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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督查工作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1日 编辑: 访问量:
    为使学校督查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上级、学校的各项决策和校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得以更好地贯彻落实,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机构及任务
    党办和校办是负责全校督促检查工作的综合部门。督办工作的任务是:
   (一)督查落实上级机关及其业务部门下达学校的任务。
   (二)督办落实校领导对上级来文的批示、批办意见。
   (三)督办落实校党委会、校务会、校长办公会及全校性会议决议。
   (四)督办落实校领导、党办校办对学校各部门报告、请示批办意见。
   (五)督办落实其他重大事项。
各部门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党办校办所督查的相关事项,并负责本部门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工作原则
   (一)迅速、及时,讲究效率,注重质量。
   (二)督查任务分工到人,一抓到底。
   (三)充分尊重和依靠职能部门,共同开展督查工作。
   (四)深入实际,掌握第一手材料,反对形式主义。
   (五)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地反馈落实和办理情况。
    三、工作程序
    (一)立项。凡需督促检查事项,均应立项;学校的重大决策,要分解立项;专项督查事项,一事一项。
    (二)督促检查。凡需督促检查的事项,由督查机构向承办部门发出《督查通知单》。《督查通知单》包括承办事项、承办部门、承办人、督办人、承办时限及承办结果等项。《督查通知单》发出后,要认真进行督促检查,做到重要事项,重点督查;紧急事项,跟踪督查;一般事项,定期督查。
    (三)审核办理报告。督查事项落实后,承办部门要及时向督查机构反馈承办结果,提交办理报告,由督查机构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是否符合办理要求,事实是否清楚,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某些事项的办理结果,督查人员要到现场去考察。不符合办理要求的,要退回承办部门重办、重报。
    (四)向领导反馈办理情况。经审核符合办理要求的,要及时向领导反馈督查结果。
    (五)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要将原始资料、承办单位的办理报告等及时立卷归档,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备查。
    四、工作方法
    (一)催办。督查人员通过电话、电传、信件等形式进行催办,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结果。一般情况下,《督查通知单》由处级部门负责反馈,不得将下属单位的原始办理报告直接上报。
    (二)组织协调。由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承办的事项,督查机构要及时进行协调,必要时请领导出面协调。由校领导出面协调时,督查机构要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三)建立督查工作考评和定期通报制度。对各单位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等督查工作情况,不仅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定期通报,表彰先进,批评后进,还要与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年终考核挂钩,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对成效突出的应予以优先考虑评优;对贯彻不力,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要取消其评优资格。凡立项督查的,每年底由党办、校办公布落实情况。
    五、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学校督查工作网络,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提高网络运行水平。
   (二)各级部门要配备政治强、业务精、思想好、作风硬的人员从事督查工作。
   (三)加强对督查人员的教育培养,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督查人员要严于律己,在工作中不断磨练自己,逐步把自己锻炼成为廉政勤政、实事求是、遵守纪律、保守秘密的合格的督查人员。
    六、其他
   (一)本规定由校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审稿:肖国安)