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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 行)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31日 编辑: 访问量:
    为加强学校文秘工作的管理,使办文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一、来文处理
  ㈠ 主送学校的公文,统一由党办、校办专人接收、启封、登记,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来文,由党办、校办按领导分工写出内容摘要并提出拟办意见,送校领导批示。一般性事务性文件,由分管校领导批示并送重要领导阅知;重要的带有全局性内容的文件,由主要校领导批示。
  2、校属各单位呈报学校的文件,一般由党办、校办按业务内容送主要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批示,如需要有关部门或处室提出处理意见再送主要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审批的,由党办、校办转给有关部门或处室,有关部门或处室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文件返回党办、校办,由党办、校办送主要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审批。
  3、除校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校属各单位不得直接向主要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送呈文件要求审批。凡越过党办、校办直接送交校领导个人的公文,一律不予受理。
  ㈡ 校办公室分发文电,实行领、发手续,写明送达日期。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协商办理的公文,应明确主办、协办单位。
  ㈢ 要及时催办公文,特别是急件。承办单位在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公文送回党办、校办予以注销。未办理的公文要继续催办。院、处、室对交办的公文必须认真负责,迅速办理。没有把握办理的要请示校领导;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办结的,应向党办、校办或来文单位说明情况。党办、校办应定期将公文处理情况向校领导汇报。
  ㈣ 公文送达和办理时限:特急件随到随办,当天办完;急件在收文后二天内办完;一般件不超过十天办完。
  ㈤ 下列文件要送呈校领导阅示:
  1、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
  2、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省纪检委文件。
  3、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讲话。
  4、国家教育部和有关行业部门的工作指示、规定、通报、计划、会议通知。
    5、省委、省政府会议纪要,领导讲话。
    6、省教育厅的工作指示、规定、通报、计划、会议通知。
    7、校属各单位的重要报告、请示。
    8、其他重要文件。
  ㈥ 党办、校办按公文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保密等有关规定办理公文,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传递保密文件应按保密规定办理。
  ㈦ 群众来信,由校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后,送呈主要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批示有关处室办理,校办公室将办理结果报校领导,并反馈给来信人。
  ㈧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由党办、校办提出办理意见后,送呈主要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批示有关处室办理,办理情况的复函由主要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签发。
    二、发文处理
  ?㈠ 行文基本要求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2、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3、学校内设机构除党办、校办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5、“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㈡ 学校公文版头
    1、《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文件》版头,用于学校党委的决议、决定、指示、请示、报告、通报、通知等党务文件。
    2、《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版头,一般用于批复下级组织、平级组织有关党务的公文。
    3、《湖南科技大学文件》版头,用于学校决定、决议、指示、请示、报告、通报、通知等行政公文。
    4、《湖南科技大学》版头,一般用于批复下级单位、平级单位有关行政事务的公文。
    5、《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和《湖南科技大学办公室文件》版头,用于转发一般性文件。
    6、《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办公室》和《湖南科技大学办公室》版头,用于一般事务通知。
    7、《湖南科技大学党委(扩大)会议纪要》和《湖南科技大学校务会议纪要》作为学校党委(扩大)会议和校校务会议的专用版头,必须分别编制发文序号。
    8、《中共湖南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版头,以校纪委名义行文。
    9、《中国教育工会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文件》版头,以校工会名义行文。
    10、《共青团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文件》版头,以校团委名义行文。
  ㈢ 公文的起草
  1、各处室起草的公文,必须是与学校工作性质和业务内容有关的、属处室职责范围的,严禁下发无关文件。
  2、各处室领导对起草的公文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重要公文要亲自起草或亲自指导、主持进行。
  3、公文起草的基本要求:
  ⑴ 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必须认真论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⑵ 完整、准确地体现领导机关的意图。
  ⑶ 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⑷ 年月日、人名、地名、事物名称、数字、引文等准确,一般不要用简称。
  ⑸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要前后一致。
  ⑹ 公文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㈠”,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⑴”。
  ⑺ 引用公文应写明被引用公文的发文时间、机关、标题和文号。
  ⑻ 用词用字准确、规范。在使用简称时,一般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⑼ 公文中的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⑽  拟写公文稿必须用学校规范的文件稿纸,用钢笔、毛笔书写工整或用打印稿。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在准确填写发文审批单后,将公文稿、发文审批单和存有文稿的磁(光)盘一并送党办、校办秘书科办理。
  ㈣公文稿的审核
  各处室起草的公文,必须先由处室办公室主任或科长校核和处室领导审核后统一交党办、校办秘书科核稿。党办、校办核稿人员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把关:
  1、行文是否必要。
  2、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与已发布的有关公文矛盾、重复。
  3、提出的措施和办法是否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4、内容涉及的部门是否经过协调,意见是否一致。
  5、文字表达是否概念准确,简明扼要,条理清楚,语法规范,标点符号使用是否恰当;。
  6、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会签手续。
  7、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文种的选择是否适当,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布范围、主题词等标注是否合理。
  8、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要与起草部门协商修改或由起草部门重新起草。
    ㈤ 公文的签发
    1、以“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湖南科技大学”名义发出的公文,拟稿单位起草,经党办、校办核稿并打出清样后送主要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签发。具体按以下原则办理:
    ⑴上报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和有关部委的请示、报告,由主要校领导或授权分管校领导审签。
    ⑵下发文件,性质属于党务方面的,先由分管副书记审核,再送校长会签,最后送书记签发;性质属于行政方面的,先由分管副校长审核,再送书记会签,最后送校长签发。
    ⑶属一般性事务的和转发一般性文件的,由分管校领导签发;重要的、带有全局性内容的文件,送分管校领导审核会签后,由主要校领导签发。
    ⑷如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分管校领导的工作,应当送有关校领导审核后由主管此项工作的校领导签发。
  ⑸对文件的审批,部门领导未提意见或部门之间未经协商的,分管校领导或主要校领导不予受理。
  ⑹学校和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或有关部门与我校联合行文,须经党办、校办核槁后送分管校领导或主要校领导会签或签发。
  2、审签公文要认真负责,及时快速,急件、特急件应即送即审,一般公文稿在三天内审批。
  3、学校各处室不能擅自以处室名义向上或向下行文。各处室召开各种会议的通知,应经党办、校办审核后送主要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签发。
  4、以“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科技大学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属一般性党政事务的和转发一般性文件的,可由党办、校办领导签发;重要的、带有全局性内容的文件,送主要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签发。
  5、以“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湖南科技大学”名义转发教育部及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的公文,由党办、校办先审核后,送主要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签发。
  ㈥ 公文印发
  1、打印公文要先急后缓,避免积压。
  2、提高打印质量,校对、装订由拟稿部门负责,校对人签字后方可付印。
    3、正式文件,应按规定的格式,在页末标明“主题词”、“主、抄送单位”、“份数”和打字、校对人姓名;对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必须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4、文件加盖公章前,应再次校对,发出的文件如发生打错事故,追究校对人员责任。
  ㈦ 保密
  1、对于密件特别是密级高的公文,从拟稿、核稿、打印、校对到装订、寄发,都要指定专人负责,避免无关人员接触,以防泄秘。
    2、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机要打印室。
    ㈧ 发出的公文要进行登记和及时寄发。公文拟稿、核签、打印、校对、用印等过程,每个工序都要在文稿上写明办理的时间,规范公文办理流程,提高公文质量。
    三、其他
    ㈠本细则由校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审稿:肖国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