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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党发〔2015〕16号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8日 编辑: 访问量:

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湘发〔2014〕24号)和《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湘发〔2015〕5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落实“两个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和纪委的重要职责,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部署上来,强化责任意识,勇于责任担当,抓好责任落实,为建设高水平大学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第二条  落实“两个责任”, 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原则,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党委领导班子、党委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主体责任;大力推进纪委监察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中心任务,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必须严格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校属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三条  落实“两个责任”,必须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原则,认真落实“签字背书”制度,认真落实责任报告制度,加强检查考核,完善倒查追究的责任链,形成科学有效、责任明晰的责任追究体系。

第二章  党委主体责任

第四条  学校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包括学校党委领导班子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任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学校党委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

第五条  党委领导班子责任。学校党委领导班子集体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学校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确保任务落实。负责督促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校属各单位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各自的工作,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

(一)统筹谋划部署。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上级纪委的反腐倡廉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推动工作任务落实。学校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及其分解由学校党委行文,学校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4次以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学校成立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党办校办、机关党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监察处、人事处、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全体校纪委委员组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督促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校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权力制约监督。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党委工作规程和决策机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主要领导“三个不直接分管”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建立健全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配套制度。进一步拓宽监督领域,扩大监督范围,强化党内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与群众监督,大力推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以及校属各单位、各领域办事公开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厘清权力运行流程和权力清单,切实加强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事项和重点对象的监督。

(四)选好用好干部。坚持正确用人导向,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执行省委规定的干部职数,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和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强化廉政审查关,严格实行拟提拔任用干部任前书面征求纪委意见制度,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完善选人用人全程监督措施,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透明度,形成科学合理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选人用人检查,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干部“带病提拔”等问题倒查机制,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档案造假等行为,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问题。

(五)加强作风建设。认真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防止“四风”问题复发和反弹。努力改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努力改进学风、文风、会风,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严格规范“三公”消费行为。严肃处理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形成良好的党风、校风、教风、学风。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制度,强化领导干部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维护群众利益的责任,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进一步落实校领导接待日制度,着力解决一些领导干部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损害师生员工利益行为。

(六)坚决惩治腐败。大力支持保障纪委执纪办案,加大违纪、腐败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严惩腐败高压态势,及时协调解决查办案件中的重大问题,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为查办案件提供有力保障。大力支持纪委聚焦主业,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强化纪检监察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为纪委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七)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全面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强化各项制度中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监督体系与处置体系,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提高制度执行力,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八)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和道德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大对党章、宪法等党纪国法学习宣传力度,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工作长效机制,把党风廉政教育纳入各级党委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之中,纳入民主生活会和各级党组织生活及教职工政治学习之中,纳入干部管理、选拔与培训之中,纳入党校入党积极分子与党员教育培训之中,落实新任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制度和廉政培训制度,对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第六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任。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担负起亲自主抓、直接推动、全面落实的总责、主责。

(一)履行领导责任。负责落实党委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及时传达并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上级纪委部署的反腐倡廉工作,积极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时研究和部署重要工作任务,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重点环节、督办重要案件。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工作。

(二)亲自组织推动。亲自组织并参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任务。

(三)当好廉政表率。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管好自己、以身作则,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遵守“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严格遵守干部任用纪律,坚持任人唯贤,不搞任人唯亲,不搞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养成在监督下用权的习惯。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四)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坚持原则,真抓实管,加强领导班子成员及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校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监管,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及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校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廉洁从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确保管好班子、带好队伍。

第七条  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担当分管责任。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按照党委领导班子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积极指导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合力。

(二)带头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履行管教职责。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第三章  纪委监督责任

第八条  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对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应当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一)加强组织协调。学校纪委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应当积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应根据上级纪委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协助党委认真制定学校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工作任务分解,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协助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协助党委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协调解决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及时向党委汇报上级纪委有关工作要求、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情况,及时贯彻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加强沟通协调,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严明政治纪律,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驰,不断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省委省政府、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作风检查。不断完善反对“四风”的监督检查机制,严格执行学校《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加大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持续强大震慑。

(四)严查腐败案件。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违纪必究,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违纪腐败案件。严格执行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的制度。加强问题线索管理,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发现、有效查处以及办案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提高办案综合效果。

(五)加强监督问责。强化纪委监察的监督职能,扩大纪委监察的监督领域,学校纪委负责对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的监督。纪委书记应当参加学校党委会、书记办公会、校务会议以及涉及较大廉政风险的校长办公会,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应当参加校务会以及涉及廉政风险的各类校长办公会。加强对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校属各单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责用权情况的监督,特别要注意加强对干部任用、人事聘任、职称评定、招生考试、基建工程、后勤管理、财务管理、物资设备采购以及各类涉及廉政风险的重点领域、重点事项的监督,严把廉政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对有失职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六)加强警示教育。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政文化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存在的作风、纪律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大诫勉谈话力度,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七)加强自身建设。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明确纪委职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把更多力量放到监督执纪主业上,形成新机制。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健全纪检内部监督相关制度,加强自我监督,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建立健全监督执纪相关配套制度,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定期报告制度、专题报告制度、即时报告制度、处置反馈制度和约谈制度。

(八)纪委书记负监督总责。纪委书记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要集中精力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在党委班子中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做到善于监督、敢于担当、敢于执纪,推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党风廉政建设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坚决惩治腐败。要做到亲自研究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办反腐败各项工作。要以身作则,勤政廉政,管好自己和身边的人,严格纪检干部的教育管理,抓好队伍建设,切实把监督执纪问责的责任担起来。

校纪委委员应积极参与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积极参与对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的检查考核,要加强对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的监督;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纪检委员要加强对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带头抓好所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纪委副书记对纪委办、监察处全面履行监督职责负主责监察处班子其他成员对所分管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负领导责任,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督执纪问责的合力。

第四章  校属各单位领导班子的责任

第九条  校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包括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和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第十条  领导班子责任。

(一)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及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把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认真完成学校党委、行政和校纪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每年至少专题研究2次以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按照学校党委、纪委的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积极主动地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切实做好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业教育。

(三)按规定行使权力。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廉政制度,完善本单位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化,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格按学校规章制度办事,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坚决杜绝“小金库”。坚持民主议事,认真做好党务公开、政务公开。

(四)遵守干部人事纪律。严格遵守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人事调配制度,坚持干部任用、人才引进公开透明,做好干部任用、人事聘任纪实记录,选好用好干部,严把人才引进关。

(五)努力改进作风。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以及学校《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加强干部作风和师德师风建设,建好“三公”经费台账,公开公务接待、公务用车情况,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脱离群众,不脱离实际,坚决纠正“四风”突出问题,严防不良作风反弹,严防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切实解决干部作风和师德师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积极配合查办案件。对本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向分管(联系)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依据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认真调查处理或协助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责任。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书记、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切实担负起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履行领导责任。负责落实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及时传达并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上级纪委、学校党委行政以及校纪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积极推进、及时研究和部署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带头廉洁从政。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严格遵守改进作风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管好自己,管好亲属,不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三)管好本单位工作人员。带好本单位的领导班子,管好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督促他们廉洁从政、廉洁从业。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履行分管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及时报告分管职责范围内和分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抓好分管业务、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管好分管科室的工作人员。

(二)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严格遵守改进作风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管好自己,管好亲属,不以权谋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实行“签字背书”。学校党委、纪委对其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严格实行“签字背书”。党委和纪委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和任务分解、信访举报核查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党委领导班子及校级领导干部年度履责情况报告等重要责任事项,必须亲自把关,提出审阅意见并签名负责。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监督转办函回复以及分管部门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履责情况报告,必须亲自把关,并签名负责。校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校纪委、监察转办的信访监督函件回复、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述履责情况报告以及向学校纪委报告的各类工作情况等重要责任事项,必须亲自把关,并签名负责。

第十四条  落实责任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学校党委及党委主要负责人、纪委必须将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情况,分别向上级党委和纪委进行书面报告,并作为向学校党委会、纪委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校属各单位每年年底前要向学校党委、校纪委书面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

第十五条  完善述责述廉制度。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年终工作考评和责任制考核,围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个人有关事项和廉洁从政情况等方面内容,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进行大会或书面述责述廉,并报上级党委、纪委、组织部。全校处级干部每年应结合年终考核撰写述责述廉报告,报送学校纪委、组织部备案,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每年应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在干部职工会议上进行述责述廉(机关党委应以适当的方式组织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述责述廉),并接受评议。

第十六条  坚持廉政谈话、约谈制度。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要与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廉政谈话,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要与分管部门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主要负责人、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要与其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对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或学校党委、纪委的决策部署工作不力,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应当约谈;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工作程序、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领导干部,应当约谈;对有信访举报、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警示提醒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约谈;对在监督检查、工作督查、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中发现违反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违纪问题的领导干部,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进行约谈。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单位党政一把手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约谈;其他班子成员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约谈,也可委托纪委书记约谈;科级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所有约谈由纪委派人参加做好记录。廉政谈话和约谈都要建档立卷。

第十七条  加强检查考核。学校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校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按照省委和上级纪委要求,接受上级纪委的检查考核。学校坚持每年由学校党委委员带队,由党办校办、机关党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监察处、人事处、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全体校纪委委员参加的检查考核工作组,对校属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由校纪委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和考核指标体系,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年终考核,在下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大会上予以通报,对先进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对存在的问题实行责任追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直至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纪委专职领导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按照《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由上级纪委实行责任追究。校属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应当追究责任。追究责任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由学校纪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校属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在职责范围内出现政令不畅的。

(二)对学校党委、纪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要求不重视、传达贯彻落实不到位的。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驰、不正之风问题突出,或者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多次出现顶风违纪现象,或者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或者发生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者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不纠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疏于教育、管理、监督,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理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用人失察、失误、导致职责范围内出现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问题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的。

(七)对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履行监督职责不支持、不配合,或者干扰、阻碍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和责任追究工作的。

(八)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领导班子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二)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成员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给予诫勉谈话或者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二条  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一)对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甚至销毁证据、搞攻守同盟、干扰、阻碍、对抗组织审查,或者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问题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危害后果扩大的。

第二十三条  进行责任追究,应当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不因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学校纪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向学校党委提出具体的责任追究建议。经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形成责任追究决定。

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的,由学校纪委负责实施。

给予诫勉谈话的,由学校纪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给予调整处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学校纪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程序办理。

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党委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党委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级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纪委应当于每年底向学校党委、上级纪委书面报告责任追究的年度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应当载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办公室、校纪委办公室统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科大党发〔2011〕49号)同时废止。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与学校其他规定不一致时,以本实施办法规定为准。

   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