会工作,并写出书面意见上报;
7、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
8、进行本学院各学位点导师资格的初审以及组织师生互选工作;
9、研究与本学科学位授予工作有关的事宜。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
各教学院应组成一个分委员会,成员5~7人,成员应身体健康,不超过57周岁(女不超过52
周岁),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任期三年,各院确定后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三)组织机构
各学院分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日常
工作可由各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干事)办理。
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根据《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办法》精神,决定成立湖南科
技大学第一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其组成成员如下:
主 席:肖国安
副主席:田银华〓曹晨忠〓冯〓涛
委〓员(按姓氏笔划排列):
〖HL(7〗
王卫军〖〗王友胜〖〗田银华〖〗申伟华〖〗冯〓涛〖〗朱川曲〖〗刘友金
刘雨芳〖〗刘金旺〖〗刘建武〖〗刘德顺〖〗杨昌国〖〗杨〓洪〖〗杨鹏程
吴〓畏〖〗肖国安〖〗宋〓跃〖〗孟建钢〖〗陈安华〖〗陈梦稀〖〗林小松
易平贵〖〗周少武〖〗周并举〖〗胡燕平〖〗钟新谷〖〗钟毅平〖〗施式亮
郭源君〖〗徐剑波〖〗高文华〖〗唐果宁〖〗曹晨忠〖〗曾云龙〖〗曾艳钰
曾景祥〖〗谢建国
〖HL)〗
秘书长:刘少华
副秘书长:彭佑多〓邹白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